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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街超商取貨服務】約定條款
歡迎商家選擇使用【商店街超商取貨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本服務係由『商店街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與特定之超商及物流廠商合作提供,為了保障商家的使用權益,在商家選擇使用本服務前,請商家務必詳讀以下條款,一旦商家於商店街商家後台系統(以下稱後台系統)點選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商家已充分了解以下各項條款之約定,並同意受到以下各項條款之約束:

一、服務內容

本服務係由本公司所合作之超商(以下簡稱超商)及配合之物流廠商共同合作,並僅提供予租用本公司開店平台之商家得以付費使用之「店對店物流服務」及「超商貨款代收服務」。
所有商家於使用本服務前均需先購買【商店街預付點】(線上購買【商店街預付點】之購買網址如後:https://adm.pcstore.com.tw/value_service/values_point_buy.htm),未購買【商店街預付點】或帳號內【商店街預付點】餘額不足之商家將無法使用本服務。【商店街預付點】之購買方式及相關規定,謹請商家參閱購買網址之相關規定。
商家因使用本服務所應支付之物流服務費用,本公司將直接自商家帳號內的【商店街預付點】中扣抵,以新台幣一元(未稅)扣抵【商店街預付點】一點計算。
本服務合作之超商、物流廠商、「店對店物流服務」及「超商貨款代收服務」如有增減、變更或修改時,由本公司公佈於相關網頁上,將不另行通知。
任何欲使用本服務之商家,僅得以申請租用本公司開店平台服務時,所設定之帳號、密碼,經由本公司當時所建置之後台系統線上登錄程序,在線上登錄使用,且僅供商家自行使用,商家不得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讓予任何第三人使用。
二、「店對店物流服務」

「店對店物流服務」服務係指消費者選擇超商取貨之交易方式,商家若接受消費者之該筆訂單後,則後台系統將自動產生一組店配單電子檔,商家應自行利用雷射印表機或是利用超商之多媒體機,將該店配單電子檔列印為紙本後黏貼於商品外包裝上,並自行將商品送交至商家最近之超商交寄,由超商收件後另行運送至消費者所指定之取貨超商,以便於消費者前往取貨。
超商及配合之物流廠商每日將當日取件資料與本公司進行交換,商家於交寄之隔日起,可透過後台系統知悉商品運送情形。若有發生商家未交寄而後台系統顯示為商家已交寄之情形時,商家應於兩個工作天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訴,逾期未提出申訴視為商家已確認該筆「店對店物流服務」,並應依本使用條款之規定支付物流服務費用。
商家對於商品之包裝及尺寸應符合本公司、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所為的規定。若商家未按規定包裝,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得拒絕收受商家所交寄之商品;或商家未按規定使用雷射印表機或多媒體機列印店配單後依超商之規定黏貼於商品外包裝上而導致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無法判讀,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得拒絕收受商家所交寄之商品。
關於商家選擇使用「店對店物流服務」所應支付之費用,本公司僅於後台系統內提供物流服務費用之參考價目表供商家參考,實際之物流服務費用仍依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實際收受時之商品情形、取件超商地點而定。
若消費者逾期未前往其所指定之超商門市取貨時,配合之物流廠商會將消費者逾期未領取之商品,運送至商家所指定收受退貨之超商門市。商家若未於超商所定之取貨期限內取回消費者逾期未領取而退回之商品,將由配合之物流廠商將前揭商品運送至商家於後台系統內所設定之商品退回地址。因退回商家所指定收受退貨之超商門市及退回至商家於後台系統內所設定之商品退回地址所生之退貨物流服務費用,應由商家負擔。本公司僅於後台系統內提供退貨物流服務費用之參考價目表供商家參考,實際之退貨物流服務費用仍依物流廠商實際退回商品之情形而定。
商家同意,若商家有拒收消費者逾期未領取之商品或配合之物流廠商無法聯繫商家之情形,商家需於配合之物流廠商所定之期限內自行前往其物流中心取回消費者逾期未領取之商品。若商家仍未於配合之物流廠商所定之期限內取回前揭商品,配合之物流廠商將以拋棄方式處理前揭商品,處理費用由商家負擔。
三、「超商貨款代收服務」

「超商貨款代收服務」係指消費者於訂購時選擇超商貨款代收之交易方式,該服務包含「店對店物流服務」,商家若接受消費者該筆訂單,商家於後台系統之出貨方式選擇「超商貨款代收服務」,則後台系統將自動產生一組店配單電子檔,商家應自行利用雷射印表機或是利用超商之多媒體機,將該店配單電子檔列印為紙本後黏貼於商品外包裝上,並自行將商品送交至商家最近之超商交寄,由超商收件後另行運送至消費者所指定之取貨超商,指定超商於消費者前往取貨之同時並將向消費者代收貨款,並將代收貨款轉交予本公司,由本公司依與商家所簽訂之【商店街服務租用合約書】所約定之結算日期,於扣除【商店街服務租用合約書】所約定之商家應付本公司之款項後支付予商家。
物流廠商每日將當日取件及代收貨款資料與本公司進行交換,商家於交寄之隔日起,可透過後台系統知悉商品運送及代收貨款情形。若有發生商家未交寄而後台系統顯示為商家已交寄之情形時,商家應於兩個工作天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訴,逾期未提出申訴視為商家已確認該筆「超商貨款代收服務」,並應依本約定條款之規定支付物流服務費用。
商家對於商品之包裝及尺寸應符合本公司、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所為的規定。若商家未按規定包裝,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得拒絕收受商家所交寄之商品;或商家未按規定使用雷射印表機或多媒體機列印店配單後依超商之規定黏貼於商品外包裝上而導致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無法判讀,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得拒絕收受商家所交寄之商品。
關於商家選擇使用「超商貨款代收服務」所應支付之費用,本公司僅於後台系統內提供物流服務費用之參考價目表供商家參考,實際之物流服務費用仍依超商及其配合之物流廠商實際收受時之商品情形、取件超商地點及代收貨款金額而定。
若消費者逾期未前往指定超商取貨及付款時,配合之物流廠商會將消費者逾期未領取之商品,運送至商家所指定收受退貨之超商門市。商家若未於超商所定之取貨期限內取回消費者逾期未領取而退回之商品,將由配合之物流廠商將前揭商品運送至商家於後台系統內所設定之商品退回地址。因退回商家所指定收受退貨之超商門市及退回至商家於後台系統內所設定之商品退回地址所生之退貨物流服務費用,應由商家負擔。本公司僅於後台系統內提供退貨物流服務費用之參考價目表供商家參考,實際之退貨物流服務費用仍依物流廠商實際退回商品之情形而定。
商家同意,若商家有拒收消費者逾期未領取之商品或配合之物流廠商無法聯繫商家之情形,商家需於配合之物流廠商所定之期限內自行前往其物流中心取回消費者逾期未領取之商品。若商家仍未於配合之物流廠商所定之期限內取回前揭商品,配合之物流廠商將以拋棄方式處理前揭商品,處理費用由商家負擔。
四、商品合法及保證

商家須具有良好之品質管制制度,交寄運送之商品品質應與商品網頁所載之品質及規格相符。商家並保證商品品質符合國家相關法令所訂定各項標準之要求,且非國家法令禁止販售、流通之違禁品。一經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發現商家所交寄運送之商品有違反本條規定之情事時,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有權拒絕提供本服務。
商家應保證所販售或交寄運送之商品,不得為下列物品,否則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有權拒絕提供「店對店物流服務」及「超商貨款代收服務」: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槍砲彈藥刀劍類等違禁物品;
包裝不良品;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遺骨、牌位、佛像等;
動、植物類;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精密儀器:3C產品、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其他經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
違反政府法令規定(包括且不限於郵政法)之物品;
侵害或違反中華民國及其他地區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品標示法、公平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商家若違反前二項中任何一項之約定,為避免其損害擴大或其他必要情形,商家同意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得自行處分違反約定之物品。
商家違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一)項中任何一項之約定,導致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因此受有損害(包含且不限於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遭主管機關裁罰、商譽上受有損失等)或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應由商家自負法律責任,商家並須負擔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之損害賠償責任。
五、商品包裝及交寄運送應注意事項

商家應按商品性質及交易習慣為防震、防潮、防塵或其他保存商品所必要之包裝,以確保商品之品質與消費者之安全,若商家違反本項之規定,造成本公司、超商或物流廠商或消費者受有損害時,應由商家負賠償責任。
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粉末類物品,應以下列方法包裝:先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再將該容器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皺紋紙等類箱匣內,填以足夠之氣泡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箱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商家將商品交寄超商時,若該商品之包裝有易見之瑕疵(如破損、密封不完整等),商家應於店配單上註明或交寄另一完整包裝之商品。商家若拒絕註明或另行交寄完整包裝之商品,超商有權拒絕運送及收受,若已收受並得將該商品退回商家。
商家應於詳細檢查所列印出之店配單上是否有標示符合物流廠商之有效電腦條碼及消費者之姓名等基本資料,若該店配單上無標示電腦條碼者或條碼標示不清,物流廠商有權拒絕運送及收受該商品。
六、退貨處理及應行注意事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商家應無條件接受退貨,並應支付退貨物流服務費用:
選擇「店對店物流服務」或「超商貨款代收服務」者,消費者未於取貨期限內至消費者指定門市領取商品時。
商家違反本約定條款第二條第(五)項或第三條第(五)項之約定者。
商家交寄運送違反本約定條款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商品。
商家未依本約定條款第五條之規定進行商品包裝或記載者。
七、服務暫停或中斷

本公司於下列情形得暫停或中斷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並對使用本服務之商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
商家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約定條款情形;
超商或物流廠商暫停或終止與本公司合作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時;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
因第三人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本服務停止或中斷
本服務因第1、4、5款原因而暫停或中斷時,本公司將儘速排除相關問題。
八、責任限制

因本服務之障礙、錯誤、遲滯或其他因使用本服務所生之損害,如可歸責於本公司、或依約或依法本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之賠償責任,以當次物流服務費用金額為損害賠償範圍之上限。
九、其他約定

本服務僅依當時所提供之功能及狀態提供服務;本公司並保留增減或變更相關服務、系統或功能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本約定條款未約定之事項,依當時本公司網站上之相關說明及使用規則定之。除本約定條款有特別約定之事項外,商家仍應遵守【商店街服務租用合約書】之各項約定。
本公司得隨時通知商家變更或修改本約定條款,修改後之約定條款將公佈在本公司網站的相關網頁上,不另外個別通知使用者。
因本服務所生之一切爭議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商家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016.05.17 Version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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