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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官方與同人與盜版抄襲】

稍微整理相關的東西,歡迎大家補充指正,我也只是秉持著來科普一下的精神XD

-前提-

關於同人創作,同人作品只要有營利一定不合法,沒有疑慮。
而實際上言,同人作品真的很弱勢,他們沒有法律保障,只要官方想告一定會輸。
要說這樣很不公平也真的很不公平,規則是中外皆然。
這裡有個例子,外國叫「養盜版」。
某間公司製作了很棒的網路遊戲,你手遊盜版上去後在台灣發行,當地公司就算知道,他也不會告你,他會等、會忍,等你規模作到一定程度了就告。
版權問題就是這樣,同人創作的劣勢也在此,可以說,生命是捏在對方手上的。

-被告與不被告之間-

不會被告的原因是以下兩項:

(1) 投資回報率,告一個小咖同人創作者,律師費高而獲利少。
(2) 同人作品可以有效推廣作品能見度。

基於以上兩點,中外官方對於同人作品都採取放任態度。
通常會告是以下三點:

(1) 同人作品以原創名義展現

顧名思義就是你拿同人作品卻自稱為原創。

(2) 獲利超過預期

如雨娃的情況,簡單說你的利潤大到公司眼紅他就會告,這邊的衍生就是偶頭官司。最早期的時候,雕刻師販售木偶是自雕自售,發給精品店老闆,老闆自己裝,自己賣,但版權意識抬頭後,對於偶頭權利有進行官司。最後這個官司是霹靂輸了。所以現在木偶其實官方只有「造型權」,偶頭權利是雕刻師的。

(3) 涉及損害商業形象。

這部分有點廣,也有點自由心證了。
你寫同人本,寫的很肉、寫的角色太過偏差,剛好不小心落入官方手中,官方看了火冒三丈……或者你寫一個角色,不會被告,但你寫那個角色愛好SM又心理變態,可能被告。

-結語補充-

※除了實際作品之外,類似還有COS表演也踩在法律邊緣上。
※著作權法第100條:本章之罪(第七章罰則),須告訴乃論。但新著作權法為有效遏止盜版光碟之大量製造及販賣,乃將下列侵權行為列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以利查緝:
(1)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盜版)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2)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盜版光碟)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