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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
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為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
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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