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 學恆您好,你不認識我,但我有來聽您在台北縣政府辦的演講。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空中大學實習時,用線性剪輯(註:線性剪輯,是用專門的機器用錄帶子的方式作影片剪輯,與電腦的什麼威力導演、會聲會影是完全不同的東西,它不是用電腦,是用錄影機搭配機器,錄一段剪一段,比用電腦難度高出很多,是早期的作法。)作了一個介紹十三行博物館的影片當作期末作業,裡面配樂使用了兩首商業音樂,分別是馬修連恩的「高屏美地」(風潮唱片),以及陳建年的「出航」(角頭音樂)。雖然是用線性剪輯剪的,但我後來有把它轉錄成電腦影片檔,自己留著收藏。 我在暑假時看到台北縣政府有一個影片比賽(註:這個比賽並不是一分鐘那個影片比賽,而是台北縣政府新聞處辦的另一個影片比賽,叫"FUN攝北縣"),內容只要與台北縣人物風景有關即可,剛好我這則影片是在淡水,所以決定拿這則有片參賽。當時的想法很天真,想說已經有現成的作品,應該是很輕鬆吧。 作品本身不花力氣,麻煩的在後面。因為我使用商業音樂,而主辦單位有特別要求必須取得授權,又因為我使用兩首不同公司的曲目,所以以下分兩邊說明。其實問題癥結點在於,主辦單位要求,假若得名必須一定要能夠「公開播映」,就是這個環節讓我遭遇很大的問題。 一、陳建年(角頭音樂) 角頭版權部這邊提到,假若得名,必須支付比賽所得獎金的30%,作為給創作者的創作鼓勵之類的。此外,因為牽涉到公開播映,他必須徵詢原作者(也就是陳建年)同意。所以我一直在等他回覆,但後來打去時,對方表示陳建年換單位了(他真正的職業是警察,在蘭嶼)找不到人。因此,我自行展開尋人,因為他的專輯「東清村三號」的意義,就是他當時派出所的地址,但是有地址不知道電話,所以在GOOGLE上確認東清村三號就是東清派出所,然後在什麼警政署之類的網頁找到電話打過去,對方說他已調職,給我另一個朗島派出所的電話,我打過去,竟然順利跟陳建年通上話了!當他知道我是學生,且是非商業用途,很爽快答應我用,並願意幫我聯絡角頭音樂的版權部,表示他願意授權。(我後來看他網誌,才知道他跟角頭音樂的工作人員關係很要好)。更巧的是,他說他其實也已離開朗島,他是回來辦交接的!而我就這樣正巧堵到他了!但我也跟他抱歉,竟然找人找到這裡來,但他也表示沒關係。總之他真是好人! 其實陳建年這邊不是問題所在,真正麻煩是馬修連恩。 二、馬修連恩(錄音:風潮唱片;詞曲:華納音樂) 風潮版權部提醒我,馬修連恩的詞曲著作權屬於華納音樂,所以我必須兩邊都去談(註:說明一下,風潮的著作權是錄音部分,因此假如我使用風潮發行的馬修連恩CD,就必須同時跟風潮還有華納談,但假如我找人自行演奏馬修連恩的作品,我只需要找華納談。)。風潮這邊說他們只願意免費授權給學生,因此我必須證明我是學生。我目前是研究生,但影片是大學時作的,對方表示要有「大學」的系辦蓋章,我必須自行打一份作品簡介拿去系辦。好了以後,把簡介連同回郵寄給風潮,他們會開授權書給我,我都照作了。 然後是華納這邊,一開始找得有點辛苦,因為他們官網做得很爛,我根本找不到版權部的電話。我後來是上馬修連恩的官網,寫信問他的經紀人,才要到華納版權的電話。華納這邊只要求我寄作品簡介電子檔給他們看一下即可,之後回覆表示,只是參加比賽,不需要作特別授權,但若得獎牽涉公開播映就要申請。 到此我想說應該大功告成了吧,但為求慎重,我又致電主辦單位,主辦單位竟表示,我在投稿時必須「肯定」假若得獎之後能夠播映。但我不解的是,我又還沒得名,也可能根本到最後沒得名,怎麼現在就要我提供授權? 我又再次致電風潮,對方表示關於公開播映問題,要去找音樂著作權人協會,”ARCO”,以及”MUST”。最讓我不爽就是ARCO,他碼的就是死要錢。我跟他表明我是學生,參加非商業用途公部門比賽,而且我雖有得到獎金,但是事後的公開播映並未得到利益。我很不能理解,我沒得到利益,而且也不是我拿去放映,是台北縣政府拿去放映,(主要播放地點如政府網站,公益用”第三頻道”)等等。我表示,能不能以「相對」金額付款,例如得獎金額的10%,之類,對方不接受,說必須是「絕對」的金額,而且要取得授權必須開出明確的使用範圍,假如你要在捷運站月台的小電視放,幾個月台都要寫出來,一個月台大約1500!我都還沒得名也不一定會得名,你覺得我拿得出來這個資料嗎?況且再次重申我又不是主辦單位,我哪知道要在哪裡放映的詳細資料? 關於MUST這邊,則是陷入與主辦單位認知不同的問題。MUST表示,在網站上公播,那應該是網站所有人(即台北縣政府)來談,不是我。但我把這件事告知台北縣政府主辦單位,對方竟然是要「我」談,還說規章寫得很清楚是要作者提供完整授權,啊到底是怎樣啊! 最後再抱怨一下台北縣政府新聞處,我對他們這樣的作法真的很不能苟同。我今天已經取得「參加比賽」的授權,但我卡住的是「公開播映」的授權。先不管法律規範如何,但我覺得,播的人又不是我,我只參加比賽、盡我本分,結果是要拿去播的人什麼忙都不幫,錢也不出(風潮表示,在網頁上播放費用一年6000,北縣府表示參賽者自己要出,換言之假若得名,6000是跑不掉)。此外又要在公用頻道放,又要被ARCO收費。然而我也不能選擇「不播」... 因為是線性剪輯,不像非線性剪輯想換音樂就換,所以被這長達一個月的接洽搞得心力交瘁。比賽截止日已經要到了,我投降,我只是個學生,我還要準備開學,我有我的生活,我也請不起法務來跟你們周旋。更何況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會不會得名,花這些時間精力可能是白忙一場。如果我今天是確定已得名,當然是拼了命也得解決問題啊!但不是嘛!所以我放棄參賽了! 如果要說我有什麼錯,那就是我為什麼要用別人的音樂呢?是啊!我得到教訓是, 1.非線性剪輯剪輯專案檔一定要留著,才能換音樂 2.請結交會作曲的朋友 3.千萬別碰馬修連恩的音樂,太複雜了 我相信創作者都是好人,像陳建年答應之爽快連我都嚇到,但問題是那些著作權人團體,以及疊床架屋的法律架構、權利歸屬,真的不是常人可以理解的。我對法規不甚了解,很多地方說不定是我的錯,但總之,我認輸了! 不過這邊也要提一下,各公司的版權部態度也都相當不錯有耐心,前前後後各接了我十幾通電話,但我只能說,目前的制度,是不是有什麼可以改進的空間呢?我深刻體會到,著作權制度在某些層面,反而限制創作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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