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陳為廷
看到有報導在講,有包括蔡正元、丁守中等藍委認為 民主黑潮學生聯盟、昨日中正一事件的「路過」是鑽集遊法漏洞,因此要研議修法加強管制。

這完全是顛倒是非,看了規覽趴火。

集會遊行的自由,本應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但台灣的《集會遊行法》,是1987年解嚴後一年,國民黨為維繫威權統治,訂定的「國安三法」之一。沒錯,課本告訴你的「1987年解嚴,蔣經國推動民主轉型」,根本是個謊言。事實是,透過1988年未全面改選的立院制定的《國家安全法》、《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還是持續他們的威權統治。

這三法中間經過幾次修法,但《集遊法》的基本架構,即使經過民進黨八年執政,還是被留存下來。這是民進黨的墮落。原因是《集遊法》不論對哪黨統治者而言,都是非常好用的鎮壓武器。

--

這部法的最大的問題,在它採「許可制」。其他還有給警方過大的裁量權、設有禁制區、以刑罰處置抗爭者,等等。相關的討論,可以看一下2008年的「野草莓學運」官方網站(http://action1106.blogspot.tw/)。

許可制的意思,就是你的集會遊行必須經過主管當地的警察局「許可」,才能上街。而且警方還有權力變更你的集遊內容。如果不從,就移送法辦,要背負刑責。

既是「自由」,卻還必須警察「許可」,本身就很荒謬。

雖然經過二十多年,今日大部分的集會遊行,警方都會許可,不大敢刁難。但問題還是存在:

第一,集遊法規定六天前要申請,但許多集會遊行是因應臨時狀況而起。像張慶忠三十秒通過,等六天服貿可能都要三讀通過了,哪可能慢慢依法申請?

第二,就算依法申請,政治力還是可能介入刁難。像這次方仰寧刁難公投盟。

或像我自己最扯的一次經驗,是去年816要在苗栗辦反大埔拆遷晚會,申請書送上去是「18:00-22:00進行集會」,結果核准書下來是要求我們「改到早上進行,而且只准遊行,不得集結、演講」;立刻提申覆上去,第二次下來的是「准許在下午進行,同樣不得集結、演講」。

超傻眼。這就是標準的表面上「許可」,技術上讓你必然成為一場「違法集會」。我和林飛帆等 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的夥伴,因此多背一條罪,下個月還要開庭。

--

也因此,2008年野草莓學運提出「修改集遊法」的訴求,就是認定許可制違憲,應該改採「自願報備制」。讓《集遊法》從「集會遊行鎮壓法」,變成「集會遊行保障法」。

意思是,以後人們上街都是自由,警方無權解散、「上街」本身也沒有刑責問題。但如果你需要警方的保護,則可以「自願報備」,請求警方協助。

你說,沒有刑責,那以後人人上街都不用負責怎麼辦?

憨仔。第一,你以為人人那麼閒,要不是狀況緊急,誰有閒天天上街?第二,即使「上街」這件事本身沒有刑責,但如果群眾在集會中有犯罪行為,人們仍要負法律責任。

當年那場學運的結果,是行政院最終弄出了一個「強制報備制」的草案版本。比現在更糟,是不須許可,但「強制報備」,若否,則除了保留刑罰外,還加重行政罰的罰鍰。

《集遊法》的修法,因此躺在立院六年,至今未動。

直到大法官上個月宣告《集遊法》對「室外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造成過度限制」,是屬違憲。《集遊法》修法才露出一線生機。

--

所以,事情很清楚,群眾喊「路過」,不是要「鑽漏洞」。哪是什麼「漏洞」的問題?「路過」是對這個威權法制的嘲諷。整個《集遊法》根本就該砍掉重練。

而藍委在這時間點上跳出來說要「修漏洞」,就是明著幹,要走威權回頭路。

如果國民黨執意硬幹,我建議,所有跳出來表態的國民黨立委,通通納入優先「割藍委」名單。

你說,這樣又是「運動訴求又一改再改」、「模糊運動訴求」?

拜託,有沒有搞錯。

如果以後上街抗爭都要被更保守威權的「集遊法」全面鎮壓,大家通通背刑責坐牢了,哪還有空間上街反服貿阿?

「修改集遊惡法」,從馬英九上任第一年的野草莓學運就喊到現在。趁著這波威權復辟,是時候該做個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