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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劍類等違禁物品; 包裝不良品;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遺骨、牌位、佛像等; 動、植物類;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精密儀器:3C產品、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其他經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 違反政府法令規定(包括且不限於郵政法)之物品; 侵害或違反中華民國及其他地區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品標示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商家若違反前二項中任何一項之約定,為避免其損害擴大或其他必要情形,商家同意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得自行處分違反約定之物品。 商家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中任何一項之約定,導致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因此受有損害(包含且不限於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遭主管機關裁罰、商譽上受有損失等)或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應由商家自負法律責任,商家並須負擔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商品包裝及交寄運送應注意事項 商家應按商品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若商家違反本項之規定,造成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或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應由商家負賠償責任。 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粉末類物品,應以下列方法包裝: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氣泡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商家將商品交寄超商時,若該商品之包裝有易見之瑕疵(如破損、密封不完整等),商家應於店配單上註明或交寄另一完整包裝之商品。商家若拒絕註明或另行交寄完整包裝之商品,超商有權拒絕運送及收受,若已收受並得將該商品退回商家。 商家應於詳細檢查所列印出之店配單上是否有標示符合物流廠商之有效電腦條碼及消費者之姓名等基本資料,若該店配單上無標示電腦條碼者或條碼標示不清,物流廠商有權拒絕運送及收受該商品。 六、退貨處理及應行注意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商家應無條件接受退貨,並應支付退貨物流服務費用: 選擇「店對店物流服務」或「超商貨款代收服務」者,消費者未於取貨期限內至消費者指定門市領取商品時。 商家違反本約定條款第二條第(五)項或第三條第(五)項之約定者。 商家交寄運送違反本約定條款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商品。 商家未依本約定條款第五條之規定進行商品包裝或記載者。 七、服務暫停或中斷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對使用本服務之商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商家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條款情形; 超商或物流廠商暫停或終止與本公司合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因第三人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本服務停止或中斷 本服務因第1、4、5款原因而暫停或中斷時,本公司將儘速排除相關問題。 八、責任限制 因本服務之障礙、錯誤、遲滯或其他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損害,如可歸責於本公司、或依約或依法本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當次物流服務費用金額為損害賠償範圍之上限。 九、其他約定 本服務僅依當時所提供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增減或變更相關服務、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本約定條款未約定之事項,依當時本公司網站上之相關說明及使用規則定之。除本約定條款有特別約定之事項外,商家仍應遵守【商店街服務租用合約書】之各項約定。 本公司得隨時通知商家變更或修改本約定條款,修改後之約定條款將公佈在本公司網站的相關網頁上,不另外個別通知使用者。 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商家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016.05.17 Version 1.1 我已了解並同意 我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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