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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版本1(洪申翰版)

提案人:洪申翰  林楚茵  林昶佐  林靜儀  
連署人:賴惠員  何志偉  趙天麟  莊競程  羅美玲  陳培瑜  陳秀寳  張宏陸  羅致政  何欣純  王美惠  邱泰源  林宜瑾  賴品妤  湯蕙禎  張廖萬堅 

將原條文之「不孕夫妻」之文字修正為「使用人工生殖者」,並將「受術夫妻」修正為「受術者、受術配偶」,在現行法框架下,調整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之限制。
※針對同性配偶及單身女性修正、無包含代理孕母、具體條文修正用詞

民進黨版本2(林楚茵)

提案人:林楚茵  林宜瑾  林昶佐  
連署人:洪申翰  蘇震清  邱議瑩  羅致政  王美惠  劉建國  蔡易餘  張宏陸  羅美玲  沈發惠  陳培瑜  林靜儀  林俊憲  莊瑞雄  

將同性配偶納入適用對象。
※針對同性配偶修正、無包含代理孕母、無具體條文修正


民進黨版本3(吳秉叡版)

提案人:吳秉叡  邱議瑩  
連署人:林宜瑾  羅美玲  趙天麟  周春米  張宏陸  林楚茵  賴惠員  黃國書  伍麗華  陳秀  吳思瑤  余 天  黃世杰  沈發惠  吳琪銘  高嘉瑜  蘇巧慧  莊瑞雄  湯蕙禎  王美惠  羅致政  張廖萬堅 

須正視將代孕納入修法

二、我國自八十五年草擬「人工生殖法草案」時,即已開始討論是否將代理孕母納入,惟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專家會議決議,採人工生殖法與代理孕母脫鉤處理;九十三年九月辦理「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形成「不禁止,但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之共識,其後開始草擬法案,九十五年至一百年召開二十多次專家會議,並舉辦國際會議。因仍有不同聲音,乃於九十九年辦理第一次代孕民意調查、一百零一年九月再次辦理「公民審議會議」、一百零二年辦理第二次代孕立法相關問題民意調查、一百零四年辦理第三次代孕生殖相關問題民意調查,結果發現:有百分之五十九民眾贊成開放代孕生殖。


(四)增訂受術夫妻實施代孕生殖之要件:夫妻委託代孕生殖者,除符合檢查及評估適合接受人工生殖及夫妻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外,至少一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及符合下列三項之一:妻無子宮、妻因子宮、免疫疾病或其他事實難以孕育子女、妻因懷孕或分娩有嚴重危及生命之虞。(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五)增訂代孕者資格要件:代孕者心理、生理及社會評估與檢查,以及代孕者有配偶者生理檢查外,另外為確實保障代孕者權益,使其獲得應有之保障,規定需要成年女性且有生產經驗者,不得以非法居留臺灣者從事代孕工作。代孕者限制其曾代孕時,曾完成代孕生殖次數不得逾二次。(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二)

(六)增訂專業諮詢及簽訂代孕契約:為使受術夫妻及代孕者瞭解代孕生殖可能產生之影響及風險,受術夫妻、代孕者、代孕者有配偶者,應經專業諮詢,以及簽訂代孕契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三)

(七)增訂代孕者權益及代孕契約規範:為保障代孕者,規範代孕者權益包括:隱私及身體自主權、探視權、同一週期懷孕失敗後可終止契約或拒絕續約之權利、提供相關保險,以及主管機關訂定定型化契約。(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四)

(八)增訂代孕生值得有償,可對代孕者提供必要費用之規範:為避免形成過多之金錢誘因,造成子宮工具化或商品化,得在主管機關所定金額上限或價額內,提供定額之酬金,並得提供營養費及必要檢測、保險等支出費用。(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五)

(九)增訂醫療機構實施代孕生殖前查詢要件:實施代孕生殖前須向受術夫妻、代孕者,以及主管機關查詢相關要件。(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六)

(十)增訂居間代孕規範:為減少糾紛,保障代孕者、代孕子女及委託者三方權益,可透過居間代孕服務之協調及篩選。(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七)
※前述二之社會共識(2004)、民意調查(2012,2013,2015)結果待補
※著重將代孕納入規範及新設具體條文

民進黨版本4(高嘉瑜版)

提案人:高嘉瑜  
連署人:張廖萬堅 何欣純  蘇治芬  黃秀芳  林俊憲  陳椒華  蔡培慧  郭國文  陳靜敏  陳素月  陳培瑜  余 天  王美惠  林淑芬  陳明文  江永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岱樺  何志偉  邱泰源  王定宇  吳玉琴  陳秀寳 

除了使適用對象涵蓋不孕夫妻、單身女性及同性配偶,另就實施人工生殖前階段之卵子冷凍貯藏,也明定納入補助範圍
※針對同性配偶及單身女性修正、無包含代理孕母、無具體條文修正、凍卵納入補助範圍(無具體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