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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FB] 【童昱文】 #台大校長案 好啦前一篇這樣發好像有點對不起現在還在職位上的朋友們,就來認真說說我的想法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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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前一篇這樣發好像有點對不起現在還在職位上的朋友們,就來認真說說我的想法好了。
 
1. 作為當初發起召集臨時校務會議的校務會議代表,那時候根本沒想到這個案子可以撐這麼久,能夠撐這麼久的原因,很大部分很確實是因為民進黨政府在政治壓力下至少還願意把案子退回台大;現在教育部大轉彎,也只是選後清理戰場的政治決定罷了,如果不是政治考量,那要如何面對教育部過去的法律見解和今天提出來各種邏輯不通的理由?
 
所以才會說自主聯盟那群人喊政治退出校園根本是自打嘴巴,到後期自主聯盟根本自己就在拿政治理由在施壓教育部,現在拿到的也只是政治考量下的「勉予同意」而已;不過,現在校內自治組織要怎麼做策略選擇,也無法迴避這個政治考量變更的背景。
 
2. 今天教育部提出來的轉彎理由,還是讓人不禁感嘆台灣真的是公法學寶庫。
 
教育部一方面迴避說明為什麼過去認為系爭程序瑕疵該當重大瑕疵,現在卻不認為,這樣的見解變更到底是基於什麼理由;另一方面,教育部說「從大學發展來看,台大負有打國際盃重責大任……除了考量程序瑕疵要合乎大學自治處理,應衡量另一種利益,包括台大學生利益及高教發展、社會紛擾,因此『勉予同意」』管中閔教授擔任台大校長」,這種見解除了應該是公法學創見之外,同時也是在告訴轄下的大學,如果你是排名夠前面的大學,那行政程序違法也沒差,如果是沒有這麼高社會影響的學校,那對不起,請你好好守法,因為你違法沒辦法用「另一種利益」來幫你開脫。
 
教育部真的要這樣主張嗎?
 
3. 不論校內行動者的選擇是什麼,即使無法改變教育部的決定(訴訟手段是另一回事),都還是必須面對這次遴選程序展示出的,現行遴選制度的漏洞重重。
 
這次過程的重要法規上爭議,至少包括:
a)哪些利害關係人在遴選程序中要負什麼樣的程序上義務?現行法的規範是否明確充分?
b)教育部的審查權限到哪裡?現行法的授權是否明確充分?
c)如果學校不服教育部的決定,有哪些合法的救濟手段可以使用?
 
事實上,後兩點本來在這次的行政院訴願決定可以被初步確認,沒想到我們葉部長卻搶在訴願決定公開之前先發聘了,這不是自廢武功什麼才是?
 
4. 前述這些制度的問題,一方面必須在未來好好推動把制度明確跟完善化,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修正的過程,不是不可能被想透過制度漏洞對校長人事上下其手的勢力越修越保守,越修漏洞越大,這塊,至少是學生自治組織必須守住的。
 
什麼叫越修越保守?看看前幾天程序委員會正在審議的臨時會召集規則就知道,照那個可能的修正方向,我當初根本不可能成功召集會議啦。
 
5. 最後,身為已經卸任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在這件事上好像沒太多施力點,身上也還有我覺得更重要的事情需要做;只是想說,希望現在的第一線夥伴們撐住,如果需要幫忙,這邊還有很多人可以出力。
 
然後,我覺得過去半年我盡力了,沒有對不起我受的淺薄的公法訓練,希望耶魯畢業的葉老師也覺得沒有對不起自己受的公法訓練。
 
因為前陣子換手機,所以應該沒有記者有我的手機了哈哈(謝天謝地),知道版上還有一些記者朋友,如果覺得我的意見還有什麼新聞價值,可以拿去用沒關係。

* 作者為台大意識報總編輯、台大學生會勞動小組負責人

via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65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