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關於著作人格權的說明。 著作權法規定,當你的作品完成的時候,你,創作者本人就於作品完成時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而著作權中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這兩項都可以算是一個大項目,下面有很多的細節和小項目,如果要探討得花太多的時間,這裡暫且不提。 相信大家對於著作財產權都有部份的認知,但是對於著作人格權可能不是那麼了解,所以這裡來解說一下著作人格權是什麼。 它包含了「公開發表權」、「姓名標示權」、「同一性保持權」這三大項。 前面兩項基本上就是你擁有對你作品的自由發表的權利,和標示並聲名你是該作品作者的權利。而同一性保持權在著作權法中也有說明:即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式改變著作的內容、形式或名目至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也就是說,你的著作人格權保障了你,當別人拿你的作品去改圖、合圖、抄襲你的作品或未經你同意發表在其他地方、擅自截取部份內容公開或修改、利用在他自己的創作上等等,你有權利對他提出告訴。比如抄襲這回事,你要告他就是在著作人格權的範圍內去提告的。 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指出著作人格權是保護著作人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它是有專屬性的特殊權利,不可以轉讓或是繼承或是放棄。但是它可以藉由「聲明不行使」來使約定使用人在利用你的作品的時候不需經由你的同意來行使上面所提到的著作人格權的權利內容。 但這個約定只對約定雙方有效,也就是說,今天著作人A與出版方B簽約,合約內容聲明A不對B行使他的作品的著作人格權,即今天B可以在未知會A或未得到A同意的情況下發表該作品(包含商業範圍如同販售等行為),或是在該作品標示創作者為自己單位的名稱,或是將該作品以任何形式加以利用(包括重製、裁切再利用、改編成任意形式的作品再發表、或是將模仿該作品或將其局部修改等等等等),而A不得對此以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方式提出抗議。 可是若另一個與此約定無關的第三方C使用了B所散佈的此作品,A還是有權利向C提出抗議或告訴。因為A所聲明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對像是B,因此C對該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是觸犯了A的著作人格權。 但是如果該作品是由B授權給C使用,則著作人對C行使著作人格權並提出告訴這一點是否能勝訴,這點就不清楚了,不確定是否有詳細法律條文或是判例,如果有人知道的話歡迎告知或補充。 以上大概就是這次提到著作人格權會引起的爭議問題。 著作人格權在某方面而言(至少在我心裡)是比著作財產權還要重要且不能等閒視之的權利,不行使它,等同於你同意與你約定的那一方不經你的同意把你的作品隨便拿去搓圓捏扁愛怎麼拆解模仿散佈拿去印這印那、貼這貼那就怎麼來。 當然,一開始這樣的「不行使」概念是有其正面意義的方便性所以才會存在的,不可以一竿子打翻一條船,說會使用這樣的條文就是不公平的合約,如果在創作者充份理解何謂著作人格權、何謂不行使著作人格權的情況下,依自由意識判斷簽下了這樣的合約,那是創作者的自由。 但是如果在不了解的情況下簽下這樣的約,對創作者而言是非常嚴重的傷害,因為你可能沒有意識到你的一個動作就把你自己辛辛苦苦創作出的作品簽了賣身契。 所以上面還是仔細綜合了看來的資料還有自己的解讀把這篇寫出來,希望能幫助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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