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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9611fe14-c3a1-4ca1-971e-286ffc56be45
於11/25號公告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對照表上的內容看起來,對於刪除的系列條文看起來似乎只有考量到是否方便裁判個案,而不是因為原則不合時宜而廢棄,也沒有替代方案來補足這些條文的功能性。

第四十四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時,如其規定有背於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尤其第四十四條的刪除影響民眾生活甚多,少了此條例,那未來大陸地區人民做出違反上述行為時,臺灣民眾在法律上是不是更少了層保障,司法人員更將面臨無法可管的窘境?
大陸地區人民做出違反台灣秩序良俗的事情,卻因為沒有違反其政府法規無法可管,那又該怎麼像其他守法的民眾交代?
為了不知道多少實際比例的具體個案,可能犧牲更多人的權益是值得的嗎?

另尤其此修正草案一出便引起諸多質疑與爭議,由此可見台灣民眾對此議題仍有重大歧異,希望暫緩修正,廣納正反方意見,待社會大眾有良好共識之辦法再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