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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為太久沒有創作,本身也沒有被抄襲的經驗,所以有些地方不是很能理解。
到底"抄襲"和"原創"應該要如何界定呢?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解釋:目前司法實務對於著作「抄襲」的認定,確實符合人民一般的法律感情,就是如果你要指稱我抄襲你的著作,你要證明我曾經看過或參考(接觸)你的著作,而且二個人的著作要很像(實質相似),才會構成著作抄襲。

在著作權法的法律適用方面,則可以再把上述原則做一些細部的說明如下:
• 1. 著作權法承認「平行創作」的保護: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不同,承認不同的創作者,若是在「獨立創作」的情形下,偶然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或是因為參考的素材相同,而創作出非常相似的作品(例如:在同一個地點拍照或繪畫、利用同一個屬於公共所有的雕像或畫作進行改作等),這時候因為雙方各自獨立進行創作活動,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鼓勵的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活動,因此,即使二個作品很像,是分別給予二個不同的獨立的著作權加以保護,二個作品間也沒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一般稱為「平行創作」的保護。

• 2. 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必須以作者的「創意活動」之所在為主要判斷標準:有時候二個著作間就其整體看起來「大同小異」,但因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者的「創作」,所以,若是「大同」的部分,雙方都是參考某一些相同來源的素材,而「小異」的部分,則是雙方各自創意所在,這時候,即使可證明有「接觸」,仍然不會構成「實質近似」。例如:A看到B在植物園寫生的畫作覺得很美,隔天也到植物園去找到同一朵荷花,嘗試在與B的畫作相同的角度作畫,雙方以水彩繪製的荷花外觀看起來很像,A也曾經看過B的畫作,但仔細看則發現因為A並不是看著B的畫作從事創作,而是自己直接看著現實的荷花進行創作,二者繪製手法亦有所不同,則這樣的差異點正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創作活動,因此,也不會構成著作權的侵害。

• 3. 是否有「接觸」在著作權法上僅是用以證明是否屬於「獨立創作」的輔助證據:若是可以證明有「接觸」或是有相當高接觸的可能性,則被指稱侵害著作權的人,要花更多的努力提供有利的證據,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非著作權的侵害。因此,也有許多創作者會儘量避免在很近的時期,創作自己曾經接觸過相同主題或創意的著作,以避免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 4. 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若屬於「思想」等抽象事物的相似,並不構成著作權的侵害: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有許多被指稱「抄襲」的情形,往往只是採用了相同的概念或原理進行創作,或許在學術上可能違反學術倫理,但未必構成著作權的侵害,這個部分可以一併參考第1篇第12題的說明。

• 5. 即使證明有「抄襲」,還是要回歸著作權法的規定,認定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理論上,若法院認定構成「抄襲」時,必然有「實質相似」。但「實質相似」還必須區分較後從事創作之人,是否就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創作在裡面,如果沒有的話,應該論以「重製權」的侵害;如果有的話,則應該論以「改作權」的侵害。

至於原創,又解讀為獨創性,在維基百科的第一句解釋為:(英語:Originality)泛指作品是全新的,而不是經由複製、改編、剽竊、模仿、抄襲、二次創作,或系列作的衍生作品。新發明的物品可稱之為原創物。
也符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於獨立創作的解釋。

所以我們可以確定,草布丸子確實是抄襲了。

那麼,什麼又是仿作呢?
百度百科對仿作的定義:一般在講,仿作是沒有藍本的,作偽者憑自己的想像,仿學某人筆法結構,自由寫作而成。大都是因為缺乏古本臨摹,就不得不這樣作,當然容易露出作偽者的本相來,或與時代風格不相符合。但因為自然活潑,也有容易欺人的一面。還有雖有原本,但作偽者略取大意,不予照臨,亦可謂之仿。
所以仿作的確也是一種抄襲。

這些抄襲在沒有曝光以前都沒有太大的關係,也不會輕易侵犯到獨立創作者的著作權,但是放在FB粉專這種公開行為,會侵犯原創者的利益,也有將作品用以圖利之實。
因此該FB作者需撤下他有抄襲疑慮的所有圖片,並且可能需要公開道歉(我猜的),甚至若原創者採取法律行動時,這位FB作者有極大的可能會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