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 這個議題我跟你講過好幾次了 懶得打很多 直接從上次4月的結論開始講 #1L8pISdx (PuzzleDragon) 這篇文章內你提到的 推 jschenlemn: 因為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05/02 01:45 → JPIGHEAD: 就是不能判比原來重嘛 阿為什麼你前面不講現在才出來講 05/02 01:46 推 jschenlemn: 而且觀感上也不好,所以修正只會判輕,不會判重 05/02 01:47 → JPIGHEAD: ok 我記住這句話了 希望你也能記住這句話 05/02 01:47 → JPIGHEAD: 之後如果真的不幸你這項版規變更通過後 希望你記得這句 05/02 01:48 推 jschenlemn: 厚! 本來會修正本意就是避免有問題的板規造成太嚴重 05/02 01:49 → JPIGHEAD: 你早在競選期間講出這句話 我相信會省很多麻煩... 05/02 01:49 推 jschenlemn: 之後果進而過度侵犯板友權利.... 05/02 01:49 → JPIGHEAD: 因為你並沒有提到判重的部分 我一直在強調也是這邊 05/02 01:50 推 jschenlemn: 唉呀...看來是誤會一場了,因為本來就不可能這樣做 05/02 01:50 → JPIGHEAD: 如果你這條例只能拿來判輕 除非是像caca事件那樣 05/02 01:50 推 jschenlemn: 所以也不會去說 05/02 01:51 → JPIGHEAD: 的情況發生 不然我相信會引起的反彈應該沒那麼大 05/02 01:51 可是問題是 在這次的判決中 很明顯的是 先判決了 發現版規可能無法支持你的判決(因為版規對當事人的認定有困難) 於是你修改版規到讓你的判決成立為止(放寬當事人的認定) 而這判決來講是不利於版友的 完全違反了你在同篇內提到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跟參選文內diablo81321版友提到的最有利行為人原則 程序上來講 就是桶人水桶>發現版規不夠支持你桶他>凍結>修改版規>桶的理所當然 跟我一開始擔憂的 看人不爽 羅織罪名 桶他 結果是一樣的 這不就是違背了你當初在4月檢舉區所講的話嗎... 再者 PTT並不是沒有類似的先例 #1L7_C-DW (L_SecretGard) 內為政黑板主於犯規後修改版規讓自己脫罪 而組長認定這是違規,無效的 最後造成了 #1L8KawDQ (L_SecretGard) 政黑板主被拔除的結果 因而 我主張這種用虛假的凍結名義來改版規桶人的做法 實屬無效 要就照原版規走 原版規沒寫就不得朔及既往或是用凍結名義處罰 另外 這篇信件我將張貼於版務上 希望版主的回信也能比照辦理 謝謝您 希望得到您的回覆 若有意見相左的情況 不排除請組務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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