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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llentyre所寫。1934年6月出版的《讀者文摘》將此話誤植為伏爾泰的「可引用的引言」,自此訛傳至今。但基於被誤解的句意,是作者歸納伏爾泰的思想後寫出,十分接近伏爾泰寫給勒希什(M. le Riche)先生的原文(註2),所以學界一般採寬鬆定義,接受這是伏爾泰的主張。 這句話的可貴之處在於揭示,「人權」並非只是維護和你有相同理念之人的「人類基本權利」,還應該包括你不喜歡或不認同之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你沒有權利拒絕承認「異己」和你一樣,都是「人類」。違反此一「人」權的精神,就是將對方「妖魔化」(Demonization),打壓成「非人」(Inhuman)。台灣的知識份子──包括為數不少的學者,特別是九O年代文化理論成為顯學以前拿到學位的學者、以及政治人物和其他社會菁英,最欠缺的就是此種維護「不喜歡或不認同之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本文將以此為重點,闡釋為何維護「異己」的人權,才是符合民主精神,以及安定社會的力量。 首先,容我以下列幾句話作為導言,為各位闡明何謂人權。 當台灣有宗教領袖譴責「同性戀者不配做人」,或者民代公然宣稱「開放同性婚姻會人獸交」之際,請問你為什麼不生氣? 因為你不是同志。 當你耳聞政治人物形容婦產科是在「女人大腿當中討生活」,或者某前政府高層侈言:性騷擾無傷大雅「又不是要槍斃的事」,請問你為什麼不生氣? 因為你不是女性。 當你目睹公眾人物信口開河:「原住民就只會唱歌、喝酒」,請問你為什麼不生氣? 因為你不是原住民。 當某高人氣的政黨參選人一時不察失言:台灣勞工「假日放太多」,請問你為什麼不生氣? 因為你不是勞工。 當有一天你意外聽說南韓已將台灣當作新興國家發展的失敗案例在研究,又或許你在電視上看到新加坡副總理把台灣當作「負面教材」,告誡新加坡人必須引以為鑑, 你終於生氣了,因為你是台灣人。 你覺得台灣人的尊嚴受到侮辱。身為台灣人,你責無旁貸地捍衛台灣人的「人權」。 這樣的「你」,算不算人權的捍衛者? 我說:不算。因為你捍衛的不是「人權」,而是「選擇性的人權」。 容我再問: 如果一個國家只有同志團體聲討對同志的歧視,異性戀都相應不理; 只有女性譴責對女性的歧視,男性都相應不理; 只有原住民抗議對原住民的歧視,而漢人(本省、外省、和客家人)都相應不理; 只有勞工團體力挺工安的受害者,而軍公教(傳統所謂的中產階級),甚或農漁民,都相應不理; 你認為這樣的主流群眾(男性、漢人、異性戀和中產階級所構成)是一群什麼樣的人? 我的回答:「文明的野蠻人」(the civilized barbarian)。 而這樣的國家,算是一個民主國家嗎? 我的看法:不算,它是一個既不民主,又四分五裂,沒有反省能力,只在乎個人利益,毫無國際競爭力的國家。 在西方,人權是不分彼此的;既然白人都可以為黑人爭取權益,男性都可以為女性爭取權益,異性戀為什麼不能為同志爭取權益?在一個同志人權指數不高的國家,你認為女權的發展會臻於理想嗎?少數族裔的平權會單獨受到重視嗎?因為這三類的人權運動,外加上已經相對成熟的勞工運動,在本質上,都需要「主流社會」放棄「本位主義」,甘心與「非主流社會」分享社會資源,整合成新的「多元社會」。這就是團結的力量和民主的體現。一個團結的社會,是不允許有各類歧視和漠視(包括相應不理)的情形出現。 下面這首詩〈起初他們……〉(First they came...)是德國著名神學家兼牧師馬丁.尼莫拉(Martin Niemöller)於1976年寫的一篇懺悔文,描述忽視與自己無關的團體所造成的結果。引文如下: 納粹殺共產黨時,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接著他們迫害猶太人,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猶太人; 然後他們殺工會成員,我沒有出聲——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後來他們迫害天主教徒,我沒有出聲——因為我是新教徒; 最後當他們開始對付我的時候,已經沒有人能站出來為我發聲了。 該詩之所以經常為後世所引用,是因為詩中的「迫害」一詞,可以適切地換作「歧視」或類似語,同樣發人深省。對不關心同志遭受歧視的異性戀朋友,如果有一天你在工作職場、社交場合,或出國旅遊時被歐美日韓人士歧視,難道你不希望,此時有一位外國人肯仗義執言為台灣人說句公道話?果真如此,尼莫拉牧師的呼籲,是否會令你回憶起你曾經對歧視同志的行為冷漠以對?所有的歧視不是都應該被譴責嗎?何以獨寬容對同志的歧視? 借用伏爾泰的觀點:你可以不喜歡同性戀(但不可以攻擊他或她,無論是語言或肢體的暴力,都是法律管轄的範圍), 你可以不贊成同性戀的價值觀(這是道德的層次,無須強迫自己接受或了解同性戀的思維), 但是你必須誓死捍衛你最討厭的同性戀的人權,因為他和你一樣都是人,不是妖魔鬼怪,這就是民主的可貴。 民主的定義是,不管你是什麼族群、 性別、性向和階級,或者無論我是否喜歡、贊成和認同你,我都必須極力維護你「做為人」應有的尊嚴,視你和我一樣為「完整」的人,享有「完整」的基本人權,一樣都不能少(包括合法的婚姻權)。 少了「合法的婚姻權」,同性戀就不能說是和異性戀享有同樣「完整」的人權,這是佔人口多數的異性戀對佔人口少數的同性戀所做的霸凌行為。既然異性戀視「合法婚姻權」為理所當然,不必靠爭取就應該享有的天賦人權,為何獨排除同性戀也應該享有這「與生俱來」的人權(註3)?既然大家都是「平等」的人,就應該享有平等觀念的人權,而非認定某些人只能享有「殘缺」的人權。民主是不會強逼他人結合(結婚),反之,亦不會強令他人不准結合。有些自詡為開明之士認為同志可以獲得工作上的平權保障(這已經是仁至義盡了!),但不應該包括同性婚姻合法化在內。和異性戀相比,同志是次等公民嗎?只能享有「有限度的人權」? 台灣人並不缺少愛心(過去的風災,和現在的八仙樂園粉塵爆炸事件,都見識到台灣人慷慨捐血和捐善款的熱忱),但不可否認,台灣人缺少的是人權教育,往往把支持和認同混為一談。這讓許多異性戀者裹足不前,不敢隨意支持「同性婚姻」,因為怕被人誤認是同性戀,或者被誤會為同性戀的價值觀背書。在先進國家,支持弱勢的人權和認同弱勢的價值觀是兩碼子事。一個白人父親也許不喜歡女兒嫁給黑人,但他仍然「誓死維護」女兒有嫁給黑人的權利,否則美國就不會選出一位黑人的總統──這並不表示過半數的美國白人都喜歡黑人或者歐巴馬,只表示美國有過半數的白人都支持黑人有當選總統的權利。各位不妨想想,在目前全世界支持「實行同性婚姻」的22個國家和地區裡(絕大部分都是先進國家),僅靠人口不到十分之一的同性戀者,就能讓這個法案過關嗎?當然不是,必須要靠大多數異性戀者的支持,才可能順利通過。然而這些異性戀的支持者未必都喜歡同性戀,或者結交過同性戀的朋友,甚至了解同性戀的想法,可是他們還是支持「實行同性婚姻」,只因為他們尊重同性戀作為人的基本尊嚴,和自己應該享有「同樣」的婚姻權,這和他們喜不喜歡同性戀,一點關係都沒有。我敢保證,在支持「實行同性婚姻」的美國人和法國人當中,仍然有多數覺得兩個大男人當眾接吻是挺噁心的事。你不必改變「兩個男人接吻是挺噁心的事」這樣的價值觀,也沒有人強迫你改變,但你必須承認和接受,「那些令你噁心當眾接吻的同性戀人」不是妖怪。他們是人,和你同樣都是「人」,雖然不是同樣的人。 這就是人權教育的可貴,它讓我們理解,我們可以討厭一個人,但不可以因為討厭或仇恨,就隨意剝奪被討厭者的人權。當一個老師討厭一個學生,就可以胡亂評分他的考卷嗎?當一個裁判討厭一個選手,就可以隨意判他出局嗎?以我自己為例,我一生都不喜歡跳舞,但是在我當中學老師期間,我全力支持中學生應有跳舞的自由(當時中等學校尚有舞禁)。我心中明白,我不能因為自己的偏好,就恣意斷送年輕人的某些自由。「噁心」是一種價值認同,民主社會允許不同程度和不同理由的「噁心」存在,每個人都必須接受(也可能是忍受)別人令自己「噁心」的作為,但無須放棄自己所信賴的「噁心有理」的價值觀。這就像你可以不喜歡某種宗教,但必須承認信仰是一種自我選擇的價值認同,無須強迫或被強迫接受信仰是唯一的選項。因此價值認同屬於自律的層次,只能為自己設定標準,卻不能把自己的標準,硬套在別人身上,這就是道德始終不應該逾越自律範圍的理由(我可以期許自己有比「噁心」更高的道德標準,但卻不可以要求令我「噁心」之人必須有和我同樣的道德標準)。 道德與法律的界線 如果一個國家只允許統一的道德標準,道德就變成一種律法性的知識,具有宰制的力量,形同法律的約束力。一旦所有的人都被要求一律遵守,這個國家將會成為一個非常專制威權的國家,道德的解釋權和裁量權,也都會操縱在少數領導階層的手中(就像中世紀的宗教法庭)。而在基層社會,道德則會變質成為一種同時具有攻擊性和防禦性的武器;民眾交相指責,互揭瘡疤,藉以鞏固自己的生存之道。它至少會產生下列三種負面現象:1)由於誰都不願意被人指責為「不道德」,因此為求自保,挖人隱私,坐實他人「不道德」的指控,就會成為一種常態性的「扒糞」文化;每到選舉期間,就會一發不可收拾,卒使整個國家陷入「道德口水」滿天飛的混戰,而真正的法律功能,也就因此被癱瘓了。2)如果放任道德作為他律的標準,道德標準高的人,勢必都有資格要求道德標準低的人,採用自己的高標準,藉以提升社會風氣;如此一來,整個社會的價值標準,就會變得愈來愈虛高,形塑一個自我欺騙的社會。3)當一個社會人人都在比誰的道德標準高的時候(由於缺乏檢驗的機制,誰也無法知道誰真的能做到,因此大家都在比演技),最後,像證嚴法師這類的高僧,是否就最有資格要求所有其他的人,比照她的標準過生活?你真的能過這樣的生活嗎?這就是以道德治國,最後作繭自縛的下場。 相對來說,法律屬於他律的層次,必須所有的人都遵守,因此,只有一種標準可言。而人權,保障的是所有的人(不分族裔、性別、性向、和階級),都享有「一種標準」下的基本人權(不允許有誰多誰少的差別待遇)。違背這個原則,就不是民主。人權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讓民眾了解,道德就應該謹守自律的原則(作為自我修身養性的心法,絕不可以在「公」領域批判別人的「私」德,或者以別人身體上的私密大作文章,否則就是公私場合不分),法律就應該界定為他律(違法的行為或侵犯別人的人權,都是眾人可管之事,絕不能鄉愿、姑息、或私了)。一旦把屬於自律的變成他律,也就是把道德上綱成法律的層次,就會形成以道德之名,殘害異己,而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有道德這層保護傘)。衛道之士最大的問題就出在這裡。 若要比較民主國家和威權國家的區別,其實有一個簡單的方法可供參考:那就是觀察該國民主人士與衛道人士所佔的比重;若一國民主人士總計超過衛道人士,這就是民主國家;反之,若衛道人士成為主流的聲音,那就是威權國家。在一個進步的社會裡,選民都會自動地用選票唾棄衛道之士,降低他們在政府或民意機構的影響力,使他們成為真正的邊緣少數和「弱勢」族群,再也沒有能力去左右國家的意識形態。 台灣的衛道之士經常批評西方人不重視道德,其實這是對西方文化最嚴重的誤解。西方人不僅過去重視道德,現在依然如此,只是表述方式不同。少了這層對西方文化的認知,我們的「西化」運動一直成效不彰,少了「價值認同」這塊拼圖。自晚清「四大名臣」之一張之洞倡導「中學為體,西學為用」以來,中華文化開啟了近代「西化」實用主義的先河。而民初由受過新式教育的青年學生為主發起的五四運動,標誌著新中國知識分子「反傳統、反儒教、反文言」的思想文化革新。遺憾的是,這些救國心切的知識份子從未以「同理心」研究過西方文化,總以為脫掉自身的「道德」外衣,就是民主與自由。表面看起來,五四運動西化得很徹底,不但否認自身的文化價值(特別是傳統道德所扮演的角色),而且全盤接受西方制度與生活方式,追隨「德先生」(民主Democracy)與「賽先生」(科學Science)。可惜百年來,針對「賽先生」的改革努力,我們的知識分子和教育先賢只見識到西方的硬實力(船堅礮利和應用科學的發達),卻忽略了軟實力(對基礎科學和啟發式教育的重視),遲至今日,我們最多也就只能發展「代工」型的科技,甘願做人家的「衛星」工廠(台灣和對岸的中國走的可謂是同一條路)。而面對「德先生」,一個世紀以來,我們拋棄了「孔孟之道」,卻又學不會西方民主的兩大核心價值:法治與人權。一味只知緊抱著不受節制的自由(或可稱之為「不守法」的民主),終成為「東施效顰」式的民主亂源。 本質上,東西方對道德的歸屬權,有著不同的文化認知。在中國,道德釋義是掌握在儒家手裡。自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兩千年來「道德治國」就成了帝王鞏固政權,統一思想,加強專制主義和中央集權制度的不二法門(譬如在清初順治、康熙、和乾隆三朝,都極力宣揚寡婦守節和新婦的貞潔,皇帝甚至御賜匾額,建造高大的牌樓──「貞節牌坊」,以表旌甘受封建禮教束縛的婦女,並將其推崇成為一種社會風氣;當時的《女范捷錄.貞烈篇》中有云:「忠臣不事二國,烈女不更二夫」,以此暗喻漢族男子應盡忠清室,打消反清復明的念頭;可見「道德治國」的背後,總是隱藏著深層的意識形態)。只有在魏晉南北朝時,儒家的道德思想,才稍稍受挫於佛老清談與玄學,暫時鄙棄世俗之事不問,專務玄理空談。而「半部論語治天下」之說(註4),更是儒家學派的精心杜撰和極力宣揚的「王道」精神,至今仍為某些政治人物所津津樂道。 在西方,道德的話語權,歸屬於基督教。西方的宗教與道德,形成一種孌生關係(一如中國的儒家與道德,彼此同氣連枝)。而基督教的教義就是高道德的價值認同。以此引申,中世紀的宗教迫害,其實就是一種道德迫害。因此,道德規範無疑在東西方,皆成為統治階級的御用工具。在東方的代理人是國家機器,而在西方,則是教廷。以「道德治國」,遂使得東西方的政府和教會,各自擁有合法的壟斷暴力。 「道德治國」的殷鑒 「道德治國」的前車之鑑,首推歐洲中世紀宗教戰爭期間所帶來的宗教大屠殺,以及宗教裁判所執行的「獵殺女巫運動」(Witch Hunting)──從12世紀開始,到16世紀是「獵巫行動」最高峰的時期。試想,那一個中世紀的宗教法庭,不是以道德教條,將無數的無辜女性以「女巫」之名而處死?藉由「獵殺女巫」之名,三個世紀內約有十萬人被處死。各位不妨看一段下面這則中世紀的女巫審判文,就可見句句都和道德有關。對於女性不公平的審判可以從《女巫之槌》(The Malleus Maleficarum)記敘中得知:「如果被告過著不道德的生活,那麼這當然證明她同魔鬼有來往;而如果她虔誠而舉止端莊,那麼她顯然是在偽裝,以便用自己的虔誠來轉移人們對她和魔鬼來往以及晚上參加巫魔會的懷疑。如果她在審問時顯得害怕,那麼她顯然是有罪的,良心使她露出馬腳。如果她相信自己無罪,保持鎮靜,那麼她無疑是有罪的:因為女巫們慣於恬不知恥地撒謊。如果她對向她提出的控告辯白,這證明她有罪;如果她由於對她提出的誣告極端可怕而恐懼絕望,垂頭喪氣,緘默不語,這已經是她有罪的直接證據。如果一個不幸的婦女在受刑室因痛苦不堪而骨碌碌地轉動眼睛,這意味著她正用眼睛來尋找她的魔鬼;而如果她眼神呆滯,木然不動,這意味著她看見了自己的魔鬼,並正看著他。如果她發現有力量挺得住酷刑,這意味著魔鬼使她支撐得住,因此必須更嚴厲地折磨她;如果她忍受不住,在刑罰下斷了氣,則意味著魔鬼讓她死去,以示使她不招認,不洩露秘密。」(註5) 對「女巫」握有道德審判權的是「宗教裁判所」,亦稱異端裁判所。公元1231年天主教會教宗格里高利九世決意,由道明會設立宗教法庭。十五世紀以後,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為殘暴,僅 1483年至 1820 年,判處的異端份子達 38萬多人,被火刑處死的達10萬餘人。而僅僅在 1480-1488年間,被火刑處死的達 8,800人,受懲處者有 96,494人(註6)。十八世紀後「宗教裁判所」趨於衰弱。教會為了這違反基督愛的福音的行動,便在神學中尋找壓制異端合理性的依據,中世紀最著名的經院哲學家聖湯瑪斯.阿奎納(Thomas Aquinas)當時就為此工作。關於異端,必須聯想到兩件事。一是它和今日台灣衛道人士對同性戀的詛咒,在本質上相去不遠:兩者都認為從異端(或者同性戀行為)而來的,就是罪惡。第二件事,異端所破壞的是信德,那麼同性婚姻,在衛道人士的眼裡,所違反的便是「善良風俗」。 在西方歷史上,「宗教裁判所」聲名狼藉,其著名的受害者包括西方史上第一個為人所熟知的女數學家希柏提亞(Hypatia)、文藝復興時期解剖學家維薩留斯(Andreas Vesalius)和塞爾維特(Michael Servetus)、法國民族女英雄聖女貞德、以「日心說」聞名於世的波蘭天文學家哥白尼和其最堅定的支持者──改進望遠鏡天文觀測功能的義大利物理學家伽利略、批判經院哲學和神學而遭受火刑的義大利數學家,同時也是天主教神父焦爾達諾.布魯諾(Giordano Bruno)、十八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德尼.狄德羅(Denis Diderot)和著有《人是機器》的無神論哲學家朱利安.拉美特利(Julien Offray de La Mettrie)。 由此可知,西方人並非不重視道德,也並非未曾蒙受過以宗教捍衛道德,進而箝制人民思想的年代。只不過捍衛得過了頭,因而失去了人性,使道德成為屠殺異己的工具。但不同的是,西方在經歷過中世紀到啟蒙時期一千年以上「道德治國」的慘痛教訓之後,終於覺悟,必須將道德限縮在自律的範圍內。相形之下,五四運動過於莽撞地「打倒孔家店」,造成嚴重的文化脫序現象。這給予衛道之士一個絕佳的反撲機會,在「五四」之後,「道德治國」又重新死灰復燃。「五四」之錯,在於過猶不及。但自「五四」以降,兩岸三地的讀書人一直不明白一件事:道德其實無罪,有罪的是「道德治國」。換另一種方式說,孔子無罪,有罪的是其弟子曾子和董仲舒等一干提倡「論語治天下」的儒家政治家。在孔子的時代,道德只及於修身齊家的層級(亦即自律的範圍)。是儒家經典《四書》之一的〈大學〉篇(註7),將道德從修身齊家,解放到治國平天下,亦即宋儒朱熹所謂「格、致、誠、正、修、齊、治、平」的八字要訣,一氣呵成。這也等於宣告,道德可以從自律跨足到他律,一條鞭地適用於個人和國家;法律的功能,就只是服務道德罷了。當法律變成聊備一格的時候,「守法」的觀念,就自然很淡薄。我們不妨檢驗一下,凡是稱得上道德大國或文明古國的國家,其國內貪汙、行賄、考試作弊和學術抄襲的情形都相當嚴重;諷刺的是,這些國家的菁英人才,只要一出國留學或到海外工作,上述的頑疾就不藥而癒。這足以說明,凡是受到儒家文化洗禮的國家或地區,其社會和輿論都有不同程度的「泛道德化」現象,這也助長了衛道之士主導民意的聲勢和氣焰。在此情形下,人人都以自己的道德標準,去談論本該有「一致標準」的法律案件。而衛道之士更有倚仗個人有形或無形的權勢之嫌,理直氣壯地以自己的價值觀,去制定和民主與人權相關的法律(特別是「非我族類」的人權裁定),以致少數權貴階級的道德意識和價值觀,往往決定了人權政策的立法、修法、和執法。衛道人士便是現代化國家阻礙進步的最大隱憂。 隨著晚近的西方民智已開,不再希望將道德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再允許以「聖經之名」,戕害法治與人權。在此共識下,先進國家的衛道之士,有如沒落的貴族,從此不再有翻雲覆雨的機會,也無法將看不順眼的個人或群體以及他們的思想和行為,藉由媒體公審的方式,羅織「不道德」的罪名,然後剝奪「異己」在法律保障下本該享有的人權。 此外,中世紀的宗教戰爭,也無一不涉及道德的說教爭鬥。除了使用戰爭手段外,它還與世俗君主權力有著密不可分的糾葛。宗教戰爭赤裸裸地印證,人類以一己之私,假宗教之名,行迫害異己之實。十字軍東征便是一系列在羅馬天主教教宗的准許下,由西歐的封建領主和騎士對他們認為是異教徒的國家(地中海東岸)發動了持續近200年的宗教戰爭。十字軍雖然以捍衛宗教、解放聖地為口號,但實際上是以政治、社會與經濟等目的為主,伴隨著一定程度上的劫掠,參加東征的各個集團都有自己的私慾和目的。數次大規模軍事動員也使西歐各國人民損失慘重,幾十萬十字軍死亡,教廷和封建主卻取得了大量的財富。並使日後東方伊斯蘭世界與西方基督教世界互相對立加劇。十六世紀的法國,連續發生了八次宗教戰爭,交戰的雙方皆在宗教寬容與信仰自由間爭執不休。德國境內的三十年戰爭(1618-1648),則無可爭議的是宗教糾紛戲劇化的產物;這場戰爭使德意志各邦國大約被消滅了百分之六十的人口,神聖羅馬帝國境內人口估計由1618年之前的2500萬銳減到1648年的1000餘萬(註8),從此再也沒有恢復過元氣。如果說起單一的宗教屠殺,很難令人不想起被稱為「數個世紀中最可怕的宗教屠殺」──聖巴托羅繆大屠殺(Massacre de la Saint-Barthélemy),發生於1572年法國宗教戰爭期間,估計其死傷者大約從5,000人至30,000人之間(註9)。 看了這一長串的「宗教迫害」歷史清單,誰還敢說西方從未曾有過「道德殺人」的黑暗時期?今日史家普遍認為,宗教迫害是宗教人士本身的道德恐慌,完全違背了耶穌教導的愛、憐恤、寬恕和政教分離的原則。只可惜在現代,「獵巫行動」仍在變相的發生。但今日此詞多用於搜索令自己仇恨或潛在歧視的人,其多發於過著極端保守、傳統生活型態的人(亦即衛道人士),他們極有可能會指控異己(如同性戀)為「人妖」,同性結婚會亡國,愛滋病是上帝對同性戀的天譴。這些都是一種以歇斯底里、成見和不公正對待被指控的人。 經歷過這些「道德統治」的歷史劫難,西方逐漸邁向另一條「以人為本」的人權立國之路:文藝復興時期的人文主義(揭櫫以人的尊嚴為主題的教育思想,認為人只有通過古典的和文學的知識和經驗──亦即人文的學科來實現自己的價值和理想)、十六世紀的宗教改革(帶給歐洲自由、寬容的新氣息,從最初對不同信仰的包容到後來對不同政見的包容,促進歐洲政治、經濟等方面的進步)、十七世紀的理性主義(個人主義成為現代思想的特色,開啟科學的宇宙觀以及理性尋找知識的方法)、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承接十七世紀的理性主義,對傳統存有的社會習俗和政治體制以理性方法檢驗並改進,產生出包含了自由與平等概念的世界觀)、1762年盧梭發表「人生而自由」主權在民的《民約論》──奠定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1776年7月4日美國《獨立宣言》起草人湯瑪斯.傑佛遜宣讀他不朽的名言:「在上帝之前人人平等」、1789年法國大革命通過了《人權宣言》並且隨著拿破崙的大軍輸出到全歐的法蘭西國家格言:「自由、平等、博愛」、1861-1865年美國南北戰爭期間林肯總統的《蓋茲堡宣言》主張「民有、民治、民享」的解放黑奴口號、二十世紀六O和七O年代美國同志人權運動和女權運動與黑權運動串連大結合的「反文化運動」(The Counterculture Movement)。 西方近代的人文主義和人權運動的蓬勃發展,往往使得傳統儒家思想的知識份子,誤以為西方從文藝復興以後,就不再重視道德。這其實是嚴重的謬誤。西方自宗教改革以來,採行政教分離制度。宗教不再干預國家的行政和司法,專心致力於個人的信仰修持(對善惡的認知和自我反省能力的具體實現)。唯有在良好的信仰基礎下,西方人才能將基督教教義中的道德意識,轉化成個人的守法和守紀律觀念。這是道德與法律的良性互動,在個人精緻的道德修養配合下,守法的習慣得以由衷的接納和貫徹。相較之下,亞洲國家的宗教信仰本就相對薄弱,在西化的過程中,又逐漸拋棄了原有的道德制約力量;年輕的一代過度的追求自由,卻短少基督教社會所建立的道德自律,因此罔顧了守法精神,使得許多亞洲國家的民主內涵,只有空洞的自由,欠缺法治觀念,變相成「不守法」的民主(端看每天的車禍酒駕新聞,便可窺知一二)。其後果自是國家競爭力遠遠落後於「守法」的西方民主國家。 性向人權在台灣 在台灣,保守的知識份子對人權運動並不陌生,只不過他們爭取的是主流群眾(男性、漢人、異性戀和中產階級)的「人身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為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他們十分欠缺的是爭取「不喜歡或不認同之個人或群體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關係到「非我族類」的「完整」人權概念。即使在性別人權的思維上,不少台灣的社會菁英,仍然把「性別人權」看成是狹隘的「兩性人權」;自詡為「兩性作家」或「兩性專家」,完全無視於兩性以外的其他「性別/性向人權」。 兩性之外的人,其實尚包括同性戀、雙性戀、變性人(Transexual)、易裝者(Cross-Dresser)、扮裝者(Transvestite)、扮裝國王(Drag King)、與扮裝皇后(Drag Queen)等。後五者統稱之為「跨性別」(Transgender),是一種性別的次分類。而「跨性別」與前述的女同性戀者(Lesbian)、男同性戀者 (Gay) 、和雙性戀者(Bisexual)則共同構成一個已經變成一種非常主流的集合用語「同志族群」(LGBT)。可惜在台灣,兩性之外的人時常不被主流大眾當作平等而完整的「人」看待。「變態」一詞經常從異性戀的群眾脫口而出,由此更加凸顯,台灣社會缺少對「不一樣的人」的尊重,對異己始終抱持「零容忍」的本位主義。此種隱性歧視的嚴重性與台灣的民主水平恰好成反比。而西方則已經從宗教寬容、信仰自由,更進一步學習到對「非我族類」的人權尊重,以同理心體會「他們」也是人生父母養的。 此外,台灣有不少家長會擔心孩子生活中有同性戀的朋友,會不會帶來負面的影響?乍聽之下,不免一聲太息,這些「本位主義」的家長,恐怕首先應該擔心的是,自己的孩子會不會在學校「霸凌」同性戀的同學?如果為人父母者,自己對同性戀都以異樣的眼光敵視和猜忌,其子女成為霸凌者的機率就會非常之高。當同志霸凌(Gay Bashing)發生的時候,我們究竟應該把錯歸咎給被呼斥為「娘炮」、「變態」、和「死玻璃」的受害者──只因為他們有可能影響到別人的孩子變成「娘娘腔」,還是更應該正視這個社會缺少同理心和對人權教育的洗禮?誰更應該檢討沒有給予主流大眾的孩子更好的性別平等教育? 這讓我想起在美國人權史上一些不光彩的紀錄。上個世紀60年代當美國南方社會剛剛結束種族隔離制度的時候,聯邦政府強制要求所有的州均實施黑白混校的政策。當時許多美國南方的白人父母,依舊擔心自己的小孩如果跟黑人小孩同校,或者住同一棟宿舍,搭同一輛校車,會不會也被帶壞(比方學業表現差,犯罪率高,或者有種種許多白人家長所認為的劣等品質)?這些擔心使得白人家長有了一個根深柢固的偏見,而美國黑人就成了傳統成見的受害者:他們的膚色,使人們乃至他們自己本能地認為他們是表現不佳的學生。也許白人父母的擔心,不無道理。但問題是,究竟是黑人的先天基因造成他們的學習表現不佳,以及犯罪吸毒率偏高,還是後天環境的因素使然?如果多數人認為是前者,在沒有充分科學證據的前提下,這可是種族偏見的又一明證;如果是後者,那麼,需要改進的豈非是這個病態的社會,因為造成惡質環境的始作俑者是白人,而黑人才是被不公平對待的族群?白人父母難道不應該虛心檢討自己的身教方式,其實已經種下了惡因導致社會的偏見?如今,美國社會已然發生了深刻變化,能夠培養出高學歷的優質黑人總統,這是人權教育的進步和勝利。 即使從父母的單純思維(無論是針對黑人或同性戀的心理恐懼),我們皆可由此檢驗出一個國家對人權(特別是「異己」人權)重視的程度。這些「缺少同理心」的異性戀家長,可能從不關心,有多少天資聰穎的同性戀小孩,從小因為擔心別人不能接受同志,而終其一生罹患憂鬱症,不能見容於這個仗勢(仗著異性戀的優勢)而凌人的社會,以及無法修補的父子親情關係,終究耽誤了大好前程,甚至有自裁的念頭,無法過正常人的生活。愈是在威權社會裡,同志自殺和被霸凌的比例就愈高。究竟是誰改變了誰的一生?誰虧欠了誰?誰對誰長期存有莫須有的偏見和猜忌? 美國精神醫學學會於1973年就已經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列表(DSM-III-R)中去除。世界衛生組織(WHO)也在1990年5月17日將同性戀從精神病名冊中除名。而現任天主教教宗方濟各在2013年7月訪問巴西被問到同性戀問題時,他率直地說:「如果有人是同性戀,而能懷善心追尋上帝,我有何資格論斷?」。同年兩個月後,教宗接受《天主教文明月刊》訪問時,也曾暗示希望改變梵蒂岡僵化死板的官僚作風,甚至語出驚人地表示:「我們不可以只圍繞著墮胎、同性婚姻、避孕方式等議題,應該要找到新的平衡點,否則教會的道德高塔將會如紙牌屋般地倒下(註10)。」教宗因而獲選《時代》雜誌2013年風雲人物,因為他「把教宗拉出了皇宮,走上了街頭。」教宗的這幾番談話,對於那些保守的神父和修女們而言,無疑是當頭棒喝,究竟是誰冥頑不靈,誰充耳不聞教會大家長對同志議題的正面回應?究竟是誰背棄了耶穌的慈愛,以詛咒「異己」的方式去傳教? 美國著名性愛專家金賽博士在金賽研究報告中指出,受訪的美國男性中同性戀人口只佔總人口比率10%;而金賽以後,大量大規模的跨文化調查始終顯示人群中的同性戀比例少於金賽所宣稱的。那麼,依照「正常人」的邏輯,為甚麼佔總人口十分之九以上的異性戀父母,還是會擔心子女被佔總人口不到十分之一的同性戀小孩所影響?更合理的說,居人口劣勢的同性戀,豈不更有理由擔心自己的少數會被多數的異性戀族群所同化? 如今就連成年社會的異性戀大眾,都深恐傳統的家庭觀念和婚姻制度會遭到同性婚姻所破壞。這樣的憂心,除了是杞人憂天,只有在兩種情形下,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一是佔絕對多數的異性戀,對自己的婚姻制度沒有安全感,所有的婚外情、離婚、同居等導致婚姻悲劇收場的結局,屢見不鮮。此種信心危機或許已經到了搖搖欲墜的地步,「同性婚姻」的伴侶那怕只須用一根手指頭就可以把傳統婚姻的屏障給戳倒。凡是明事理的人都應該相信,無論「同性婚姻」合不合法,異性戀婚姻制度本身的問題都早已存在,而這些問題也一樣會困擾著同性戀人。一旦實施「同性婚姻合法」後,同性戀人一樣也會經受不起婚外情、離婚、同居等負面因素的拖累,甚至還會更嚴重。 歸根結柢,這還是一般人忽視人權精神的老問題:法律和價值認同(亦即道德觀點)本身就是兩回事;異性戀和同性戀的價值觀分屬多元價值中的一種,無從批判孰優孰劣,也不可能以人數的優勢來表決(否則就只剩下一元價值的存在)。法律維護的是平等人權,而不是價值判斷,這才是關鍵。「異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均不能保障婚姻的品質;因為那會因人而異,兩種體系均會產生婚姻的模範生和背叛者。但即使離婚的情形再嚴重,也不能就此剝奪任何一個族群/或社群的婚姻合法權(無論他或她的性向為何)。 這就像自由戀愛並不見得比「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更美滿,但卻是每個人自己選擇的婚姻方式,代表著對個人人權的尊重,因此我們不可能因為父母或祖父母那一代的離婚率偏低,就開倒車回到「媒妁之言」的時代。西方傳統上也曾經有過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婚姻形式,在中國,過去則多實行一夫一妻多妾制。這些傳統,隨著民主精神和人權價值的重視,不也都一一被打破了?每一次人類的進步,都需要社會拿出勇氣,捨得對傳統的不合理(包括罔顧人權)進行改革。宗教改革不就是其中最艱難的一次?更何況現任教宗的談話已經說明,連今日的教會也在持續改革中。是故,任何一種(異性或同性的)價值認同都可能禍福難料,婚姻也是如此,每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存在意義和行為負責,但卻不可以因此而否定其他人所代表的族群「本應享有的基本人權」,這才是人權精神之所在。 第二種合理的解釋,就是在多數異性戀的潛意識裡,同性戀從來沒有被當做「正常的人」來看待。更正確的說,他們是把同志視為「非人」(Inhuman),或者類似「人妖」,又或者是會使妖法的「女巫」和「吸血鬼」,所以才能蠱惑異性戀的青少年和意志不堅的年輕人(其實在威權社會裡,同性戀的命運和「吸血鬼」珍有一點相似:兩者均不能隨意曝光,否則「見光死」;同性戀者一旦身分曝光,很可能因此失去工作、名譽、地位、朋友、甚至親情)。再或者在台灣多數異性戀的內心世界裡,把同性戀者視為「病毒」,唯有癌症或愛滋病的病毒,才有可能有這麼大的傳染力,能夠以一敵九,危害所有「正常」的異性戀細胞。這些衛道人士對同性戀的歧視,屬於一種「集體歇斯底里」(Collective Hysteria),肇因於集體性的恐慌錯覺,通過猜忌等方式迅速傳播的現象。很難不令人想起中世紀宗教法庭對女巫的誣陷和迫害。在他們眼裡,同性戀幾乎都會行使女巫的妖法,足以把佔人口十分之九以上的異性戀人的善良婚姻制度破壞殆盡。試問,這算不算把同性戀「妖魔化」? 就心理學的定義,「恐同症」(Homophobia)並不是一種個人的精神疾病。而更有可能的是,它源自一種社會的病態,指整個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排斥,包括厭惡、仇恨、偏見和歧視。廣義而言,也涵蓋渲染、過分強調性別差異和性別氣質,足可推廣至性別歧視的一環。美國作家史考特.皮德斯特鲁普(Scott Bidstrup)在他的一篇名為〈同性戀恐懼症:仇恨背後的恐懼〉(Homophobia: The Fear Behind The Hatred)的文章中聲明道:「對同性戀的恐懼歪曲了我們這個社會對性、性生活的態度,我們對待陌生人、同事和其他人的態度,以及我們對公共衛生的態度,它向我們清楚地揭示了那些宗教[或道德]極端分子是如何在宗教[或道德]的名頭下濫用人們的偏見。」(註11) 「實行同性婚姻」與「承認同性婚姻」兩種概念的區別 最後,我想花點時間解釋「實行同性婚姻」與「承認同性婚姻」兩種概念的區別。各位心中可能有些疑惑,為什麼法國和美國,這兩個早在十八世紀末就頒佈《人權宣言》的國家,卻遲至2013年和2015年才通過「實行同性婚姻」?簡單的來說,「實行同性婚姻」要比「承認同性婚姻」所牽涉的法律範圍要廣,而且也複雜得多。「承認同性婚姻」只須部分地區(州或城市)的最高司法機關裁定「同性婚姻」合法或不違憲即可。法國總統歐蘭德與美國總統歐巴馬,均曾在競選期間即公開表示支持推動同性婚姻法案。等到越來越多的州、省或城市的最高司法機關逐漸都「承認同性婚姻」後,最後,在足夠民意的加持下,才由中央政府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會議投票通過裁決全國性「實行同性婚姻」。 「實行同性婚姻」具有兩層意義。一是一旦經由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的最高司法機關通過後,所有曾經反對的州、省或城市都必須服從大法官會議的裁決,否則就是違憲。其次,僅僅「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地區,可能只給予部份的法律權益保障,而一旦獲得「實行同性婚姻」的司法裁定後,則能確保同性伴侶所有完整的婚姻契約保障。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生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也就是說,在可以註冊同性婚姻的國家或司法區域,同性婚姻的伴侶不僅可以舉行婚禮,雙方借此確立兩人關係,互相承諾履行婚姻義務,還可獲得其他的法律承認或保護,例如家庭(同性伴侶可領養子女並擁有子女的監護權)、財產(含共同財產、稅務、繼承權等)、社會(計有醫療保險、探視、代做醫療決定、代行權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權利。 在美國,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在貝爾訴邁克案(Baehr v. Miike Court Case)中判決該州同性婚姻禁令違憲後,迅速成為美國政治重要議題。進入21世紀,公眾支持同性婚姻的呼聲明顯增高。這個趨勢在2003年6月26日達到頂峰,當時美國的最高法院在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判決中認為,美國州憲法中把兩個成人間私人的、非商業化的性行動(包括同性性行動)判為犯罪是違反憲法的。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最終通過裁決,裁定同性伴侶有權在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這意味禁止同性婚姻的14個州必須要終止針對同性婚姻的禁令。最高法院法官甘迺迪(Anthony Kennedy)在判詞中指,「同性戀者希望結婚,不應被判以孤獨生活,不應被排除於其中一條文明世界中最古老的制度。他們要求在法律中獲得同等尊嚴。因此,憲法賦予他們(同性婚姻)權利」。美國總統歐巴馬亦在Twitter發推文,「今日是邁向平等的一大步,男、女同性戀者現在有如其他人一樣擁有結婚的權利(註12)。」 根據維基百科,目前全球有22個國家或地區在全領域性的法律中設有同性婚姻制度,2個國家的部分地區有此制度。英國本土目前僅剩北愛爾蘭同性婚姻未合法化。此外,14個國家或地區全境,4個國家的部分地區,在法律上有不叫做婚姻、但實質上權利義務與婚姻相等的同性民事結合制度或生活伴侶制度。在歐美先進的主要國家中,依然有兩個國家還未通過「實行同性婚姻」法案:義大利和德國。義大利目前已有10個城市承認同性婚姻,但尚未全國性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德國其實是歐洲各國中對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權益保障非常完善的一國,最早在1898年,德國政界便已有廢除《刑事法第175條》的呼聲,該法將男同性戀者的性行為視為刑事罪行,並加以懲罰。1929年,國會委員會通過廢除刑事法第175條,但由於納粹黨的崛起與阻撓,該法最終遲至1994年才被完全廢除。德國自2001年起給予同性伴侶民事結合權利,讓他們和異性戀夫婦一樣,擁有繼承、贍養、醫療保險和移民等權利。2004年,德國修法通過讓同性伴侶擁有收養權,讓他們可以領養繼子女,並簡化原本關於財產分配的繁瑣程序規定。在2006年12月,一份由 Angus-Reid Global Monitor在歐盟所有會員國中,就公眾對於該國經濟、政治和社會議題的態度所作出的民調顯示,德國民眾有52%的人支持同性婚姻關係(註13)。目前德國國會同性婚姻支持率仍在過半邊緣上下,但德國四周已經被合法化同志婚姻的國家所包圍,相信通過也是不久之事。 在許多國家進行的一些民調和研究顯示,教育水平較高的中產階級以及年輕人,通常更傾向於支持合法化同性婚姻。而反對最激烈的國家不外乎兩大類:回教國家和共產國家。這兩類國家無疑都是以意識形態治國,其社會採用統一的道德標準,箝制人民的思想。更重要的是,現代化的西方國家自宗教改革以後,便採行政教分離制度,法律與道德兩層概念分屬國家與教會的管轄範圍。現代化的國家皆是以法律,作為一種「統一標準」的秩序模式。而宗教則是以道德建構個人的內在秩序模式。不同於法律,道德可隨著個人的價值觀不同,而允許有多重標準。回教國家除了極少數例外(如土耳其、黎巴嫩、印尼等已經相當世俗化的伊斯蘭國家),多半仍以政教合一當作立國原則,因此宗教完全干涉到政治。這些以穆斯林為主要人口的國家不僅拒絕承認同性婚姻,並判定同性戀行為為犯罪。極端的,同性戀者會被處以死刑。而共產國家也不遑多讓。這兩類國家的婦女社會地位也都極其低落,連少數族裔也經常遭到血腥鎮壓。台灣究竟該何去何從?在「同性婚姻合法」的議題上,應該靠攏重視民主與人權的西方國家?還是持續與「意識形態」掛帥的回教國家和共產國家相互取暖?這就要看知識分子的智慧了。 結語 我必須鄭重向所有讀書會的成員,致上我最深忱的歉意。我滿以為自己除了做經師,還可以做人師。請原諒我不自量力,錯估自己對知識的解惑能力。我既不能增添你們對民主的素養,亦不能喚醒你們對「非我族類」的人權尊重。你們的激情只在一杯紅酒和一場音樂會之間澎湃不已。你們嚮往的是普羅旺斯的陽光,薰衣草的故鄉,京都宜人的春櫻、夏綠、秋楓、冬雪四景。除此之外,你們再也挪不出一絲熱情,為捍衛不同理念之人的人權而激昂。多年來,我與各位分享的人權常識、知識、和意識,都只是為妝點仕紳階級的氣質和優雅,它的功能跟面膜也沒什麼兩樣。你們的沉默,已經是一種表態,就如同「靜音」,也是聲音美學的一種表現方式。我不得不寫下這篇長文,表達我內心的沉痛。我終究意識到,無法祛除你們心中潛在的隱性歧視。我自以為種下的是一粒粒人權的種籽,到頭來結實的還是一顆顆有毒的「歧異果」。也許我真的無藥可救了,你們令我感到自慚形穢,愧對你們的束脩。 即便如此,還是請容我再嘮叨幾句。所謂氣質,不是穿出來的,也不是吃出來的,而是靠人文素養培養出來的。人文素養貴在思考,而不是模仿。一般人花太多的時間,去模仿紳士名流的行為談吐、待人接物方式、和穿著打扮。這些都是氣質的外在門面。氣質更應重視的是內在修養的提升。這就要靠「思考」來頓悟。一個細緻的人生,不僅懂得如何欣賞文學、電影、和藝術中的沉靜與美好(這還是一種內在的「模仿」學習),更需要從經典教育中思考其中蘊含的民主精神和人權價值的可貴。人文精神和人文素養本是一體的兩面,人文精神的落實與實踐即為人文素養。兩者皆是經由內化的過程,才能進入生命本體,影響並轉化個人的觀念、想法、態度、習性、行為,這才是氣質的正確走向。光靠「模仿」學來的氣質,有如充氣娃娃,很容易洩氣的。你們若缺少對社會的人道關懷(特別是對「異己」的支持),終究只是個「野人」,一個穿著西裝或洋裝,喝著紅酒的「野人」。 一位失望老師的心情告白 2015-07-14 註解 註1. 此語出自英國作家艾芙琳.碧翠絲.霍爾(Evelyn Beatrice Hall)所寫《伏爾泰的友人們》(The Friends of Voltaire, 1906)一書,是作者歸納十八世紀法國「啟蒙運動之父」伏爾泰(Voltaire)的思想後寫出,並非直接出自伏爾泰之口。 註2. 這句話的最初來源可能是一封伏爾泰寫給勒希什(M. le Riche)先生的信(1770年2月6日):「拉貝先生,我討厭你所寫的東西,但是我會拚命的給你寫的自由。」 註3. 雖然在實質定義上,婚姻權並非屬於第一代的自然人權,而是第二代的社會人權。 註4. 典出南宋羅大經所撰《鶴林玉露》卷七:宋初宰相趙普,人言所讀僅只《論語》而已。太宗趙匡義因此問他。他說:「臣平生所知,誠不出此,昔以其半輔太祖(趙匡胤)定天下,今欲以其半輔陛下致太平。」 註5. 1486年,兩位天主教修士兼宗教裁判官的克拉馬(Heinrich Kramer)與司佈倫格(Johann Sprenger),撰寫了《女巫之槌》(The Malleus Maleficarum),詳細列舉了很多種識別女巫的方法發起了聲勢浩大的「歐洲女巫大審判」。 註6. 作者不詳,〈基督徒迫害科學家罪惡史(四至十八世紀)〉,http://exchristian.hk/forum/viewthread.php?tid=5351 註7. 《大學》原是《禮記》第四十二篇,內文的撰成約在戰國末期至西漢之間,作者是誰尚未定論。舊說為曾子所作,當代很多學者認為實際是秦漢時的儒家作品。 註8. 維基百科,〈神聖羅馬帝國〉,[各版本對死亡人數的說法,出入極大。]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A5%9E%E5%9C%A3%E7%BD%97%E9%A9%AC%E5%B8%9D%E5%9B%BD 註9. H. G. Koenigsberger, George L. Mosse, G. Q. Bowler, Europe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Second Edition, London: Longman, 1999. 註10. 喬宜斯,〈教宗又有震撼發言,評天主教會太故步自封〉,《The New Lens關鍵評論網》,201-09-23。 註11. Scott Bidstrup, “Homophobia: The Fear Behind The Hatred,” 1997, http://www.bidstrup.com/phobia.htm 註12. 〈聯邦最高法院歷史性裁定美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蘋果日報》,2015-06-27。 註13. “Eight EU Countries Back Same-Sex Marriage.” Angus-reid.com, 2010-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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