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09/4/2np2a.html 中國時報【鄭閔聲/台北報導】 高雄地院法官唐照明九十六年間審理一起車禍糾紛案時,竟因被告不願和解、態度不佳,「為了給他一個警惕」,在不符合羈押要件的情況下,命法警將年逾六旬的老婦銬上手銬押往候保室,諭令以三萬元交保。被害人事後不滿人權遭受侵害,赴監察院陳情,監察院調查後於昨天通過對唐照明之彈劾。 被害人呂姓婦人為高階銀行退休人員,九十六年三月間與曾姓女子發生交通事故,遭高雄地檢署以過失傷害罪起訴,同年十月十八日由唐照明開庭審理,雙方併於庭訊時談妥和解事宜。但事後雙方仍遲遲無法完成和解,唐照明於十一月廿二日續行開庭時,竟直接諭令被告以三萬元交保,並交由法警上銬帶走。 被害人向監察院陳情後,監委隨即約詢唐照明,唐也坦承的確因為被告應庭訊時有言語無狀等情事,為了給被告一個警惕而裁定交保,他也自知此舉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查案監委李復甸過去恰巧與唐照明有師生關係,唐照明因此當場表示「老師,我承認我有不對,願接受任何的指正。」 李復甸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被告在符合羈押條件的情況下,卻沒有羈押必要時,才以交保替代,不是拿來懲罰人的,此案被告不僅沒有逃亡、串證之虞,也不符合羈押要件,法官不可以因為被告拒絕和解就諭令交保。 李復甸表示,這種案件絕對不是第一次發生,為了避免未來還有其他人受害,監察院必須有所做為,而高雄地方法院及司法院對於這起侵害人權案件也有責任,未來不排除糾正相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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