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 被付懲戒人金門立委陳玉珍姊夫蔡其豪本件(111年度清字第14號)已於民國112年1月9日下午2時20分宣判,茲將判決主文、事實概要及理由要旨,分述如下: 一、主文: 蔡其豪記過貳次。自82年11月6日起在警察機關任公職,其間於107年10月4日至108年4月30日間擔任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偵查隊隊長,自108年5月1日起至同年8月31日止,以其父母年邁,且其母罹患類風濕性關節炎,兩人生活亟需專人照顧,而以「侍親」為由,申請留職停薪,經金門縣警察局108年4月23日令核准在案。然其於上開留職停薪期間內,在原辦公時間,反覆從事與申請留職停薪事由不符之下列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一)於108年5月27日偕同其配偶陳玉玲,在金門縣秀中預拌混擬土廠,協助陳玉玲家族所經營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瑞營造公司),與王榮富簽訂工程施作合約,以施作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位於烏坵島之軍方營舍興建工程。(二)於同年6月28日偕同陳玉玲,協助海瑞營造公司,向戴克忠承租工程用之吊貨車,以使用於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揭營舍興建工程。(三)自同年7月1日起,以海瑞營造公司名義申請登烏坵島,協助監督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開營舍工程之興建,在同年月11日離開烏坵島;復自同年7月15日起,以鄉民身分申請登烏坵島,協助監督海瑞營造公司所承攬上開營舍工程之興建,在同年8月1日離開烏坵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793526-53d98-1.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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