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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學校可以將學生會會費包括在學雜費裡嗎?
A :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規定:「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另依教育部 90
年 6 月 14 日台技字第 83443 號令頒「私立大專校院向學生收取代辦費
注意事項」(公立大專校院比照辦理)規定,大專校院向學生收取代辦
費應依規定辦理,其中收取代辦費的基本原則包括:一、應本於自由
繳交原則收取;二、不得列為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三、應本於使用
者付費原則;四、支用用途及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定;五、收費項目及
額度應經規定程序完成審核,並公告於資訊網路公開;六、收取轉付
時間應符合一般商業行為,以不預先收取為原則;七、應存入專戶,
建立代辦費用收支明細帳,並專款專用。
依大學法第 35 條第 1 項規定:「大學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
數額,不得逾教育部之規定。」因學雜費、代辦費之收取各有其規定,
學校代收學生會費係屬向學生收取代辦費,不宜將學生會費包括在學
雜費收取,惟如考量行政程序簡化,學校得將學生會會費繳費單併同
學雜費繳費單寄給學生,本自由繳交為原則,以保障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