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轉from YC Cheng 鄭 逸 哲
『簡評呂孟穎醫師案
1. 洪仲丘乃因「橫紋肌溶解症合併惡性高溫及彌漫性血管內凝血」致「中樞神經功能異常」進而「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在醫學上,此病變唯一有效的「治療」方法就是避免發生,亦即其具有「不可逆性」。因此,病患昏倒在禁閉室浴室前時,已無回復可能性。因而,其後有無任何積極處置,均無法改變死亡結果。
2. 一旦發生此病變,立即於加護病房接受最積極的支持性治療,亦難廻天。在全然欠缺設備的現場,呂醫官依具體情節立即判斷應緊急送醫,自屬正確之「臨床裁量」,不應「事後諸葛」濫加指摘,而模糊焦點。
3. 在法律上,由於「結果的客觀不可避免性」,呂醫官根本無以成立過失致死罪嫌,究其有無疏失、過失,誠屬錯誤偵辦方向;若因而錯失即時追究造成洪仲丘「橫紋肌溶解症合併惡性高溫及彌漫性血管內凝血」之諸行為人時機,將難掩外界包庇原兇,以呂醫官為替罪羊之質疑。
4. 本案之究責,無論從醫學或法律上,唯一關鍵點就是「誰」的行為造成洪仲丘「橫紋肌溶解症合併惡性高溫及彌漫性血管內凝血」;最關鍵的時間點就是:病患昏倒在禁閉室浴室前時,已無回復可能性。於此之外,有所著墨或指三道四,均屬株連蔓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