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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公平的審判,需要如神祉般的全知與全能,才可能執行,以至於人們在面對審判時,不自覺的期待法官具備神祉般的品質。

但,明顯而無奈的事實是:審判,是在人設計的制度中,由人來執行,所以,人的弱點,或多或少,會出現在審判中,不完美與失望,本質上是無法避免的。問題應該是:何種程度的失望,在權衡利弊後,是可接受的。

法官既不可能全知,若想避開法官獨斷恣意的弊害,本於證據為裁判,勢必成為唯一的選擇。因而,證據裁判主義,成為發現真實的天險,對的人不一定有證據,證據品質若如斷垣殘壁,事實就難以還原。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真相,只能依證據法則為裁判,誰都沒辦法。

制度是否完備,也決定法官是否表現出更多人性的惡劣面。司法不獨立,法官無法逃離自身利害的威脅,有權者就可能操縱審判的結果。案件負荷太高,防弊、制衡的設計又不足,人的惰性,就會造成法官潦草審判,胡亂結案的苦果。

好的制度讓人易於向善,壞的制度讓人傾向為惡。人就是人,祈求法官更有良心,形塑雖不完美但可接受的司法,還是得從制度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