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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進益 《台灣海峽兩岸和平合作協定草案》

第一條 大陸當局承諾於本協議生效一年內,撤除其針對台灣之各項飛彈佈署,並由公正之第三者如新加坡 加以檢視。此後亦不再舉行針對性之大規模軍事演習。台灣當局則於大陸飛彈撤除後,次年起即不再舉行年度漢光演習並檢討其相應之軍事設施。
第二條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內,合力維護其在各自統治下或有主權主張之中國領土主權並協力對抗第三國。
第三條 大陸當局承諾於本協議生效後一年內與台灣當局談判並簽訂台商投資大陸之保障協定以及更緊密經濟合作協定。
第四條 台灣當局承諾於本協議生效後一年與大陸當局完成三通之談判並簽署協議。
第五條 雙方同意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內,談判建立共同市場。
第六條 本於主權共享之認知,並為協助台灣擴大其國際參與,大陸當局承諾於本協議生效後兩年內,積極協助台灣初步以台澎金馬區域(Taiwan, Penhu, Kinmen & Matzu Area,簡稱TPKMA或Chinese Taipei)名稱,成為聯合國觀察員,並協助其加入聯合國轄下之各專門機關及組織。
第七條 雙方亦同意外交休兵,並在國際上共同攜手合作,促進世界和平。
第八條 雙方同意於本協議生效後一年內,分別在台北及北京設立官方機構,其名稱定為「北京常駐台北代表團」(Permanent Mission of Beijing in Taipei)及「台北常駐北京代表團」(Permanent Mission of Taipei in Beijing),以後視情勢發展,而再更名。
第九條 本協議有效期間為三十年。
第十條 本協議由雙方同意合憲之領導人簽署後,應經雙方各自之民意機關予以批准。台灣方面,因情況特殊,並應經公民投票同意之。
第十一條 本協議於經完備於第十條所訂之程序,並互換批准書後,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