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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l823:

首先,提一個,我只是這次事件的吃瓜路人,圈內邊緣人,會來回是因為我不能接受錯誤的法律知識被奇怪的散佈,散佈者在說話前還不預先做好功課,出現了許多只要GOOGLE即會出現的謬誤。
喔順帶一提,我是章老師的學生。

關於第二串偷偷說熊貓先生所提到的權利濫用(Copyright misuse?)我實在不能確定您要表達的是哪個概念,因為中英文所要指稱的原則並不相同。

一、關於權利濫用
(1)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明文規定在我國民法第148條,權利行使不能違反公共利益或者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2)Copyright misuse則是源自於美國的版權濫用(專利濫用),簡單來說是指專利權人在行駛權利時超越了法律規定的範圍,總之用了不正當手段因此損害他人利益。

總之我想是都跟律師函沒有關係的辣

好的,那我們再來解釋一下律師函是什麼。

二、律師函
(1)定義:是指當事人委託律師具名告知對方或其他特定對象一定法律事項的函件,由專業律師依照當事人委託的內容和希望傳達的意旨審慎撰擬而成。
(2)翻譯:司法界合法的恐嚇信。
(3)結論:對總之律師函的定義其實差不多等於放話。
『誒誒我話都放在這裡了喔,後果也都跟你說過了喔,我以後有什麼動作你不要以為我没說過喔。』
也就是說,ㄋㄩ的律師所撰寫的律師函就算有疑慮,那又怎麼樣。
他就只是放話,他沒有影響損及他人立場,嚴格來講他只是說明了自己的立場。
關權利濫用屁事

三、總結
我們法律專業出身在面對法律問題的時候都需要做大量的查證、翻閱資料,再三確認,我們都況且如此,想要求求非圈內人,不要再未經嚴謹查證就隨意在網路上散佈錯誤資訊。
一來會帶偏風向,二來還會嚴重誤導他人,這是我們所不樂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