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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民國101年5月1日後,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
2. 遇有緊急情況者,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4小時,惟下次出勤應間隔至少12小時
3. 4週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
4. 4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