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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雨蒼
【遭逮捕、偵訊注意事項】

今晚有很多人跑總統府,除了提醒大家注意安全外,在這裡也提醒大家遭到逮捕後,以及偵訊時所擁有的權利:

1. 有權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拘票、說明逮捕原因。也就是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的權利(不過今天現場應多是現行犯)。

2. 保持緘默的權利。根據這項權利,從被捕時起,除了姓名、身份證字號及住址等個人基本資料外,你沒有義務對警方透露其他的資訊,對警方所問的在上述範圍以外的其他問題,你也有權保持沈默,拒絕回答。

3. 自被捕時算起,二十四小時之內,有權要求被移送至法院審問。若你遭到逮捕,自被捕時起,警方及檢察官最多只能留置你二十四小時。超過這項法定期限,警方及檢察官就必須將你釋放;否則就必須在二十四小時期限屆滿前將你移送至法院,向法院聲請羈押你,由法院開庭審理聽取雙方說法後,決定是否要進一步羈押或者釋放你。因此,若你被捕已超過二十四小時,卻未被釋放,也未被移送法院,則你有權聲請法院提審,亦即聲請法院下令警方或檢察官將你移送至法院,由法院決定你的去留。

4. 有權要求將被捕之消息通知親友。根據這項權利,自被捕時起,你就有權自行或要求警方人員,將你被捕之事實、被拘捕之原因及目前所在處所,通知親友。

5. 自被捕時起,即有權要求律師到場陪同、協助。基於這項權利,自被捕時起,你就有權獲得律師到場陪同並協助你防禦警方或檢察官的偵訊。在你或你的親友委任的律師到場前,除有關姓名等個人基本資訊之問題外,有權對警方所問任何問題保持沉默。

6. 當警察以協助、配合辦案或其他名義,口頭命令或邀請你隨他前往警察局或其他場所時,你有拒絕配合的權利。配合與否,完全視你個人的意願而定,警方無權強迫你配合前往。

除以上六項之外,警方偵訊前也應告知「米蘭達原則」,即以下數點:

1. 得保持緘默;

2. 任何之陳述內容,將被呈庭作為不利於己之證據;

3. 得選任辯護人陪同在場,或提供法律諮詢;

4. 如無資力選任辯護人,偵訊前得請求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

偵訊時的權利如下:

1. 有權要求在偵訊前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2. 具有緘默權。根據這項權利,除了姓名、身份證字號及地址等有關個人基本資料的問題外,你可以在偵訊一開始就保持沈默,拒絕回答任何警方的問題,不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也可以在偵訊中途隨時主張這項權利,來中斷偵訊。若在偵訊時你並未被捕、在押或在監執行,你還可以在行使緘默權中斷偵訊的同時要求離去,警方不得阻止。

3. 有權要求獲得律師到場陪同並協助。在偵訊開始前你就有權要求委任律師到場陪同,而且在律師到場前你也有權拒絕回答警方的任何訊問。律師到場後,你有權在完全保密的情況下,與律師進行溝通、協商,諮詢法律意見。若警方不讓你與律師交談,則你可以考慮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直到警方讓你與律師交談為止。

4. 有權要求偵訊時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你有權在偵訊一開始就要求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在實際案例裡,曾出現警方為了規避全程錄音錄影,在偵訊室外面先偵訊完後,再進去製作筆錄並錄音或錄影之情形,也曾有在製作筆錄前先藉口「閒聊」,卻實際上進行偵訊,之後依「閒聊」結果製作筆錄時才開始錄音或錄影之情形。這些都使錄音或錄影形同演戲,進而侵害了要求偵訊時全程錄音或錄影的被告權利。因此要注意的是,不論是在到警局途中的車上、偵訊室外、偵訊室裡,都是一樣,只要警方是在問案,你就有權要求錄音或錄影。若偵訊開始的地點不可能錄音或錄影,或警方拒絕錄音或錄影,你就可以考慮行使緘默權,拒絕回答警方的問題。

5. 有權拒絕夜間訊問。所謂夜間,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三第三項的規定,是指日落後日出前。因此,若偵訊在日落前開始,至日落時尚未結束,則根據這項權利,你有權要求休息,拒絕在日落後繼續進行偵訊。

6. 有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根據這項權利,你當然有權請求警方調查對你有利之證據。但現實中曾有被告請求警方調查證據,但警方認為被告請求調查的證據與案情無關,或者不能澄清被告的犯罪嫌疑,因而拒絕調查的案例。在被告要求調查之證據具有時效性的情形(例如:便利商店或社區監視器的錄影帶的保存期限都很短,或者證人即將被遣返或長期出國),警方若不依被告的請求調查證據,任令證據滅失,無疑將嚴重妨礙被告日後在訴訟上的舉證及防禦。因此,若你根據這項權利請求警方調查證據,最好確認偵訊筆錄已記載你這項請求,以免「死無對證」。

7. 有權獲得通譯協助。若你不懂警方偵訊時所使用之語言,則你有權請求警方派通譯協助你接受偵訊。偵訊必須在你能完全、充分理解警方所問問題之前提下進行,因此在獲得通譯協助前,你有權而且最好不要勉強回答警方的偵訊。

8. 有權閱覽筆錄全文,並請求增、刪、變更筆錄記載。在警訊筆錄製作完成後,你有權要求警方讓你閱覽全部筆錄。經過閱覽後,若認為筆錄記載與你的陳述不符,更有權要求警方依你的意思增、刪或變更筆錄之記載。若警方拒絕讓你閱覽筆錄全文,或拒絕依你的請求增、刪或變更筆錄,則你有權拒絕在筆錄上簽名。

陪偵律師專線電話:
法扶陪偵專線
02-2559-2119 夜間及假日全日.
02-6632-8282 週一至週五,早上九點至下午五點

相關資料請參考:
小市民權益保護99招第四、第五章、第六章
http://bit.ly/1GBIQwo

若律師來了,可給律師這本手冊(平時閱讀也不錯,了解偵訊要注意的事項):
律師在警局教戰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