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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民法)與伴侶制度(草案)簡單比較表】


※方式

[婚姻]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982)

[伴侶]
締結伴侶關係,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戶政機關為伴侶之登記;伴侶契約內容有變更時,亦同。(1058-3)

[小點評]
主要還是描述登記方式,這裡兩個制度倒是大同小異。





※禁止條件(有符合這些的話,不可以喲~)

[婚姻]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983)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985)

[伴侶]
有配偶或伴侶者與他人締結伴侶契約
與直系血親締結伴侶契約(1058-1)


[小點評]
這裡有兩個重點。

1.婚姻與伴侶只能擇一為之。
所以伴侶制度當然勢必會與婚姻制度做比較。會不會成為婚姻替代品云云的,只怕不是設計者說了算。制度的設計雖然難免有缺漏,但是如果可以在設計階段能盡量全面的話,為何不呢?所以這部份的探討我認為有其價值。

2.伴侶的締結是比婚姻寬鬆的。
這也造成了,如果法律承認伴侶這個名份,伴侶制度又給予近乎等同婚姻的權利。那麼何不乾脆把民法婚姻限制、刑法亂倫罪直接拿掉,還乾脆得多。

這邊我也要說一下:「會做XXX壞事的,才不會管你法律」這種話請避免出口。民眾私下也常交通違規,所以就不立交通規則並進行執法了嗎?顯然不是。可見一碼歸一碼,現實上私下去做違規行為,不該影響法律上制度面的設計。






※性行為

[婚姻]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得請求離婚。(1052)
與有配偶之人性交為通姦罪。(刑法239)

[伴侶]
無任何規範

[小點評]
婚姻制度下的這個叫性忠貞義務。伴侶制度的「無任何規範」表示照一般法律來。現行法律要求對象是「成年人」、「非直系或旁系三等內」、「無配偶者」,而且是合意性交(雙方同意),就不會罰。

註: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30條)








※父母子女

[婚姻]
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1059)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婚生推定,直接認定為子女雙親 (1063)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1064,所謂準正)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1065)

[伴侶]
無第1063條婚生推定
伴侶得約定伴侶一方或雙方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1058-7)


[小點評]
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就是俗稱的私生子。因為伴侶制度並沒有規範性忠貞的部份,所以不用婚生推定也在情理中。不過因為伴侶本來就不是婚姻,所以本就不會有婚生推定的問題,特別寫成一個條文不知道是要闢謠還是幹嘛。

當然如果父親能抓或能認,那麼法律上還是能給小孩父親的。(當然抓錯的也是很有可能,不過誤差本來就不在設計上的考慮範圍內)

其他還有一小部份跟姻親一起談。





※姻親

[婚姻]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969)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971)

[伴侶]
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無第969條姻親效力之準用。


[小點評]
姻親在法律上的規定只有「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伴侶制度的重點在:與【他方之血親】無姻親效力之準用。

姻親親等之計算:
1.血親之配偶:例如我和我的姊姊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 那麼我和姊夫就是二親等之姻親。(以姊姊和我之親等為主)
2.配偶之血親:例如 我的先生和他的弟弟是二親等的旁系血親 那麼我和我的小叔就是二親等的旁系姻親。(以小叔和先生之親等為主)
3.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例如 我和我的姊姊是二親等之旁系血親 那麼我的先生和我姊夫即為二親等之旁系姻親。(以姊姊和我之親等為主)

所以會不會有這樣的事?一個女孩子(A)的弟弟(B)與女孩子(C)結為伴侶,而女孩子C得一子(D)。
1.因為無婚生推定,所以這個男生D正常狀況下不是B的兒子,A與C法律上也不具關係,所以女孩A可以跟D結婚?
2.因為無姻親計算,所以就算BD父子相認,取得法律地位,A與D也不具姻親關係,不屬旁系,所以結婚也是沒問題?


我親屬篇真的看得2266,所以這邊有沒有問題要請教真正的高手了。
再說969條的姻親定義一直在提「配偶」,伴侶制度算配偶嗎…? ~"~

如果真的會讓這些情況的可能性增加,這個制度就有點問題(擺明更添亂的?)。
當然,古代就已經有「段正淳納命來」,不過由法律主動給予的名份與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會成為一種變相的鼓勵。








※普通效力

[婚姻]
可以冠配偶姓 (1000)
同居義務(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001)
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1003)
互相分擔生活費用。 (1003-1)

[伴侶]
伴侶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原則上也互相分擔生活費用與債務。(1058-4)


[小點評]
伴侶省去了同居義務、冠配偶姓權利(大概覺得這真的沒什麼大不了?)
雖然人不一定在一起,但是費用與債務與你同在。
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都不一定住在一起了不是嗎?然後,請想想平常包裹都誰幫你領的?你的配偶嗎?事實就是這種代理人一般家屬就可以了。

這邊的重點是,伴侶制度的明顯權利之二:
1.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
2.分擔費用與債務。







※財產制

[婚姻]
夫妻得(可以)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1004)
法定財產制(←預設值)、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伴侶]
未以契約訂立伴侶財產制者,以分別財產制為其伴侶財產制。 (1058-5)

[小點評]
兩個制度的預設值不同,當然,如果一開始就有想好的話,也可以自由選擇。

這邊的重點是,伴侶制度的明顯權利之一:
可以使用民法設計的約定財產制其中一種。









※扶養

[婚姻]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 (1116-1)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1116)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伴侶]
伴侶間互負扶養義務。(1058-4)

[小點評]

這邊的重點是,伴侶制度的明顯權利之一:
互負扶養義務。

以及好處(應該算是吧?)之一:
不用負擔那些其他的親屬。(法律沒那個義務)

當然實際上要做也是可以的,但是不算是那個責任的話,有些人也許會覺得壓力小很多吧?







※解除

[婚姻]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1049)
夫妻之一方,有第 1052 條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1055)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1055-1)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1056)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
給與相當之贍養費。(1057)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1058)

[伴侶]
伴侶關係得由伴侶雙方合意或一方單獨終止之。(1058-11)
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1058-6)
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第1055條之2之規定,於伴侶關係終止時準用之。(1058-13)

[小點評]
來囉,最大的好處(對不願分開的一方來說也許是缺點?):
伴侶關係可以由一方單獨終止。

相對來說,婚姻的結束是較困難的。

這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點:兩個人決定長久在一起,本來就不是兒戲。







※ 繼承

[婚姻]
具有與 1138 列表(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一起的繼承地位
(1144)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各款之規定 (1223)

[伴侶]
伴侶之繼承權、繼承順位與應繼份,除另有約定外,準用第1144條之規定。
伴侶之一方,如對他方有繼承權者,有關其特留分,準用第1223條之規定。

[小點評]

挑東撿西的,結果伴侶的繼承權倒是完全比照婚姻。
也就是伴侶間沒特別約定的話,比照結婚來繼承。
(所以伴侶盟那個黃昏之戀,只要愛情不用拿遺產的美好範例,根本不是預設值,得另外約)









※契約

[婚姻]
契約隨人而訂,依約而行。而且有規定許多契約失效之處理辦法。

[伴侶]
伴侶契約之內容,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伴侶一方之請求調整之。(1058-2)

[小點評]

其實這裡我一直有個疑惑:法院因伴侶一方之請求調整了伴侶契約內容,那要怎麼算?一般法律是不朔及往的,所以新法律無法處罰到舊犯罪。

那麼如果伴侶契約內容很可能被之後更改,而且得照更改過後的來,那麼我能相信這樣的契約嗎?
又如果是經過更改的時間點之後,才會照改過的契約來,那麼就算有什麼傷害也先造成了。

所以這一個規定到底是想怎樣…? ~"~




[小結點評]

綜觀目前的草案,伴侶制度在設計上有著婚姻中的權利與義務部份為:
1.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
2.分擔費用與債務。
3.可以使用民法設計的約定財產制其中一種。
4.互負扶養義務。
5.繼承

伴侶制度享有婚姻制度沒有的好處,或免負擔的義務:
1.性行為無任何規範
2.無同居義務
3.伴侶一方與他方之血親,無姻親效力
4.兒女無婚生推定
5.法律上對其他親屬無扶養義務
6.伴侶關係可以由一方單獨終止。



婚姻給予這麼多的權利,同時也附加了這麼多責任與義務,甚至枷鎖。
我覺得這樣是很合理的,一對對這樣快速分分合合,其實對社會不是好事。(大概只會肥了律師?)國家的安定其實也有很大的部份建立在家庭的穩定。
所以現行婚姻制度即便是看起來有點威權,但是我認為他還是有其用意在。


伴侶盟在他們影片中也不諱言說他們本來就是想改婚姻制度,不過真的太難動手了,所以才想另立制度。
如果伴侶制度如伴侶盟所言,會慢慢將婚姻的權利加入,那麼造成婚姻制度的崩壞也是必然的(一堆好處、不用重責大任、沒有壞處,無可救藥的浪漫主義者才結婚吧)。

當然,也或許速食愛情挺適合這個時代。不過我想這個可能影響還是需要讓人知道,之後做什麼決定,才是屬於個人的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