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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屆於FB上面的跟本人和其友人相關之事件,被網友越說越離譜之情況下,本人不得不在此陳清:

1. 本人與友人在高雄捷運車廂內所發生之所謂「吃香腸」事件,事實上為本人和其友人剛結束完外拍活動正要搭捷運回家休息而突發之事件,雖本人與友人皆達到刑法之法定成年年齡,已屬完全責任能力人之範疇,且該事件雖可能屬私事但發生地點及場所卻有不適當之處。在檢調單位尚未針對本起事件進行調查之狀況下,即便本人和其友人之行為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之「公然猥褻罪」,其刑責也較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其刑期亦得以易服勞動折抵之。本人與其友人在此為本起事件,致上最深歉意。

2. 該事件之詳細說明如下:當天為友人之外拍活動,該活動結束後搭乘捷運欲返家休息並整理照片,在身心稍微疲累之狀態下,途中開始上演起「吃香腸」之戲碼,直到友人快抵達她該下車之車站時才停止。雖未有射精現象,但由於友人屢次碰觸到本人之敏感點而不慎露出有些令人覺得不舒服之表情。

3. 有網友在FB上之回應越來越誇張,甚至是欲發動人肉搜索之狀況,本人在此敬告諸位網友請自律。如有對於本人或其友人造成名譽上之損傷者,本人將保留法律追訴權;同時在非符合公共利益之情況下任意發動人肉搜索,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及其他相關條文,依法本人得以對於發動人肉搜索者提出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4. 基於該影片、照片之原PO(據網友轉載內容研判原PO應為香港人)將該起事件以行動裝置(如智慧型手機)之攝/錄影功能錄下其影片或拍照並上傳至FB,且經由網友轉載至各大平台(包含YouTube)及PTT,已造成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上之受損之事,本人強烈要求原PO立即撤下該影片及照片並向本人及其友人道歉,也請諸多網友停止轉載,並要求轉載者刪除相關文章或連結。原PO和諸多網友所作之行為已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15-1條「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之「妨害秘密罪」、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妨害名譽罪」、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之「散布猥褻物品罪」等條文,本人及其友人將立即行使刑事及民事訴訟,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若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本人僅有一項要求:「合理範圍,不得OVER」,希望原PO若能看到本聲明能夠主動與本人聯繫,並與本人討論相關和解事宜(前提是原PO願意與本人和其友人接受和解之情況下)。

5. 對於媒體(目前如自由時報等平面媒體;電子媒體如壹電視等)未經查證即報導本事件者,本人要求前述之媒體立即道歉,並於各大平面媒體及電子媒體刊登道歉啟事,以維護本人及其友人之名譽及權益。否則本人將對於前述媒體提出民事訴訟並請求民事賠償。

以上為本人之澄清聲明,歡迎各界踴躍轉載,也希望本起事件能盡快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