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 校長、教師“十不准” [日期:2006-04-15] 來源: 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校長“十不准” 1、不准亂收費。堅決杜絕學校擅自立項、提高標准和擴大範圍的亂收費行為。 2、不准玩忽職守。堅決杜絕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確保一方穩定。 3、不准奢移浪費。堅決杜絕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費娛樂活動。 4、不准參與黃賭毒。堅決杜絕在工作期間打牌,嚴禁酗酒。 5、不准循私舞弊。堅決杜絕校務不公開的行為,不得利用權利謀取私利。 6、不准大聲訓斥教師。堅決杜絕不尊重教師人格的行為。 7、不准搞“家長制”。 堅決杜絕“一言堂”的行為。 8、不准擅離崗位,不履行職責。堅決杜絕上班期間私自外出的行為。 9、不准違反財經紀律,堅決杜絕私設“小金庫”的行為。 10、不准選用教育部和省教育廳確定的普通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之外的教材。堅決杜絕強制學生購買教學輔助材料、書籍和各類商品的行為。 教師十不准 一、不准宣揚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說,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觀點和思想。 二、不准參與賭博、酗酒等違反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的不健康活動。 三、不准諷刺、挖苦、歧視和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不准強制學生購買教學輔助材料、書籍和各類商品。 五、不准公開排列學生的考試名次,打擊排斥後進學生。 六、不准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玩忽職守。 七、不准用粗魯言行對待學生家長。 八、不准在教學活動中有使用通訊工具等影響正常教學的行為。 九、不准對學生進行違規家教。 十、不准索要或變相索要學生及家長的錢物或宴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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