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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28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育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21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26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9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0 年1 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8746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最後事實審裁判書、戶籍謄本、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 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逸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