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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第三次國際審查
審查後聲明稿

黃怡碧/執行長

首先我們要向國際審查委員會致敬,願意聆聽公民團體的聲音。這次的結論性意見,很大程度反映民間團體長期在人權現場拼搏的親身實踐與觀察。我也要向我身旁的夥伴團體們表達最高的敬意:沒有你們長期在第一線努力至今,這三天審查、台灣的人權狀況都會完全不同。

以下將針對共通性的議題,說明我們的立場與看法:

1. 在 #人權機制 (#人權與轉型正義處+#國家人權委員會):這次審查,我們從政府回應與公民團體參與,可以警覺兩公約、特別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面臨空洞化的危機。法務部因為缺乏相關資源、與經社文專業來協調督導各部會工作,難辭其咎。兩公約作為國際人權憲章,我們建議應該要由未來的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接手處理兩公約的落實與督導。

2. 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民間團體用長達20年的時間催生國家人權委員會,但成立至今,國家人權委員會未向社會各界解釋,他們的使命為何、功能為何、要用什麼方法、達到什麼目的,他們的特性和監察院有何不同。成立將近二年,國家人權委員會和監察院之功能混淆不清,委員的雙重身份也更模糊了兩個國家機關之間的分野;委員在大眾和媒體之前,更常以監委的身份被呈現。國家人權委員會向政府及國會提出意見,是建議性質的,但若委員具有調查和彈劾的職權,會使建議成為指導,既不符合巴黎原則,也有紊亂憲政機關職權的疑慮。我們感謝委員會接受人約盟的倡議,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受類似GANHRI-SCA 的國際認證,確保他們的組織與運作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

同時我們建議立法院儘快通過《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使分工更明確,必要時應修訂《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來區別兩個機關的組織與功能。

3. 資訊透明與 #公民參與:在2013年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就指出政府在決策前沒有落實透明、參與等程序,尤其在都市更新、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土地徵收等議題更為嚴重。以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為例,本該是政府政策亮點,但制定過程缺乏充分的公民團體諮商,特別是邊緣群體的參與,因此不符合人民期待,就是活生生的案例。

這次在結論性意見中,雖然委員會沒有用單一議題來處理公民參與,但是在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企業與人權、以及原住民族權利相關議題,都提及廣泛諮詢利害關係人與公民團體的重要性與無可取代性。

另外,委員也在好幾個點次提及 #人權影響評估 的重要性。人權政策與法律的制定,除須符合公約人權規範,亦應基於實證基礎,透過人權影響評估工具,於政策推出前事據以評估可能發生之人權侵害並據以採行預防性措施以減少人權侵害,並於事後用以監測,以評估是否需要調整政策、法律,甚至廢除。在一定規模之開發計畫,開發單位亦應進行人權影響評估,以採取措施來減少對人權之衝擊。建議台灣政府應於相關法律納入人權影響評估作為通過法律、貿易與投資協定、雙邊或多邊條約,以及重大開發案之要件。

4. 除了主張決策過程以及後續追蹤的資訊透明與利害關係人及公民參與,我們還要嚴正提醒,民意的確是民主社會的基石,但是空泛的所謂共識不可以用來作為規避人權義務的絆腳石;同樣重要的是,不可以用踐踏人權標準的公民投票來眾暴寡,強凌弱,因此中選會應該設置獨立審查機制,審慎處理違憲、違反公約的公民投票提案。

5. 平等與不歧視是所有人權法的第一原則。國際審查委員會在第29點,要求台灣政府應即刻通過一部反面的反歧視法,其中應有明確的歧視定義,以及清楚釐定政府落實平等不歧視的諸多積極義務。民間團體深表贊同,也建議政府應該開始廣泛的政策諮詢,特別是邊緣群體的諮詢。而在反歧視法通過之前,政府可以整理兩公約、CEDAW、CRPD相關的一般性意見,並擬出供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參考的文件,說明歧視的各種樣態和消除歧視的方法。我們希望政府在反歧視法通過之前,積極進行諮商和訓練等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