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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數中法雖然參考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說是要達到數位服務法的理念(1),引用數位服
務法的內容來背書,但是實際內容與數位服務法的理念背道而馳,許多內容刻意打模糊仗


2.數位服務法的審核機關,有做到公正、透明、獨立,並且有限制其權力的配套,但是數
中法的認證審核機關,現有五家裡,有三家與中央政府有關,難保證其「公正、透明、獨
立」,而有行政擴權的疑慮。

3.根據法案第十八條「只要行政機關認為有人向公眾傳達不實資訊,就可以不經法院審理
,在該資訊加註警語」這牴觸了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第二條(2),這有侵害言論自由
的可能。

4.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只要認為網路平台上面的內容違反法律,該法律是屬於強制、或禁
止規定,且有急迫的必要,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使平台業者移除內容」,而法案提及
的違法、禁止規定至少有數百條,能被移除、禁止的理由可以由此延伸上千萬種,這會有
充分擴權,進而箝制言論自由的疑慮,也牴觸了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第三條(3)。

5.除了法院申請命令外,「在法院申請程序完成前,數中法就有權力要求網路服務平台應
予配合」,也就是說,「過去至少要等到法院申請命令的程序完成、生效,才能執行上述
權力,但是數中法可以直接執行。」這違反了個人通訊自由與秘密通訊保障,亦會造成未
審先判的疑慮。

6.花25億成立一個獨立的財團法人的專責機構(有行政權,卻不受監督),這個大家應該
已經聽過了,我就不詳細打了。

7.主管機關、行政機關可以申請調取平台使用者的資料,與執行上述程序,法案上名列的
主管機關有十多個,而歐盟的數位服務法,一個國家,只會有一個主管機關,也只有那個
機關有權力執行這些程序,這會造成多頭馬車與權力擴大的問題。


(1)「非法產品、仇恨、恐怖主義,兒童性虐待內容之限制」
(2)「沒有司法機關的命令,不得要求內容進行限制」
(3)「內容限制必須要求明確、清晰,且依照正當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