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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s://newdiscourses.com/2023/11/basis-of-classical-liberalism/

The Basis of Classical Liberalism
【古典自由主義的基石】(機翻)

**我們不是神。我們不能成為神、造就神、或以神的權柄說話。**
這是不言而喻的,也是智慧與繁榮的開始。

因為我們不是神,所以我們無法知道神的全部本質,甚至無法確定神是否存在。
因此,我們無法知道我們每個人的生命可能有的任何目的,包括終極目的。
因為我們無法知道神的全部性質(如果祂存在的話),也無法知道我們的生命在祂眼中可能有的任何目的,所以我們沒有權限強制他人的信仰,以免我們將他們引向終極的錯誤。
因此,我們尤其沒有權柄去疏遠任何人,不論是自己或他人,使他們無法實現這個目的。
簡言之,由於缺乏神的權柄,我們就沒有理由強迫我們的同胞。

由於我們都缺乏上帝的權威,因此也就沒有任何理由強迫我們的同胞,所以所有人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
世界上沒有任何事物(也不是上帝)能夠讓本質上有限的人,在未經關係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對他人擁有政治或社會權威。
因此,我們對任何其他人所擁有的任何權威,都必須是贏得的、臨時的、短暫的,而且是自願給予與接受的。

由於人類有時被稱為 「墮落 」的道德有限性,他們常常試圖強迫其他人的信仰、言論和行動,無論是出於好的理由或壞的理由。
一個人可以成功強迫他人信仰、言論或行動的主要機制,是透過對其生命、自由和生計的可信威脅,而在最後一種情況下,一般被認定為他的財產。

此外,由於良知的最終隱私的本質,人可能有任何充分的理由對其他人保密,因此不當地侵犯人的隱私及其思想內容,就可以強迫他。

任何能夠摧毀他人的生命、自由或生計,或充分侵犯他人隱私的人,都可以強迫他人的信仰、言論和活動,從而透過摧毀或強迫使他人疏離他可能有的任何潛在最終目的。
只有上帝才可能擁有這樣的權柄,而我們不是上帝。任何人都沒有理由要求這樣的權限。

因此,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我們不是上帝,因此,導致我們存在的造物主(無論是自然法則或自然的上帝)賦予我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財產,包括我們思想中的私人內容的財產,以及利用這些財產追求我們的幸福、財富和任何最終或其他目的的能力。

這些權利以及維護這些權利所需的隱私權應被擱置一旁,因為,根據這個詞的原意,應被視為神聖。

儘管如此,人與人之間仍必須和平共處,並追求我們可能達到的最大繁榮,因此需要在人與人之間建立一些政治制度--一個公正的政府--不是為了統治他們,而是為了確保這些神聖且不可剝奪的權利。
因此,公正政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這些權利,並促進和平解決人與人之間因這些權利及其個別差異而產生的衝突和糾紛。

那麼,這樣的政府必須遵守什麼,才能在完成這項神聖任務的同時,又不會使人與不可分割的事物疏離呢?政府也不是上帝,無論它以何種方式在人類中建立。它不能成為上帝,也不能創造上帝,更不能以上帝的權威來說話或行事。
它必須遵守幾乎所有可以想像得到的種種限制,而且必須確保人類不可剝奪的權利不受自己和他人的影響。

由於政府缺乏神的權柄,一個正義的政府對於它所組成的人並沒有固有的政治權柄。
也就是說,一個正義的政府不能統治,也不能管治,除非得到它所管治的人的同意。
既然政府不能奪取統治的權力,法律就必須取代它來統治,但必須受制於生產與修正的機制,以保證它所統治的人的參與與同意。
由於沒有人擁有任何特殊的政治權力,因此也沒有人可以不受法律的約束,而法律是為了人類自身的公正治理而在人類之間建立的。

然而,所有的政府,包括一個正義的政府,都必須擁有並運用政治權力,包括製造並執行法律,而法律是代替政府進行統治的。
正義政府的權力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因此它是所有借來的政治權力,在任何時候最終都要向它所管治的人民負責,它是臨時的,並受到時間、範圍和權力制衡的限制。

一個正義的政府在本質上必須是民主的,才能獲得被統治者的同意,但除非民主在應用上是共和制的,否則它無法保障少數人的權利免受多數人的侵害。
公僕必須得到他們所代表的人民的同意。公平公正的選舉必須每隔一段時間舉行一次,以便把政治權力借給公僕,並在有需要時把權力轉移給其他人。大者必須有發言權,小者必須有足夠的代表權,以抗衡對其有偏見或疏忽的輿論浪潮。

一個正義的政府必須確保言論、新聞、抗議和請願的權利,否則就無法追究其責任,也無法讓人們正式瞭解其施政所取得的同意。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限制、分割,並納入制衡體系,以防止政府以其不可能擁有的政治權力進行非法統治。政府不是上帝,因為我們不是上帝。
正義的政府了解這一點,並遵守它。不公義的政府拒絕這一點,並違反這一點和他們要服務的人。

一個正義的政府不能強迫人們的信仰、言論或行動,因為它缺乏任何這樣的權力,甚至不能以借貸的方式給予,因此它不能在沒有適當法律程序的情況下,依據其唯一的神聖目標剝奪人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或合理的隱私權期望:確保它所服務和保護的人不可剝奪的權利。
因此,它必須確保信仰、說話和敬拜的權利,以及保護自己免受任何及所有企圖使人們遠離其不可分割地保留的基本權利的權利。
它不能殘酷或異常地懲罰、折磨或強迫任何人自認有罪。


因為個人的信仰和良知是不言而喻地不可侵犯的,公正的政府因此也必須確保在私人空間中不受干擾的隱私權,以及即使在公共空間中對有限隱私的合理期望。
由於政府不是上帝,因為我們不是上帝,而政府是在我們之中設立的,因此政府無權侵犯任何人的內在神聖,無權拷打,也無權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監視他人,或操縱他人的信仰、行動或環境,以強迫他們違背自我決定的意願。
相反地,就像我們其他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樣,正義的政府有責任確保公民之間合理的隱私權,而政府本身無權侵犯這項權利。
因為我們也不是神,所以我們個人之間也沒有這樣的權力。

就像公正的政府一樣,公正的個人必須透過取得他人的同意,才能獲得他們對他人所擁有的任何社會或政治權威。
由於沒有人擁有凌駕他人的固有權限,因此對於政治權限的同意不一定是絕對的,而應該是自由地、依據契約、根據優點,以及由相關雙方決定彼此都能接受的條件而給予的。
因此,成年人之間的政治權威是憑藉對關係中的人而言令人信服的能力而延伸的。
公正的政府應確保這些安排,並設立法院,以利於解決雙方之間的衝突。
法院必須不偏不倚地判決法律,既不偏袒較大的一方,也不偏袒較小的一方,只有在這樣的司法約束下,公正的人才應服從於法院。
專橫的權力必須受到抵抗,任何不抵抗專橫權力和壓迫的學說都是荒謬、奴隸式的,而且會破壞人類的福祉和幸福。
因此,法院在執行法律時必須公正無私。

因為信仰是無法被強迫的,同樣地,任何人都無權強迫他人相信任何觀念,不論是對或錯、真或假。
因此,沒有任何命題會因為是誰提出的而被視為真或好。
每個命題都是透過驗證過程贏得權威的,這些驗證過程要求命題經得起競爭觀念的挑戰,而這些競爭觀念最終都必須與我們對客觀現實的自然法則或上帝創造的最佳評估相衝突。
人可以建立自己的權威,其他人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這是基於他們所展現的能力,可以透過成功地運用他們的才能和觀念來判斷正確和真實的事物。
每個人都不是神,也就是說他是有限的,沒有一個人可以在他所宣稱的正確性或真理上獲得特殊或最終的權威,他必須同意自己的想法受到他人的挑戰。

因為我們擁有自己財產的權利是不可剝奪的,所以只要不侵犯他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我們也有權利為所欲為。
換句話說,我們不僅有權持有自己的財產,也有權依法依據自由企業的原則與財產進行交易。
任何雙方只要互相同意交換契約的條款,就可以進行財產交換,而不會受到第三者的不當干涉,公正的政府應該在其保障每個公民財產權利的責任下,確保這項從事商業活動的權利。

**總而言之,我們不是神。這個不言而喻的命題所帶來的後果是巨大的。**
我們任何人都無權強迫他人或強迫他人的信仰,因為我們對任何錯誤的意義都缺乏有限的了解,而這些錯誤都是針對他人的固有價值和潛在目的而造成的。因此,我們不言而喻地從政治平等的立場開始組織我們的社會,擁有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財產、為了我們的幸福與目的而使用這些權利的能力,以及我們可以維護其神聖性的合理隱私權期望。由於我們缺乏相互統治的權威,我們只能受法律與功績的統治,並透過公開的程序,以有限的方式賦予社會與政治權威,以客觀的方式決定這些權威。
個人信仰之所以神聖不可侵犯,不是因為任何人都是神,而是因為每個人都不是神。
個人在政治上是不可侵犯的,因為他是個人信仰神聖不可侵犯的容器。

這些挑釁性與謙卑的想法,以及它們所定義的社會與政治計畫,合起來有一個名字。這就是古典自由主義。

本文作者:James Linds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