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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小姐
你好,我是一名全職媽媽,敝姓洪。
女性因為天生的生理因素不希望被生理男性碰觸或觀看,在外租屋與住宿時為了安全與安心感也會找尋純女性住宿,請問這部分會被平等法嚇阻嗎?例如一名女性徵室友時講明要是生理女性,來合租的人卻是女裝戴義乳的人,後來對方在家著貼身服裝時才發現對方下體有明顯凸起,請問如果請對方離開算不算歧視?還是算是這名生理女性被欺騙了只能忍受害怕與一名騙人的生理男共住?
純女性空間不接受有陰莖的人進入,請問算歧視嗎?例如女性洗澡間、女性裸湯、女性更衣室請問會不會被告歧視?
經營個人美體美容工作室的女性會因為個人安全而只接生理女性客戶,請問平等法會不會對他們造成影響與衝擊?
如果以上狀況都被平等法壓制懲罰女性,那是不是忽視與歧視這些天生沒有陰莖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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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芯:
針對議題一、禁止歧視的特徵
有兩點意見:
1) 根據今天的題綱,在這四個國家中,加拿大所列的 「禁止歧視特徵」是最多的,最少的是德國。然而我 們收集的資料發現,加拿大因這個法律所發生的爭議 性訴訟案件蠻多的,極為擾民,而相較之下,德國案 件少些,社會動盪較小。或許「禁止歧視的特徵」不 是列得越多越好,反而應當謹慎,避免對人民的生活 衝擊太大。
此外,如果這四個國家已通過立法多年,甚至也修 訂過法律,都還沒有採用聯合國建議的,對於「禁止 歧視的特徵」採取「其他身分」的概括條款,那麼, 很可能聯合國的建議並不實際,如此我們國家更應該 借鏡他們,不應該貿然跟進。
2) 這四個國家中,德國、英國沒有將「性別認同」列 入「禁止歧視的特徵」,加拿大和瑞典是有的。分享一 個加拿大的例子,可以看出「性別認同」與「婦女權益」會產生權利衝突。
2017 年,多倫多一間只限定女賓才能進入的水療 中心拒絕一名跨性別人士的預約,因為他們的客人在 中心內可能不穿衣服,所以嚴禁「男性生殖器官」。之 後受到跨性別群體及其支持者在社交媒體批評為「恐跨」,並給予負評。事件曝光後,有議員表示,他們早已立法禁止「性別認同」歧視,因此水療中心的做法違反人權。
這是真實的案例。女性應該有免於恐懼與擔憂的自由!
歧視應同時考慮主觀與客觀情境,而具有明確性與 合理性才對,所以,加拿大這一案件,多數女性認為不可以讓跨性別進入,就不該被視為是「歧視」。至於該跨性別者不願去男池,而沒處可去,這是政府應該要解決的問題,而不是強迫女性犧牲她們的權益。
所以,在制定平等法之際,請政府對國外權利衝突的案例要多做收集並研究配套措施,以降低對婦女生活的衝擊,維護我們婦女應有的基本權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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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湧(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 秘書長兼執行長)
建議歧視的定義需要包含被動歧視。意思是行為者本身無意歧視,但政策上或操作上的不周延產生歧視情況。
我們服務偏鄉的兒童跟兒少安置機構,發現即使國民教育法規應6~15歲的國民應受國民教育。但是教育部偏鄉廢校政策造成偏鄉孩子7歲被迫離開父母離家就學,加上國民中學設置缺乏,例如花蓮縣崇德村孩子國小畢業後也必須離家甚至住校才能獲得國民教育基本權。這是家庭居住跟社經背景差別下,政府政策產生的歧視。
教育部根據學校學生人口數設置輔導與特教資源,而非依據該校學區內學生需求人數來設置,因此當學區內有特教需求學生就學安置時,如果遇到這姑學校沒有設置輔導特教資源時,就必須到其他學區遠距就學。政府安置兒童進私立兒少安置機構時,也因為同樣的原因(輔導資源不足)被迫無法在學區就讀,很多育幼院的孩子因此不能學區就學,要讀四所小學、三所國中,這是教育部教淤資源分配政策意外產生的歧視。
同樣,我國經濟部、交通部陸續將國營事業轉為民營,但是金融服務、郵政服務、醫療服務都因為營運利益的考量退出偏鄉地區。例如新竹縣尖石鄉山區沒有任何孕婦能夠在地定期產檢,他們必須到遠地竹東鎮才能享有。這是政策產生的公共服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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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蔚津(No self ID)
反對反歧視法的概括性定義跟條款,立法必須明確、避免瑣碎,不必凡事都要入法,例示會導致立法過於瑣碎,一旦立法就代表政府公權力擴張,無法定義歧視範圍也會使人民無所適從,不曉得自己是否為歧視,恐怕有寒蟬效應,變相侵害言論自由
且前面有提到某族群受傷是因為自身受到歧視,但指出客觀事實是否是歧視?例如指出男跨女生理男性的身分、肥胖者為肥胖等,建議反歧視法以列舉為佳。國外就有女性指出男跨女的男性身分而遭受訴訟,也有女性因為加害者性少數身分,判決被輕輕放下
上一場也要求企業要錄取一定的性少數,這是否壓迫到了其他人就業權益?且應以鼓勵代替罰則,並在制定反歧視法之前也要注意制定的規範是否侵害了其他族群的利益,最明顯的就是女性空間,不只有剛提過的廁所,還有限女租屋、更衣室以及女子監所,在照顧男跨女的性別認同,會危及女性的權益跟安全
政府不應該強硬規範強求人民配合,否則恐將引起反撲,我國並非沒有歧視的罰則,但該做到何種地步,是需要多加研議,避免擴張的公權力傷害了人民的自由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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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雅芯
線上聲音設備無法正常輸出,抱歉有一些提問在此留言提出,謝謝。

1.關於歧視的定義。針對跨性別者的免術換證,未來在對方未直接表明告知其性別時,僅能以外觀、外貌、穿著來判斷其性別。若在一女性公共空間,例如泡湯、SPA、健身房...等,在沒有預期的強況下看到男性體徵而不由自主尖叫,這樣是不是讓跨性者感受到被冒犯覺得被歧視,就犯了平等法?

2.目前的兵役法只有役男沒有役女,目前也曾加義務役服役期為一年。想請問未來平等法通過,這部分是否會調整成男女一致,都要服義務役?
又或者平等法不調整這部分的義務規定,是否也可能發生只要自我認定是女生(生理男),就可以不用服義務役。(這不是歧視這是有可能會發生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