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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好難,把人名化約一下才好懂多了(你確定?)

—懶人版—
E跟A向C借錢,因為C身分敏感,所以透過D匯款出去。E、A認為債主是C所以直接把錢還給C,但是D卻去聲請保全債權假扣押,E、A覺得裝肖維你D就是人頭憑什麼扣我的財產。
最後法院認為E、A主張跟假扣押程序無關,繼續假扣押。
—結束—
至於實體訴訟,判決書不公開XD

—法院裁定版—
聲請意旨略以:異議人E之妻A與第三人B於Y年間共同投資M市P區不動產(以下稱系爭不動產),尚缺資金新臺幣(下同)1,800 萬元,經B之指示,由A出面,於Y年S月N日向B之兄即第三人C借款1,800 萬元,其中600 萬元應由合夥人B負擔,此為C明知,因C曾為M市議員,並為T信用合作社之理事主席,現為PP府GG顧問,自認其身分敏感,為掩人耳目,乃指示其人頭即相對人D於Y年L月X日匯款至異議人E銀行帳戶,並要求A簽發受款人為相對人D之支票交付予C,嗣A為清償與C間之1,800 萬元債務,已依C指示,將1,600 萬元及200 萬元分別匯款至相對人D銀行帳戶,將1,000 萬元匯款至第三人F銀行帳戶,異議人E與其妻A與相對人D間並不存在任何消費借貸關係,相對人D僅為C之人頭,僅有匯款之事實,不能證明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合意,相對人D完全未釋明其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其提出假扣押之原因,亦屬無稽。

惟查:

相對人D就其所主張之請求,亦即其對異議人E有1,800 萬元借款債權存在,依其所提出其匯款1,000 萬元、800 萬元予異議人E之匯款單2 紙,堪認相對人D就其欲保全之金錢請求已有相當之釋明。至異議人E主張相對人D僅係C之人頭,借款關係存在於其妻E與C間,且已清償,僅有匯款之事實,不能證明兩造間存在消費借貸合意云云,核屬本案請求有無理由之問題,並非假扣押程序所應審究。

A、C、E好像有糾紛,但另外一個刑事案件,A、C、E是一起被人家吿業務侵占,但是法院駁回交付審判的要求。

這水真的很深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