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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案開發的規模、影響及效果的爭議,居然可以不進行二階段環評?環保署大概已不在乎公眾的信任了。

環評法的制度設計,由開發者出資主導作環評報告,由兼差、僅有微薄車馬費的委員審查,住民的程序參與權保障漂浮不定,攻防武器也不對等。結果是制度的功能不彰,縱使進行環評,也無法定紛止爭,其實是造成雙輸的局面。

環評法要進廠大修,才能徹底解決問題。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sep/5/today-fo2.htm (自由電子報 - 淡北道路爭議 郝、朱角力浮檯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