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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也想過這個問題,女性是被提過釋憲認證免服兵役合憲的,大法官是用基於非後天可改變的生理差異所給予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去解,這是可以接受的;問題在於那號解釋是在有替代役制度之前,而替代役反而造成的問題是包括警察、矯正在內,替代役大部份的工作都是女性可從事的,換言之,如果可以用生理條件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去解,表示國家是認為女性基於生理條件是無法從事警察、獄政,乃至於司法行政、觀光服務,甚至是教育、公共行政等工作的,但是基於同一理由全面剝奪女性對這些職位在替代役以外的工作權,用馬英九的膝蓋想也知道絕無可能。這也意即該號解釋與現狀是脫節的,該號解釋的理由不能和理解釋女性免服替代役的現狀,如果有辦法把這個問題再送進大法官一次,那可能還要再看大法官絞盡腦汁幫全國女性解套一次,畢竟讓女性去浪費那一年,政治太不正確了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