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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來自丹大的補充
請大家務必告訴大家 毋須惶恐(鞠躬)

因為多少有補充一些東西,所以看到您的私噗便直接來這邊補充了,盼請見諒
今天早上替大一上完課之後跟教授聊了國安法,結果被教授點出了不足之處。
原因在於我們原本所擔心的被國安局監聽監控,其實依照我國通訊監察法第七條規定,就算國安局想監聽監控你取得你通敵而刺探傳遞交付秘密訊息的證據,也必須經過法官同意
就算情況急迫而國安局先斬後奏,48小時內法院不同意他也必須停止,而且取得之資料不得當作證據
因此請大家告訴大家,要心平氣和地看待這條法律,而不是恐慌他
綜合了我原本的解釋與我的教授教育我的補充資料,我相信我國司法機關會嚴守我們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