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 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原住民能夠長期居住山林裡,使用當地的野生動植物而大體上不餘匱乏其主要原因便是經過了千保年來的共同相處經驗,原住民透過各種方式與野生動物達成「動態平衡」。這些不同的方式,我們現在統稱之為「狩獵文化」。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文化的實質內容因不同族群所處的自然環境及特殊文化習性而各不相同,但大體上包含了下列元素(參考黃應貴,1992;洪田俊,1995;裴家騏,1996;台灣原住民與自然資源關係研討會,1996): (一)獵區:原住民各部族都有各自的獵區,獵區之間很少有重疊,獵人們只能在自己的獵區內狩獵。在過去,若獵人越界打獵,很可能引來殺身之禍或部落之間的衝突。同一族群內也有依氏族而區分獵場的(如鄒族),非本氏族的獵人不得隨意侵入該氏族獵場,若因追趕動物而進入它氏族獵場,則捕獲的動物必須分給該獵場主人。獵區的劃定,一方面讓各部族能護衛各自的野生動物資源,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過多的動物或同一種動物在短時間內於山林裡被補殺。 (二)獵團:原住民的狩獵活動並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一種社會行為。一般而言,部落裡的獵人都會組成獵團一起出去打獵,而個人打到的獵物也要分配給獵團的其他成員。獵團之社會組織將狩獵行為置於團體規範下,同時達到資源共享的分配功能。 (三)占卜與祈福:以往,打獵是件嚴肅,非隨時想到便可從事的活動,而是必須先經過一些儀式活動。往往,原住民獵團在狩獵之前會先請巫師、巫婆舉行祈福儀式,預祝狩獵豐收與平安。此外,在打獵前一天要舉行「夢占」,由頭目或巫師從事,若夢見凶兆,則隔天的狩獵活動必須停止。即使前一天晚上的夢占是吉夢,獵團在出發前或出發後仍須舉行「鳥占」,及視某種鳥類的叫聲與飛行方向來決定凶吉。若是吉兆即可繼續前行,否則欲凶兆便須終止此次狩獵活動。 (四)禁忌:原住民各族基於不同的理由,發展出了各種狩獵的禁忌,主要包括性別、季節性、圖騰、祖靈地/聖地等禁忌。一般而言,原住民女性是被排除於狩獵行為之外的,女性甚至不得觸摸獵具以免帶來壞運氣(當然,以現代角度來看,女性禁忌是值得再議的)。許多的部族也有季節性的禁忌與規定,其中尤其以雅美族的捕魚季節最為明顯。雅美族規定某些魚只有在某些季節才能捕;此外,還將捕獲的魚分為老人魚、男人魚、女人魚及小孩魚,如此一來,魚類便不會被過分捕撈且得以休養生息。有些布農族則規定只能在六、八、十月殺熊。再者,有些原住民族群有他們特別的圖騰,如魯凱族的雲豹與排彎族的百步蛇,這些圖騰動物便是該族會善家保護而不刻意殺害的。最後,祖靈地/聖地的禁忌也往往自然形成了各族群的「生態保護區」。屏東縣霧台鄉的大小鬼湖地區,自來是該第魯凱族與排彎族的禁地,族人不得進入禁地狩獵,因為該地是他們的祖靈聖地,不得驚擾他們安寧。近年來的研究則顯示出,大小鬼湖為該區的主要水源地,富饒生物多樣性,許多動物也都仰賴該湖的水源滋養,休養生息及繁衍後代。因此,大小鬼湖可說是該處山林裡生命的泉源,而魯凱族與排彎族的禁忌正好提供了保護這個生命泉源,讓野生動物得以生生不息繁殖的最好保護。 (五)祭典儀式與分享:各個部族都有他們獨特的祭典儀式,如卑南族的猴祭與布農族的打耳祭。而在狩獵之後,也往往要舉辦祭典以表示對大自然的敬意。打到的獵物,除了前述獵團的人要分享之外,獵團成員也各自分給氏族成員及朋友,充分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很多人會認為,作為台灣山林裡最兇猛與稀少的野生動物之熊,一定是原住民獵人最希望獵到,甚至是一個獵人一生中的最大願望。然而,這種想法只是又證明了漢人偏頗、帶征服意味的價值觀。幾個月前,一位布農族獵人就親口告訴了我他多年前獵到熊的過程以及事後族人如何舉行繁複的祭拜儀式(祭熊、山、與槍)與分食熊肉。在他描述的過程中,絲毫沒有自豪或驕傲的神情,反而再三的表達他「碰到了,沒辦法」的心情。此外,他也強調,他們族人並不會有「希望能獵到熊」的心結,一方面是其高度的危險性,另一方面則因為獵到熊後的祭典要花不少的酒肉錢及耗費許多時間精力。 透過上述的「狩獵文化」,原住民在台灣的山林裡與野生動物相處了數百年以上之久,一方面以虔敬與戒慎的心情來對待自然,另一方面則透過各種文化機制來對野生動物資源做有節制、最有效且永續的利用。除了此外,原住民在過去僅擁有相當有限的科技,這也實質地達到了免於物種被大量消滅的效果。 「狩獵文化」背後所代表的,除了是許多原住民文化及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石之外,更是展現了原住民敬畏自然,試圖與自然生態和諧相處的環境倫理。這樣子的倫理,正是我們當前工業資本主義急欲駕馭自然,剝削生態環境之主流社會所應當學習的。然而,上述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在歷經荷蘭人、日本人及漢人勢力的漸漸入侵之後,已然殘破不全。一方面,原住民部落的經濟活動已漸漸納入了台灣資本主義體系的一環,狩獵已不再是主要的生計活動之一;另一方面,漢文化、基督教及現代官僚體制的不斷入侵,逐漸瓦解了原住民原有的社會組織與文化再生能力,因而「狩獵文化」也難以在繼續維繫下去。獵區變成了林務局的第x林班或國家公園的管轄範圍;獵團成員四散了;占卜與祈福儀式隨著巫師漸漸凋零;禁忌與儀式已少有人記得,更遑論去尊行了;祭典更是大多觀光意味勝於其他。 「狩獵文化」殘破之後,原住民獵人的狩獵變成了單純的「狩獵行為」,而不再受各種文化與組織的規範。過去那種原住民與野生動物維持動態平衡的關係也就不再可能,而一個久遠的,自然生成的生態保育典範也就從此消失。去年一月份在台北召開的「生態教育與原住民狩獵文化」研討會中,一位原住民獵人就指出,過去,打到野獸是很光榮的事,而獵物也都必須與部落的人分享。自從禁獵及國家公園成立以來,獵人打到了獵物後只能偷偷摸摸的從後門回家,而且不動聲色的自己吃掉,吃不掉的也只能丟掉,造成浪費的情形。而曾如布農族小說家田雅各在他的小說「最後的獵人」(1987)中所表達的,曾幾何時,代表原住民驕傲與地位象徵的獵人竟淪落為偷偷摸摸,怕遭人指責的賊一般! 另一方面,長時期的禁獵措施也對原住民部落造成許多的困擾。許多原住民部落都抱怨當地野生動物氾濫,尤其是獼猴與山豬等,經常會來破壞與偷吃他們的農作物,使他們辛苦耕種結果都歸於烏有,但又不能動這些動物一根汗毛。相較於經常成群出來「挑釁」的獼猴,有些原住民甚至半開玩笑的主張他們才是瀕臨絕種而需要受到保護的。有錢有閒的漢人之保育觀點與法令,在此又成了最弱勢之原住民追求基本生存權的桎梏。這豈是一個追求公平正義之民主國家所能容許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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