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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和平協議(工黨版)》方圓

第一條 二十世紀反法西斯戰爭中獲得勝利之中華民族,由於國共兩黨先人的政治分歧所引發的戰爭,導致了兩岸的軍事對峙。國共兩黨後代,基於承擔終結內戰的歷史責任,基於兩岸人民的共同利益,基於中華民族的長治久安,通過平等協商,特簽訂此協議。本協議經兩岸人民公投通過後,將向世界人民和子孫後代鄭重宣布:結束兩岸六十年來的戰爭狀態。

第二條 國共兩黨在和平實現的同時,向中華民族的全體成員致以懇切深沉的道歉。國共兩黨保證從今以後,永遠不使用戰爭手段解決政治紛爭。希望我中華民族子孫後代及兩岸各種政治力量,永遠牢記國共內戰之血的教訓,尊重國共兩黨的政治共識,並承諾永誌遵守國共兩黨的歷史保證,中華民族從此將走出暴力的黑暗,迎來文明的光輝。

第三條 國共兩黨先人,為了服膺信仰,實現主張,不惜犧牲生命,奉獻青春,與所有推動中國進步的先賢一起,共同鑄就了中華民族不屈的靈魂。中華民族子孫後代在牢記國共內戰慘痛教訓的同時,更要尊崇國共兩黨先人消滅封建軍閥與驅逐帝國主義的歷史功勳。先烈們無私奉獻的精神與中華民族不屈的靈魂,是世界和平的核心。

第四條 兩岸和平協議是維護世界和平的基石,是創建東亞共榮和保持亞太穩定的中流砥柱。兩岸和平協議是中華民族內部的協議,不針對任何其它國家。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兩岸與其它國家所締結的一切非戰爭條約及協議仍然有效。兩岸和平協議是維護所有平等待我之國家在華正當利益的確實保證。

第五條 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兩岸共享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大陸方面擔任中國駐聯合國正代表,台灣方面擔任中國駐聯合國副代表。

第六條 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兩岸所有駐外機構不予變動。在台灣有邦交的國家,台灣方面擔任正大使,大陸方面擔任副大使。大陸副大使得兼所在國之大陸事務處主任。在大陸有邦交的國家,大陸方面擔任正大使,台灣方面擔任副大使。台灣副大使得兼所在國之台灣事務處主任。副大使與正大使分別具有代表及處理各自一方事務之全權,副大使享正大使之同等外交禮遇。

第七條 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雙方均向對方派出全權代表。台灣全權代表駐北京,辦事機構稱台灣代表處。大陸代表駐台北,辦事機構稱大陸代表處。兩岸代表處成立後,所有兩岸事務均由兩岸代表處全權處置,原兩岸之海基、海協兩會所有業務轉歸兩岸代表處。海基、海協及兩岸其它一切官方及半官方的相關機構予以撤銷。

第八條 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兩岸軍隊、警察與其它情治機構及其指揮體系維持現狀。兩岸警察與其它情治機構各自維護各方的治安。兩岸軍隊共同維護兩岸的主權與安全。

第九條 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為共同維護兩岸的主權與安全,避免誤會與衝突,兩岸成立軍事互信會議,由兩岸軍事負責人擔任兩岸軍事互信會議共同主席。

第十條 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兩岸在對峙時期所關押的對方軍政警特人員無條件釋放,兩岸因政見不同而關押的所有政治犯、思想犯一律釋放,流亡國外的得自由回國。對於因國共紛爭與兩岸對峙而死亡及被關押的人員及其親屬,雙方必須予以賠賞和撫卹。賠賞和撫卹之事宜由雙方協商,無法協商的由各方自行解決。

第十一條 兩岸和平協議生效後,兩岸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維持現狀。各方均不得乾涉對方的內部事務。兩岸政府及海內外各種政治力量共同組成兩岸憲章委員會,協商本協議之執行、解釋、修改等重大事宜及製定兩岸前途之最高憲章。兩岸憲章委員會由本協議之簽字人擔任共同主席,任期十年。

第十二條 本協議經兩岸人民公投通過後生效。本協議之任何修改必經兩岸人民公投通過後方為有效。在兩岸前途最高憲章之協商期間直至兩岸前途最高憲章經兩岸人民公投通過前,本協議一直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