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親愛的東霓,

雖然和你交往不深,但是我願意相信你不是那種會卷款潛逃的欺詐犯。
我願意相信,你只是一時沒想清楚,有點小迷糊。

這次的事件,從你已砍掉的噗中,我感到你是受傷的,也是迷茫的。
並且令我擔憂的是,你並不知道自己錯在哪裡。

你一直出新本,這不是錯。
大家都是樂於看到新刊物、喜歡高產作者的。

你有很多的愛,這也不是錯。
就算同時愛一百個CP、萌一萬個作品,難道哪裡有錯嗎?
就和你選擇今天的晚飯要吃中餐還是叫外賣一樣,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在這一點上對你評頭論足、指手畫腳。
你愛什麼、怎樣愛,或者不愛了,這都是你的個人選擇、個人自由。不僅讀者沒有權利質疑你的愛,你也沒有權利說讀者的愛“幼稚”,大家在這一點上是平等的。

你沒有時間寫本,你寫不出來、沒有靈感,這也不是錯。
去年6月的時候我幫你畫好了《流星糖罐》的封面。之後你幾次告訴我本子會推遲出刊,我也表示了理解。我甚至說過“其實萬一出不來也沒關係,我不會介意的”(2012年12月16日QQ聊天記錄)。
每位作者在現實生活中都是普通人,我相信你有你的難處,或許是你的工作壓力大,又或許是你的家人不支持的態度,又或者你的身體狀況不太好,無法完成大量的寫作,還可能你要幫助落難的友人、分身乏術,如此種種。我願意為你設身處地,時間和靈感的確都不是說有就有的。

你認為自己唯一的錯誤就在於“天窗太久”,而這其實更不是錯。
創作一本刊物,除非你和出版方有簽合同規定需要何時畫完,否則你完全可以自由安排創作進度。哪怕你全部都構思好了,就是不打算寫下來,讀者也沒有任何權利要求你為他們寫作。你就算天窗再久、天窗再多本,這也是法律賦予你的創作自由和人身自由權,根本就沒有讓別人來批評對錯的餘地。
你窗或者不窗和你是對還是錯,從來就不可以劃等號,它們之間完全沒有關聯。


那這次的事件你就沒有錯了嗎?
不,豈止是“錯誤”這樣單純的程度,你甚至踩在違法的邊緣。我並無言重。

這次你的錯,只錯在一點,就是拖欠歸還屬於讀者的書款。你錯誤地認為,只要有出刊的意願,那麼讀者就應當提前支付給你刊物的款項,並且你有權利對這筆書款進行任意地支配。

根據《中華民國 民法》現有條例:
第二百四十八條(收受訂金之效力) 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規定,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讀者將訂金給了你,契約就成立了。你不能履行契約,就應當依法歸還定金、甚至要加倍返還。
“欠錢還款”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而根據你的情況,你沒有扣留讀者定金的權利,也沒有拖延還款的權利。
因為你沒有印刊物,也就不存在將訂金已作印費用途而導致無法退還的情況。故按理來說,在通知四本刊物全部天窗的同時,你就應當主動地立刻歸還所有讀者的全部訂金。

你不寫,你天窗,的確誰也不欠,誰也管不着。
但是不履行契約又不還錢,就是違法的。作為一個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要在這個社會上生存,就應當做守法公民。
你現在被動的態度和消極的行為方式很危險,讓人很擔心。


一個人,他/她對作品和角色的愛的程度不能用任何東西去衡量。
有的人喜歡買原著周邊,有的人喜歡COSPLAY,有的人喜歡創作同人,有的人喜歡在網絡上看連載。
有的人會在博客裡寫一萬字他/她有多麼愛某部作品,有的人會天天和朋友談論自己最中意的角色,有的人只是默默地把愛放在心裡。
愛的方式有一千種一萬種,沒有誰對誰錯、孰高孰低。愛的深淺也只有當事人自己心裡才最清楚。
若你愛得坦蕩,也就無需在意質疑聲。畢竟愛不愛、怎樣愛、愛多少,歸根結底是自己的事,和粉絲和讀者沒有半毛錢關係。


一個人,他/她也許對一部作品和某個CP的愛已經狂熱到火柴一擦就能自燃的程度,但是他/她的愛,並不等同於他/她就有着一定的同人創作能力。即:
【 愛 ≠ 創作力 】
即便有創作力,也不見得他/她就能按時、高效、高水準地完成稿件。即:
【 愛 ≠ 創作力 ≠ 創作者的職業道德 】
成為一個好作者的充分必要條件是“創作力”和“創作者的職業道德”,而“愛”又或者“雞血”僅為不充分条件。

如果你無法從職業道德的角度去進行創作,過早地開預訂、收錢,就是很冒險的。“職業道德”並非只針對商業寫手或畫手而言。你若開預訂、收錢,就相當於已經像職人一般拿到了稿費(更何況大多數職人都是在出刊後才能拿到稿費)。
但事實證明,你並沒有能力如職人一般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創作,你無法遵守這一行的職業道德。
這也不是錯。大家術業有專攻,並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做職人。做不了職人不是你的過錯,更不代表你不愛作品。
問題在於,既然你沒有職人的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你也就不該提前讓讀者匯款給你。你錯估自己能力的後果不能讓讀者來為你買單。

若你創作刊物只是開預訂、不提前收錢的話,這件事也根本不會成為事件。


哥林多前書說:
“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愛是不嫉妒,愛是不自誇,不張狂,不作害羞的事,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愛是永不止息。”

願主與你同在。



Sirius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