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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人會場面對明光社放蛇時......——雖然很長,煩請細看

Version 1.02,2012年8月23日5:26pm

【「明」光來襲】

明光社,香港極端「衛道」組織,向來都有歧視及粗暴打壓性小眾的歷史,亦多次向創作和藝術表達扔石頭(註1)。過去,明光社曾到Comic World HK踩場,以「放蛇」(台灣稱作「釣魚」)方式及涉嫌欺騙的手法,向H本的攤檔提控,聲稱攤檔販賣淫褻不雅物品。即使被控的攤檔有遵守大會規定,在作品上做足了包妥膠袋,加足18禁封條等措施,卻仍遭提控。有個案的當事人被召上庭罰款(註2),更有18禁本的同人作者要留案底。

同人朋友這些無辜的創作人,被逼面對刑事、會留一世案底的,甚至可能要坐牢的提控,這絕不是說笑的事。正所謂「保護自己,免受傷害」,謹此呼籲各同人朋友做好保護措施,護己亦護人,以免被那些極端的「衛道」石頭擊傷。若不幸面對明光「使徒」,亦希望同人界各朋友放下所有山頭、牆壁,能守望相助,互相幫助。詳述如下:

【事前必須準備】

1. 有涉及不雅的刊物(包括所謂18禁、H、BL、GL等,都是明光「使徒」的針對對象),自己要做好包裝,應於入場前套好警告字條,並以膠套密封好。

根據法例規定(註3),如刊物以完全不透明封套密封,封套上除展示該物品的名稱、發佈日期、發行期數及售價外,不得展示其他事物;如刊物以透明封套密封,須加一張封條,而封條必須佔該物品封面及封底面積20% 或以上,封條上以與底色有對比效果之顏色,清晰地印有以下中英文字樣:——
WARNING︰THIS ARTICLE CONTAINS MATERIAL WHICH MAY OFFEND AND MAY NOT BE DISTRIBUTED, CIRCULATED, SOLD, HIRED, GIVEN, LENT, SHOWN, PLAYED OR PROJECTED TO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YEARS.
警告︰本物品內容可能令人反感;不可將本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或將本物品向該等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2. 除包封套及加上符合法例的字條外,還需要印上出版人的相關資料。根據法律原文(註4),須清楚而顯眼地印上其出版人的姓名或名稱、營業地點的詳細地址及電話號碼。如沒有印齊上述資料,有關機構的執法人員可因此而檢控相關同人組織。

3. 上述說的,僅適用於所謂「第二類」刊物。若刊物被視作「第三類」,則不可向任何人出售及展示。即使做足上述措施,仍可被控、被入罪。目前本港的法例對「第二類」與「第三類」的定義含糊,沒有固定的評核、區分準則,一定程度是視乎淫審署或法官如何判。有實際案例中,即使同人朋友包足封套、警告封條等,但仍因法官宣稱「漫畫是給小朋友看的」而敗訴留案底。因此,若刊物風險較大,例如過份不雅、猥褻、涉及看上來貌似未成年的角色等,假如以安全爲最優先考慮,建議收起,不在同人會場展示及/或交易。

4. 千萬不要抱着「臨場才包封」的心態,把未包裝好的刊物帶到會場裏。因爲臨場可能做不及、忘記做,怱怱就把未包好的書刊賣給人。甚至因爲不熟知的組員或朋友代爲看檔,不知道要包裝就賣出了。

5. 拍下書刊都包好了的照片,以便留有證據,避免被有心人士把包裝私下拆去後,聲稱組織不依法例作包裝。

6. 在會場裏,妥善保管書刊,小心被盜取。據我們的消息,過去有中年人士曾企圖趁看檔者不爲意時,私下取走18禁本,直至被人高聲喝止才給回看檔者。而該中年人士貌似完全不認識動漫同人文化,更曾向其他攤檔聲稱自己是「替兒子買」BL本,相當吻合放蛇者的特徵。

7. 即使預備見本,亦必須包妥。原則是把所有有可能被視爲不雅的圖文都緊密遮蔽及封起。見本所留下能供人看到、接觸到的部分,應確保沒有不雅之嫌疑。

【面對明光「使徒」】

1. 最好不只一人看檔。若真的只得一個人,請拜託左鄰右里組織一起幫忙,留意現場環境。

2. 有可疑人物前來購買或要求閱覽見本,都必須查證身份證明文件,做準確認對方年齡的功夫。時刻都記着:你有權拒絕向可疑客人出售刊物或/及提供見本,並表明這活動只是跟朋友交流,不是任何人隨意公開地要買就買。

據過去消息,踩場放蛇者可能是中年人士,或男或女,看起來對動漫同人事物缺乏認知,會依序到一定區域的攤檔逐檔以檢查式查看檔上的東西(包括放於桌上的刊物、見本、精品等)。當中更可能聲稱是「幫兒子/女兒/姪兒/姨甥(或其他晚輩)購買」。

3. 即使購買者出示了身份證明文件,證實他超過十八歲,亦應問清楚對方是否替別人代買。若對方說明是代買,應拒絕之。只出售予表明並非代買的人士,以免給予放蛇者聲稱同人朋友「出售不雅物品予未成年人士」之空間。

4. 若有疑似踩場放蛇者前來,不論是購買還是踩檔,同人朋友除了要做足上述所有功夫外,還請同時以流動拍攝裝備(如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手機、手提電腦、數碼相機等)拍下全程。日後若有什麼情況,例如被誣蔑時,可作呈堂證據。

現場的錄像,可以作爲重要的證據,能證明同人朋友無辜。例如若放蛇者自行拆去包裝,誣蔑同人朋友「書刊沒有包好」時,錄像就可以證明其說謊。又如若放蛇者誣蔑同人朋友售予十八歲以下人士時,錄像可以證明同人朋友做足查證年齡功夫,以及證明購買者表示並非代買。

5. 若對方反問爲何要拍他,可禮貌地表解釋因明光社放蛇之事,同人組織爲免身陷囹圄,不得不自保,紀錄低買賣過程,以免若不幸遭誣蔑提控,可作呈堂證據之用。並友善地解釋這不是針對他,對不同的人都會這樣做。這是在有關「極端」組織的逼迫之下,不得已的做法,希望對方諒解。

6. 最重要是同人朋友放下歧見,放下任何牆壁,發揮守望相助的精神。見到鄰近組織有明光「使徒」來襲,一起拿出流動拍攝裝備,對着「使徒」拍攝,令他知難而退。若留意到受襲的攤檔朋友有甚麼遺漏,例如忘記查證年齡、刊物或見本未包妥等,請馬上提醒受襲朋友甚至代受襲朋友做妥(如馬上代爲查證年齡、代爲包妥刊物或見本等)。因爲受襲的攤檔朋友往往因太慌張,而忘記好好保護自己。

【以上所述僅個人之見,並非金科玉律,疏漏之處在所難免。若有任何錯漏,敬請大家不吝賜教,儘早指正,以便及早修正增補。】

【註】

註1:2005年12月4日《明珠檔案》,無線電視新聞部;《論盡明光社》,張國棟著,出版:dirty press,2009年3月

註2:騏:〈網絡23條,關你事〉,http://tkma.blogspot.hk/2011/06/23.html

註3:據CWHK大會官網:http://www.cwhk.org/php2/CwNewsDetail.php?news_id=71。這裏僅爲節錄,相關法律條文請直接見: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390/s24.html

註4:據CWHK大會官網:http://www.cwhk.org/php2/CwNewsDetail.php?news_id=752。這裏僅爲節錄,相關法律條文請直接見: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390/s24.html,同時參閱:http://mediaed.etvonline.tv/mediaed_coiao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