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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58

第6條 不得由行範圍『沒有立法院』

第9條 公投盟已經申請遊行並得到許可,所以資料一定有填寫

第10條 公投盟成員年過半百了,都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身分證,我想都核准五年了,應該也沒有神麼前科等問題。

重點來了:

第11條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想破頭都不覺得公投盟有符合以上幾點的


第15條

室外集會、遊行經許可後,因天然災變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為維護社會
秩序、公共利益或集會、遊行安全之緊急必要,得廢止許可或變更原許可
之時間、處所、路線或限制事項。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
者,應撤銷、廢止許可。
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
人;集會、遊行時,亦同。

1.沒天災
2.事故[解釋](名)意外的損失或災禍,多用於生產、工作、活動等的意外變故。<<<太陽花活動剛順利和平結束阿
3.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廢止許可。<<<<<阿就沒有啊!!!!
4.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警察伯伯你有發取消集會書面信件給人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