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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ith提案,又因為受不了輿論壓力與總統府反對自行撤回的SOPA法案,也是同樣採取類似的二階段做法,第一階段要求被侵權人寫法律文書告知那個放盜版的網站,要他撤下那些侵權物,如果網站主人不想有責任,一是照做撤下那些東西,二是提出證明那些東西並不侵權的證據。(SOPA法案網路上有全文:http://thomas.loc.gov/cgi-bin/query/z?c112:H.R.3261:,有興趣可以自己去看,沒時間看的也可以看一下Summary) 如果網站主人置之不理,則權利人才可以採取第二階段做為,那就是把這件事提交給聯邦法院,請法院核發命令讓使用者無法接觸到那個網站。SOPA的做法其實比DEA粗糙得多,但最終判斷該網站是否為被阻絕對象的也是聯邦法院。 其實SOPA和DEA都沒有網路上盛傳的這麼無腦和魯莽,但是還是被英美國民給罵翻了。各位可以發現,無論DEA還是SOPA都有一個基本精神,就是把封鎖網站當作最後手段,而在此之前都會設置前置程序,無論是要權利人自己告知網站主人撤盜版,還是請國家協助調查放盜版的人是誰,等窮盡一切方法後,在走上封鎖網站這一步。 當然,我們也可以做出一個選擇,那就是當無論如何找不到那個貼我TXT檔的人是誰時,就放任我的權利被侵害,這是一個可能的選項。事實上,DEA法案最終被歐盟法院質疑的原因,就是因為歐盟法院終究認為,多數人上那個TXT檔轉貼網站的權利,是大於我的著作財產權的,所以就算我的著作財產權被侵害,我也只能犧牲。 而「要犧牲哪一邊」,這樣的犧牲是否值得,正是所謂比例原則的問題。在悍衛自己網路自由的同時,各位也可以想想我們可能犧牲掉什麼,以及這些犧牲是否公正。我希望大家在罵此類禁制令的同時,想想那些僅僅倚靠著著作財產權吃飯,對侵權人束手無策的那些人。以及為了我們崇高的言論自由,我們犧牲的究竟是怎麼樣的東西,我覺得這是必須被公平看待的。 但無論如何,人家DEA和SOPA至少都還有這麼完整的條文,反對者也才有基礎可以反對,現在台灣連個條文影都沒有,我們也不知道該法案在封鎖網站前會要求權利人有什麼前置措施(或者沒有前置措施),我也只能就既存相類的外國法做出評論。 我也要提醒一點,法律提案權和預算提案權都是行政權的一環,說真的行政機關有提出其認為可行與需求法案的權力,那是行政權的核心領域之一。關鍵在於立法權是否能在三讀和備詢中將不合理的透過民意體現將他揪出來並且擋住它,如果我們的立法院做不到這一點,讓腦殘法案通過,那該被檢討的是民意機關,以及選出這些民意代表的人們。 至今我還是覺得台灣對三權分立的基本概念和操作相當不熟悉,我們國家人治色彩仍舊深植在每個人民的觀念裡。遇到不合理的提案,人民不會去想為什麼我們會在行政權後設置立法權牽制,也不會去想如何利用立法權行使自己的權利。我們會直接利用輿論去譴責政府官員,一如我們從前遇到縣治不彰,就聚集到開封府前說裡面這官真是個狗官一樣。 這是為什麼西方的三權分立在東方行使起來總是卡卡的原因,我覺得這不是台灣人的錯,而是三權分立本來就不是我們文化的一部份。教育也是是個問題,再加上台灣的代議制度有結構問題也很久了,立法院的法律專家少得可憐,代議本來就是種放獅子出籠去的制度,而我們連替這些獅子綁上鍊子都沒辦法。我們常選一些連憲法都不熟的明星進立法院,我想恐怕是大家平常感受不到一個認真三讀法案的立法院有多麼重要吧,我們立法品質之差,速率之慢,只有我們這些身處司法權運作中的人感受得到,多數人平常都事不關己,只有在這種被炒大新聞的時候會跳出來。 希望這次智財事件多少能讓台灣人民理解到,選個腦袋清楚的民意代表進立法院有多麼重要。他就是你們在國會裡的分身,替你們擋住一切行政機關不合理或你們不想要的作為,所以無論如何總統選誰都無妨,請替台灣選出一個專業的立法院。 最後我想說,身為一個小說作者,出過差不多十本左右的書,著作財產權對我而言是切身相關的事,我有時也非常無奈,我在鮮網只要一有文完結,無論我怎麼耳提面命說這個是出版社的稿,請大家不要轉載出來,隔天對岸某某論壇還是會立馬出現txt檔。我也曾看過讀者用輕篾的語氣說:「OO的小說在網路上看看就好啦,反正網路都找得到全文,都會有人掃txt檔,幹嘛買書啊!」 看到這種話時也同樣會覺得很無奈,但誠如導演戴立忍對這次事件所發表的,創作最初衷本來就不是為了要讓創作成為財產,而智慧之所以能夠成為財產,成為商品,乃是因為我們需要讓創作人無後顧之憂地創作,才在法律中擬制這樣的財產,使創作人能夠真正單憑創作而生活,進而能創作出更美好的文創產業。 但他終究與傳統財產權不同,傳統財產權,比如我手上有一千元,今天有人將他偷走,我一千塊就沒了,也就是傳統財產全中,被偷走與不被偷走,那是0與1的差別。 但是著作財產權不是,當有一個網站轉載了我出版小說的TXT檔,他固然是偷走了我的智慧財產權,但我書的銷路並不會因此掉到零,換言之,不是0和1的區別,還是有讀者會買他在網路上看過的書,甚至,在網路上看過這一點,會成為該位創作者一種十分有效的宣傳,讓許多閱覽者因為真心喜歡,進而去消費,去關注,甚至一試成主顧,從此更加支援那個人的著作財產。 正因為智慧財產權有這樣獨立於傳統財產權的複雜性存在,所以我們才需要智財三法,而不是用刑法竊盜罪去處罰那些偷走我著作的人。而著作權法中,除了極少數基於刑事政策不得不的狀況,幾乎全數罪名都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必得權利人加以主張,必得由我這個創作小說的人加以主張,國家才可以協助我去揪出那些盜轉我文章的人。而這也代表我有權利跟國家說,對不起,那些著作財產權我不要了,請不要替我處罰那些盜轉文章的人。 基於以上理由,我覺得無論SOPA也好,DEA也好,智財局這次戴著鋼盔往前衝的行為也好,都有一點把傳統財產權的保護概念,套用到這種特殊的財產權上來。一個地區容易遭小偷,政府便在該地區廣設監視錄影器,加強夜間巡邏,並協助各門戶加裝防盜鎖,這樣的做為毋寧是可行的。因為原則上沒人希望家裡遭竊盜,家裡被偷對一個人而言絕無好處,且任何人被偷之後應該都會希望抓回小偷,取回財物。 但智財權並不是這樣,當中可能存在被偷也無所謂的人。以及雖然被偷,但長遠來講對它確是利大於弊的人。也因此,國家在處理此類「竊盜」行為時,手段必須比處理傳統財產權更溫和,國家的家父長思想也必須更加退縮才合理。 DEA或SOPA的立法者之所以選擇還是使用這個最後手段,並不是因為腦殘,正因為他們心心念念的都是智慧財產權法,所以反倒更看不開,看不開智財保護有其極限。當你窮盡方法都無法保護智財到底,當你要犧牲人民秘密通訊權,言論接收權才能保護一樣東西的時候,你該做的就是放開手,承認對任何財產權的保護都有其極限,你要認清國家能做的就到此為止,你莫可奈何了。而不是在莫可奈何之後,歇斯底里地去犧牲更大的東西去保護這個你無論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完全保護得了的玩意兒。 SOPA從2011年就被撤回懸置至今,DEA如今在歐盟法院還爭議不斷。我肯認這次智財局想向前衝的決心,行政積極點總比殆惰好,但如果草案最終仍是走上這條無所不用其極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道路,但我想他遲早會和SOPA與DEA同其命運。 BY神秘的律師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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