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反歧視法對網路平台的影響》

一位會外友人詢問女協:「為什麼反歧視法以民事訴訟為主,你們卻說會影響網路的言論自由,按目前反歧視法草案,應該不會有行政力量要求平台下架內容吧?」

但自從看到台權會的前秘書長、現任資深研究員號召其他團體一起檢舉下架民視「台聯提出跨運利用反歧視法濫訴可能性」的報導,他震驚了。

「台權會欸!解嚴後台灣史上最重要人權團體,居然也在搞彩虹恐怖!真的超乎我的認知了,今天真的學到了。沒被這樣搞,我還真的不知道反歧視法怎麼直接入侵社會。」

當然,新聞自律所設置的檢舉窗口是現存機制,這個事件實際上跟反歧視法尚未產生關聯。但女協內部經過討論,認為前述友人的疑問很值得詳細解說。

先說結論,從各國實施反歧視法的結果觀察,要達成平台下架特定內容的結果,行政力量介入並非必要,開啟各民間團體、個人向業者提告的法律基礎,「訴訟成本的上升」就足以讓平台卻步。

只要不下架「有人指控違法」的內容就會吃官司,這樣的威脅就足以嚇退一堆無力負擔法務、法遵高成本的小型平台。除了社群平台以外,其他服務的商家對員工的聘雇、升遷、職場空間分配,以及對客戶的選擇,也都可能觸及反歧視法地雷因而挨告。

台灣百分之九十八是中小企業,未必請得起法務人員。先前求職天眼通就是不堪負荷訴訟而倒閉。反歧視法隱含的濫訴獲利可能性,律師雖樂見,卻不是中小企業的福音。

再談回網路社群平台,大型平台尤其仰賴的是自家的社群守則。現在歐洲各國透過賦予提交「透明度報告」義務,以判定平台是否遵守自訂守則。其中檢查的第一項,就是用戶申訴被處理的速度、數量和品質。

一旦民事上規範當事人有權利,平台營運商就會判斷它的社群守則應該要因應當地法令修改,處理申訴的標準就會變動。政府透過軟性的執行和行政指導,加上民事規範的改變,平台就會傾向納入其內部規範考量。而比起具體判斷單一案件合理性,直接移除是避免平台一起被申訴者爭訟最好的方式。

以澳洲的純女社群平台Giggle為例,他們因為引用面部辨識機制,排除生理男入侵平台,遭到跨女提起民事訴訟。因此這類法案一旦通過,根本不需要行政力量的明白介入也能影響網路平台內容。

加上目前《反歧視法》草案特意規劃針對團體訴訟降低訴訟門檻與訴訟費用,第二十五條讓多人可以委託授權法人提起訴訟,依規定提起訴訟的法人,訴訟標的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換算裁判費只要繳納最多六千元。這是赤裸裸在鼓勵任何自認受歧視者提起訴訟。

有多少在地原生平台能夠負擔得起被這樣告?巴哈、狄卡、批踢踢,通通都不行。

網路法是一個運作細緻的領域,非業內人士光看法條也無法迅速想像出後果。網路社群平台接獲的申訴都是至少以千、以萬計。所以,比起擴編人力用心判斷內容的歧視性,對網路社群平台商來說,抓關鍵字全部移除最省心。因此最簡單的就是修改社群守則,讓其中一方直接閉嘴。

除了移除,平台也可能以「降觸及率」作為手段,比如,為了防堵詐騙,探討詐騙手段、警告大眾的文章也可能單純因為關鍵字被掃到,遭降觸及率。

以上這些都是目前世界上大型平台常用的手段,成果是否令用戶滿意姑且不論。

所以,為什麼反歧視法不需要賦予行政機關直接插手的權能,只要規定各類「大眾服務」都是可以被民事提告的對象,就足以影響網路言論自由,大家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