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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教 與 懲罰 --- 監獄的誕生

保羅‧米歇‧傅柯 著 (亂亂布里 故事旁白 @@! 圾疫兒 校訂 ~~) 

第二部分 懲罰‧‧‧刑罰 ~ 虐待 ~

第二節 溫和的懲罰

[傅科先生 從之前 畫好的箭靶 開始...]
於是
    懲罰 這個藝術
        現在 必須得靠 '符碼'技術 來'表現'了

要如何 恰當地 '懲罰' 罪行 呢 ?

啟蒙思想學者總是設想得很 '自然' ~
    如同 意大利學家者 Cesare Beccaria (1738-1774) 所說的
      " 要讓 拷打與行刑 的念頭 永駐脆弱的心 ~ "
          " 永遠永遠 支配 那驅使他們犯罪的 情感 ~ "

換句話說 ~ 就是
    要標記一組 關聯於罪行 這個價值 的絆腳石
        讓被罪行吸引的人 自己 自然地 感受到阻礙
            然後 自然而然地 臣服於這 權力關係的設定 ~

這些絆腳石必須組成新的 '刑罰彈藥庫'
    正如同行刑場面被組織為 '報復的徵兆' 一般 ~                      (OS: 報復 ?)

[傅科先生 繼續介紹 啟蒙思想的改革學者們 多方設想的條件...]
                            (布里 也很自然地先跳過 這部分 ... 以後再補 ... @@!)
... ... ...

[傅科先生 說...]
懲罰 應該是 全新而且別緻的 !? 
   "避免施以相同的懲罰 ~ " 如果是重點 ?
        那..那..那.. 監禁 ~ 
            唯一可變動的是刑期 的 監禁 ~
                要如何 成為可見而生動的刑罰呢 ?                 (← 新箭靶 ~~!)

它曾運用於 
    侵犯他人自由 (誘拐) 濫用個人自由 (騷亂/暴力) 的個案 
它也曾配合
    強制勞役
它也被認為
    不能反映具體罪行 ?
        無法影響大眾效果 ?
            無用處 ? 甚至 是犯罪溫床 有害社會 ?
                難以監督 獄卒濫權 ?
                    監控 是剝奪自由 也是暴虐 ?
                        ... ...

但是在 1789-1810 前後 在短短的時間間隔裏 拘禁變成是完全必要的懲罰
    除了 死刑 罰鍰 之外
        它化身為 強制勞役 囚犯船 拘禁 幽禁 短期監禁 ...

第一法蘭西帝國 突然 藉由法律 
    在 各區 各省 各郡 的大城市中心 廣設封閉的高牆 配合中央部會 集中管理

於是 曝露罪犯身體招受酷刑的 儀式 ~ 展示無上君權的 死刑台 ~ 
    被置換成 讓社會體表現懲罰的 刑罰劇場  
        封閉複雜 層層劃分 整合於國家機器之中
    高牆 不再保護專權財富 
        而且是 封死不通 無法穿越 讓懲罰在裏神秘工作
    它代表新的公民秩序
        帝國利用它進行另一戰爭 建構不過分侈奢而且頑強的體制

監禁作為刑罰 有如殖民地開拓般的發展 的確令人驚訝
    它也迅速填補 公開刑求消失後的空缺 ...
                            (布里 又跳過 許多歷史 ... @@!)
... ... ...

[但是 傅科先生 要問的還是 同一個問題...]
拘禁 ~ 
    遠從古老法律 的 不被重視
        到 因暴君黑獄 而備受譴責 
            如何在短短時間內
                變成'合法懲罰'的一般形式 ?                   (~~!)

[傅科先生 接著陸續介紹 四個具代表性的教養所 暗示...]

1. Rasphuis of Amsterdam, Netherland 1596 (http://en.wikipedia.org/wiki/Rasphuis)

-- 原定收容 乞丐 
       及 年輕罪犯

-- 可視行為良好程序度 而有一定的刑期減免
       所有人都強制共同工作 而且工作完成後有工餉可領

-- 有嚴格的作息表
       體系化禁止及強制之事
           日復一日地 頻繁的監督 告誡 及 宗教閱讀

-- 將十八世紀後半頁的 教養所技術
       啣接於 十六世紀 藉 持續訓練個體 來進行 教學及精神感化的學說

2. Maison de Force at Ghent, Belgium 1772

-- 發現 藉由判決宣告的作惡之人 大部分不是 工匠 
       也不是 勞動者 而是懶惰到去行乞

-- 利用勞役 應付經濟上急需處理的問題 
       相當於 可以提供就業訓練的場所

-- 減少訴訟案件 降低國家財政負擔 
       減少 因流浪漢破壞林木 而短少的稅收
           提供大量新勞動力 減少勞動成本           
               必要的慈善措施 賑濟真正窮困

-- 代表 "要活著就得工作" 的想法

-- 刑期長短只考量到 行為糾正的可能 
       以及 被糾正之人 的經濟用途

3. Penitentiary at Gloucester, England 1781

-- 刑期短可能鼓勵 趁亂脫逃
       刑期長則可能 勒索或勾結

-- 除了強制工作糾正 還實行 個體隔離 提供可怕的震撼 免得像工廠

-- 被視為 教養所 感化院 

-- 目的 轉化靈魂行為 

-- 個體監禁 進入 民法的 考量

-- 因為米國獨立 缺乏地方流放犯人

-- 重刑犯完全個體隔離 其他人白天一起工作 晚上個體隔離

-- 靈魂/行為的 轉化裝置 
       進行學徒工作 宗教指導

4. Walnut Street Prison at Philadelphia, USA 1790 

-- 在工場 強制工作

-- 人犯總數固定

-- 勞動 供給 監獄開銷 及 罪犯所得

-- 絕對嚴格的作息表
       體系化禁止及強制之事
           日復一日地 恆常的監督 

-- 重刑犯 或 累犯 單獨監禁 

-- 可視行為良好程序度 而有一定的刑期減免

-- 不公開刑罰場面 公眾可以知道判決

-- 整體改變個體的 身體習慣 與 心思意志

-- 行為的控制轉變 伴隨 個體的知識 而互為因果地發展

-- 除了 罪行犯罪背景 被告偵察摘要 判決前後的行為記錄
       整個拘留期間 個體會被觀察
           行為被記錄 每周送交督察
               而就所有發生的事件 研判是否刑期減免

-- 不是依照罪行來區分 而是由行為傾向來區分

-- 是個永久天文台 監視個體的墮落與弱點

-- 分單獨監禁 重刑犯 
       惡劣慣犯
           非慣犯
             緩刑犯

-- 除了被隔離
       潛在的危險也由 行為被觀察天天被記錄

-- 監獄是個知識裝置

[傅科先生 接著探討獄政在 思想與制度 之異同...]
教養所或監獄
            的運作 
                  和 獄政改革學者
                                 的設想
                                       在學理上是有交集之處 !

不是為了清除罪行 ~ 
            也不是為了贖罪 ~
                      而是為了'避免'罪行重複 ~              (OS: Aha ! 不報復了  ~~!)            

因而 教養所 對犯罪個體 施行 矯正性的懲罰 ~ 勞動教化 !                   (OS: 勞改 ?)
    先依據 罪行的刑期 ~ 性質 ~ 嚴重性 ~ 將刑罰個體化
        矯正過程中 再根據 罪犯個體的 性格 ~ 及潛在危險 ~ 逐步調整措施
            呼應 (呼嚨 ?) 了 獄政改革學者要求 懲罰依罪行明確區分 的呼籲

分歧出現在對所謂個體化矯正技術的定義
    在 通往個體的程序 ? 在 刑罰的工藝 ? 在 與個體身心建立的關係 ?
 
學者設想到的是'表現' (representatios) 
    有關犯罪個體利害的各種表現 ~                               (OS: 不然他們還會什麼 ?)
        甚至 犯罪個體的身體 也可以是表現的物件 ~
    針對這些表現 進行可以 '引起關注'並'廣為流傳' 的 "罪行-懲罰" 關聯
        讓被懲罰的罪犯其 豐富可見的各種表現 依據刑法這表現系統 萬無一失地關聯到罪行 而成為法律的對象 ~~
            讓罪行的概念作用有如預期懲罰的徵兆 ~ 

教養所的矯正裝置不同
    懲罰施行的對象是
        受刑犯的 身體/時間/各式姿勢/活動 及 受刑犯的靈魂 (這裡是指生活習慣) ~
    教養所施行'操練' (exercises) 有
        作息時間表 
            強制的運動 
                規律的活動 
                    孤獨的沉思 
                        共同的工作
                            還有 寂靜 勤奮 尊重 良好習慣 ...

讓囚犯 自動地 臣服於 習慣 ~ 規則 ~ 命令 ~ 權威 ~
    這時 他無法 復原成 社會公約的法律對象
        反而被形塑成 某種權力代理人的馴服對象 ...

完全的強制行為訓練 意味著 排除壯觀的場面
    而 懲罰權力代理人擁有完全權力 外力無從干擾
        這種 秘密 ! 自治 !
            違反改革學者的刑罰學理
                因為他們希望 
                    全民參與 社會公敵 的懲罰 ~
                        依公共訂定的法律 決定 恰當透明的懲罰 ~

[傅科先生 自問 這是 '懲罰之城' 還是 '強制機構' 呢 ?...]
在一方面 監獄在社會網絡廣泛分佈 刑罰權力到處可見 ~ 不被矚目為少數濫權 ~
    另一方面 矯正術 施加於囚犯個體 卻要求使其 隔離於 社會體 與 司法權 之外 ~
        ... ... ...

監獄的掘起 標誌著 懲罰權力開始制度化
    也著意味 懲罰權力 在社會功能之下 隱藏得更好 ?

總之
    懲罰成為權力技術的方式有三

** 擁有武力的封建君權 藉由 行刑儀式 (ceremony) ~ 
       標記 (mark) 被拷打的身體 ~ 
           罪犯被制裁 被完全征服 

** 社會契約下的社會體 藉由 罪行表現 (representation) ~ 
       墮落的靈魂 被編碼成 待罪的 徵兆 (sign) ~ 
           罪犯 重新被大眾認定成法律的對象

** 監獄機構的行政單位 藉由 身體操練 (exercise) ~ 
       在囚犯身體的習慣及行為 留下痕跡 (trace) ~
           罪犯成為 被即時強制的個體

最前者 為報復的 後兩者是預防的 功利的 矯正的 ~

[傅科先生 最後還是問 為什麼是第三種模態被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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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段落 ~

抱歉 ~ 時間支離破碎 ~ 口供也支離破碎 ~

布里 對於 權力結構越來越有感覺

發現 自己也監禁在共犯結構之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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