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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 ] 洛克 / 盧梭

洛克的"政府論"
盧梭的"民約論"
......真的...讓我時常搞混...
因此,我找了一些資料,想要試著分辨它們,
以下...是我整理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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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洛克和法國的盧梭

似處:反對君主專制,把公眾福利看作政治權力的目的,“人民擁有最高權力”或“人民是主權者”,政府的官員由人民委任或更換等等。都主張“權力來自於人民”。

歧處:

一,關於個人擁有財產不均等的現象:
洛克認為,人們通過勞動使人類共有的自然資源中的一部分作為私人財產,這是基於生存的需要而擁有的權利;人們通過勞動得到產品,隨後通過交換,後來又借助貨幣的流通,增加並積累了財產,產生了個人佔有財產不均等的狀況,只要不侵害他人,這是為人們所默認和同意的,社會應制定法律規定財產的合法佔有以及如何保護合法佔有不受他人侵害。
盧梭認為,財產是公共所有的,財產的不平等佔有導致災禍和混亂,富人的財產通過罪惡得來,雖然不可能消除個人財產所有,但法律應該確立財產的公共所有權,並以最狹隘的界限規定個人的財產,使人人平等,並制止有人發財致富。

二,關於政治社會的起源:
洛克認為,人們是出於保護自己以及自由、財產的動機,自願地通過相互協議而結合,自由地選擇他們的統治者和政府形式,就這樣組成了政治社會。
盧梭認為,所謂自願結合的動機,沒有共同利益,沒有團結的紐帶,每個人只想著自己,這樣的結合是騙人的結合,只能是人類社會的罪惡與苦難的源泉。盧梭認為政治和法律的起源,在於富人強者維護掠奪得來的財產和權利,並對窮人弱者套上枷鎖。

三,關於什麼是良好的社會:
洛克認為,組織社會,建立國家和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社會成員個人的財產、生命和安全,良好的社會及其制度,就是能切實保護個人的財產、生命和安全的制度;
盧梭認為,剝奪個人的絕對生存的制度是最好的社會制度,社會成員必須把個人的一切,包括財產、權利和生命,都交給社會共同體並由其支配,共同體保證對每個成員平等對待,超出生存需要的財產不但不給以保護,而且要加以剝奪,否則共同體將會趨於渙散或陷於分裂。

四,關於怎樣看待社會是一個整體:
洛克認為,人們組成的社會是一個整體,但這整體是由持不同利益和不同意見的人們組成的,這個整體是靠全體服從大多數這個原則結合而成的;
盧梭認為,這個整體必須由有著完全一致的共同利益的人們組成,這是一個不可分割也決不允許分割的整體,這個整體是靠全體一致地服從“公意”結合而成的。

五,關於公意:
洛克認為,社會必須有統一的意志(或稱公眾意志、社會意志等),這意志是通過大多數人的意見或意志表達出來的,是通過不同意見的爭議、商議而後按多數決定原則決議而產生的。
盧梭認為,公意(或稱公共意志、共同體的意志等)是所有社會成員共同的完全一致的意志,全體成員必須服從公意的絕對權威,不允許對公意存有異見,反對公意的人不再是這個社會的成員,或驅逐或處以死刑。人民是愚昧的、盲目的,看不到自己長遠的、根本的利益所在,因而缺乏判斷公意的能力,人民只有依靠極其非凡的最高智慧的教導才能勉強認識什麼是公意。

六,關於絕對權力:
洛克激烈反對絕對權力,他所說的絕對權力是指不受法律約束的個人或少數人擁有的權力,洛克認為,如果存在這種絕對權力,社會就難以維繫,人民有權不服從並推翻它。
盧梭認為,共同體必須有絕對權力,否則社會公約就是一紙空文,他說的絕對權力就是主權,他又說主權就是公意,或說主權就是公意的運用,或說主權的行為就是公意的行為,由此,盧梭把絕對權威歸結為他所謂的“公意”,由盧梭這個“最高智慧”向人民昭示的“公意”擁有絕對權力,誰反對盧梭的“公意”,就要“迫使他服從”。

七,關於自由與服從的關係:
洛克認為,自由與服從是相對的,法律規定哪些是應該受到懲罰的侵害他人的行為,每個人必須服從法律,自由是指人們在服從法律的範圍以外有權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盧梭認為,自由與服從是一致的,自由即服從自己,因為公意也就是每個人自己的意志,所以服從公意就是服從自己,也就是自由。

八,關於公眾福利:
洛克認為,公眾的福利就是社會全體成員個人利益的總和或集合,公眾的利益是得到大多數人認同的利益。
盧梭認為,公眾的福利不僅僅是個人利益的總和,而是大於這總和,公眾福利不建立在個人利益的基礎之上,公眾福利只存在於不可分割的共同體之中,公眾福利是個人利益的源泉,只有首先保證公眾福利才能保證每個人的利益,而每個人的滿足就達到了“全體的最大幸福”。

九.
洛克認為,必須把社會和政府(或者說國家)區分開來,社會或人民對於政府或國家始終保留著自己最高的權力。
盧梭認為,社會、人民、共同體、主權者、國家等都是同一個事物,只是從不同的角度去論述時用不同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