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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草案》
第一條 兩岸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其主權領土完整。
第二條 兩岸同意並尊重對方為憲政秩序主體,在平等之基礎上發展正常關係。
第三條 兩岸同意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對方,完全以和平方式解決雙方歧見。
第四條 兩岸決定在雙方同意之領域成立共同體,以促進合作關係。
第五條 兩岸同意在國際組織中合作。雙方在國際組織之共同出現並不意含整個中國之分 裂,並有責任共同維護中華民族之整體利益。
第六條 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兩岸互設代表機構以及在國際間代表性之地位與方 式,將另行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