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
被告履行輔助人未取得病人、配偶、親屬 "告知後之同意" 而實施醫療行為,因而發生固有或非固有風險時,即有過失,而被告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再者,該同意書上印刷體部分係被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依其內容祇要病人、其配偶或親屬一經簽署即罹於 "非知情同意的舉證上重大困難,形同加重其舉證責任,相對免除或減輕被告之責任,顯不公平,依民法第247 條之1 之規定,該約定為無效"。

另被告之履行輔助人 (即醫師) 為病患實施椎骨手術後致生前述死亡的固有生命權益侵害,亦未有任何防免措施,其保護義務自有未盡。本件 "被告為醫療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應由被告就其所為醫療行為與病患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況本件原告係 "依契約關係為主張,而不依侵權行為為主張",則被告就契約履行結果損害之發生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