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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開羅宣言」,改正後的課文文稿如下:

西元1943年12月1日美、英、中3國發表開羅會議「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e),指出(1)同意對日作戰計畫,(2)決定朝鮮獨立,(3)堅持日本無條件投降。這3點是開羅會議3巨頭的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

有關日本領土的處分則有争執,它們是(1)剝奪日本自一戰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的島嶼,(2)歸還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3)驅逐日本以武力攫取之土地。其中,中華民國要求併吞滿洲、台澎的争議尤大。羅斯福、邱吉爾反對,在新聞公報草稿,美國要求加上「3國無拓展領土的意思」,邱吉爾更直截了當,把「滿洲、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删掉,改為滿洲、台澎應由日本放棄。

最後妥協的結果,「滿洲、台澎歸還中華民國」在公報上只列為目的或議題( Purpose),不是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1955年2月1日,邱吉爾在英國國答詢,就根據這個事實,拒絕接受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把台灣交給中國。他表示,開羅宣言只是一個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的聲明。

故1945年7月26日英、美、中發佈的波茨坦宣言,其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的意思是,日本放棄包括台澎在內的所有海外領土,成為1951年9月8日舊金山和約第2條第2款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的基礎,中華民國對台澎沒有主權至此完全確定,1952年的台北和約第2條也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