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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經常為人濫用的毒品,大致上可分為五大類:1、興奮劑:使人身心兩方面都更活躍,並且能夠阻止服食者入睡。2、鎮靜劑:具有減輕焦慮、減少活動以及使人入睡的作用,服食過量,可以使人失去知覺或昏迷不省人事。3、迷幻藥:可使服食者產生幻覺,進入多采多姿的幻想世界。4、大麻:主要是具有鎮靜的功效,但是也能使人產生幻覺。5、溶劑:效果難以預料,多數具有鎮靜作用,但也能使人興奮和引起幻覺。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在此僅列出三級,其品項如左: 1、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及其相類製品。 3、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製品 (二)可能觸犯的刑責:違法行為 一級毒品 二級毒品 三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 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千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七百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 意圖販賣而持有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七百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百萬元以下) 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七百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 引誘他人施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百萬元以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百萬元以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七十萬元以下) 轉讓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百萬元以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七十萬元以下) 三年以下 (三十萬元以下) 施打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三年以下 持有 三年以下拘役或 (五萬元以下) 二年以下拘役或 (三萬元以下) 更詳細條文內容,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 (三)吸毒的害處: 1、毒品會對腦中樞神經造成影響 「吸毒者為達到預期的效果.往往需要反覆增加使用量,常常會在不知不決覺的情況下過量使用.造成中毒現象,依賴毒品。一但終止或減少使用毒品,身體即會產生流淚、打哈欠、嘔吐、腹痛、痙攣、焦躁不安及強烈渴求藥 物等戒斷症狀。 2、吸毒成癮者在持續使用毒品的情況下,極難戒絕 終其一生難以擺脫毒品的束縛。除了會嚴重影響個人健康外.還會面臨失業、求職不易、朋友疏離、婚姻破裂、家庭破碎、自尊受創,而無法適應社會,甚至不惜以暴力或偷竊等不正當的手段謀財,以設法 取得毒品,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四)反毒標語:快樂人生不吸毒。 遠離毒品,迎向朝陽。 反毒,健康,幸福。 無毒的地方,有陽光。 走出陰暗角落,迎接無毒新生活。 攜手反毒,共創健康。 早期發現使用毒品的家人,協助他就醫戒治。 請善用戒癮輔導資源。 吸一口毒,送半條命。 天堂地獄僅是一陣吞吐的間隔,請別上毒品的當! 毒品,毒你,讓您樂極生悲。 快感是瞬間,破滅是永遠,請拒絕毒品誘惑。 沈浮一念,生死一線,堅持與毒品誓不兩立。 重視生命,拒絕毒害。 生命原本多彩多姿,請勿讓毒品腐蝕生命。 吸毒等於自殺,拒毒健康快樂。 請協助他釐清生命亂象,遠離毒害。 茫,一步步將你推入毒品的陷阱。 切勿踏上吸毒不歸路! 販賣毒品喪天良,吸食毒品失健康。 尊重自我,請別讓毒品將你的靈魂帶走! 毒品引進門,全家近鬼門。 珍惜生命,請拒絕毒品誘惑。 茫一時,悔一世,別讓毒品毀掉自己。 愛你的親人,請不要讓家庭成為吸毒場所。 堅決拒毒,工作更有勁,乘客更放心! 大眾的安全靠您維護,絕對不要輕易吸毒。 勇敢拒毒心堅定,看你毒品逃不逃! 毒癮可怕要知曉,販毒違法要坐牢。 即時的關懷,是再生的喜悅,請協助吸毒者就醫戒治。 發現親友吸毒,請以愛心及耐心陪他一齊度過戒毒難關。 改造環境生活,從事正當休閒,讓毒害無法侵入。 拒絕毒害,前途無礙。 英雄不吸毒。 請以耐心及毅力,勇敢突破戒毒難關,讓自己重獲新生! 不吸毒有更美好的明天。 四、 反暴力: (一)可能觸犯的刑責: 1、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3、恐嚇威脅: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4、辱罵他人:第三百零九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5、毀損物品: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 反援交: (一)何為「援交」援助交際的簡稱,最早來自日本,是指未成年少女提供服務來換取金錢的行為,這些服務可以是陪客人約會、出售內衣褲、手淫、撫摸身體、口交或是性交易,在台灣,隨著媒體的大肆渲染,漸漸擴張其定義,形成援交等同為性交易的用語。而隨著網路的發展,提供了更隱匿、便利的管道,發展成一種新型態的「網路援交」犯罪。網路援交的犯罪者會先選擇一個網路平台,再向該平台註冊帳號或暱稱,之後於該平台開的場所散佈暗示性交易訊息,吸引有意援交者的注意後,二人再利用聊天室的密語功能或MSN、即時通約定時間、地點見面以從事性交易。進來許多犯罪者在警方大力掃蕩下,改用援交的同音字如「元」、「緣」、「園」等字來代替以躲避查緝。對於援交,雖然並沒有專門的法條禁止,但刑法上或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上卻有相關的法條,保護他人免於色情、性騷擾或有一個健康無色情的成長環境的空間的自由。而刑法為保護民族幼苗,法律考慮男女如年齡太小,一來發育尚未完全,二來智力淺薄,尚無能力判斷是非,甚至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和後果,對其有特別保護之必要,因此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只要與之為性交,不管是否違反其意願,有無對價都將成立犯罪!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一經傳佈訊息即構成犯罪 近年隨著網路的用語日新月異,網路援交的族群開始創造新的用語,只要在網路張貼援交等性暗示訊息,就可以適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項犯罪,目前於網路上極為常見,按該條條文,只要有散佈、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即會構成犯罪,而不需以「實際發生性交易」為必要,且處罰的規定及於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者)及被援交者(係指提供性服務費用者),因此不論是找援的或被援的,都可以依該條例處罰!不要以為上述條文中並未以18歲作為標準就不觸法!實務上認為,透過網路散播性交易訊息之行為,會有遭兒童及少年閱讀之不確定性,因此為避免兒童及少年有機會接收到此一不當之色情訊息,而傷害其身心健康,因此當有散佈、播送或刊登暗示性交易訊息之行為,不論最終接收方是否為未成年人都應成罪。大法官釋字623號理由書內說明: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致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佈訊息即構成犯罪。 (三)可能觸犯的刑責:中華民國刑法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被害人年齡未滿十四歲時,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者則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年齡在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時,刑度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者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四款皆罰未遂不罰過失。 2、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而被害者為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惟本罪不處罰未遂犯、過失犯。所以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仍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處罰。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第1項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罪處罰未遂犯,不處罰過失犯。 4、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不處罰未遂犯、過失犯。 5、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播送、販賣、製造持有猥褻物品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罪不處罰未遂犯、過失犯。 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 若是在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下達成性交易,則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將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將被處較重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7、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強制性交罪 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應依刑度更重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強制性交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關心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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