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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臺灣關係法

https://www.ait.org.tw/zhtw/our-relationship-zh/policy-history-zh/key-u-s-foreign-policy-documents-region-zh/taiwan-relations-act-zh/ 這是台灣關係法。 其中的最重要的重點有幾項:
1, 二.2.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這是說,提供防禦武器給<台灣人民>不是給中華民國。  
2, 四,1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 這是說,台灣是適用美國法律的,只是美國法律願意依台灣民情接受台灣合理的立法;也就是說,台灣的立法,不能違背美國的法律。 
3, 四,3,1 美國對臺灣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並不消除、剝奪、修改、拒絕或影響以前或此後臺灣依據美國法律所獲得的任何權利及義務(包括因契約、債務關係及財產權益而發生的權利及義務)。 ->所以,美國擁有台灣的佔領權,對台灣具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而台灣人民,並不是中華民國人,台灣人不需要效忠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也不能強迫台灣人宣誓對中華民國效忠。

台灣人不是中華民國人。
台灣人,不僅不是中華民國人,而且,台灣人不需要對中華民國效忠。 
中華民國不擁有台灣的主權,也不擁有要求台灣人效忠的權力。

那麼,我們的運動員,為什麼要代表中華民國? 不能代表台灣? 因為中華民國,中共,長期以來,已經違背了他們代管台灣的職權。步讓台灣運動員代表台灣,是違法的行為。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1432 這篇裡有詳細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