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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佩君 - ECFA不是一個合乎WTO規範的協議

之前讀了幾篇ECFA論文,發現目前服貿的問題很多根本在ECFA的時候就存在,包括ECFA是不是一個合乎WTO規範的雙邊協議,但簽下去以後大家就忘記了。只能說那時候小英的反對策略處理得不錯,沒有讓這些問題升高成強大的對立。
馬政府真的在乎國際觀感嗎?ECFA不是一個合乎WTO規範的協議,根本只停留在兩岸層面,從早收清單降稅期程已全面執行完畢,在WTO卻仍只有Early Announcement可以看出來。有人說既然已有Early Announcement,為什麼不算已通知WTO與合乎WTO規範?我試圖以我了解的白話寫出來。
以Early Announcement來主張台灣已通知WTO是相當不足的,Early Announcement只是宣稱談判已開啟,但其效力與GATT第24條之通知,完全不能相比。
GATT24條的通知才是真正宣告WTO的通知,也關係到是否進入區域貿易協議委員會的審查程序。ECFA儘管早收清單已開始降稅,卻未通知WTO,只有Early Announcement,是違反WTO規範的。
馬政府宣稱Early Announcement就是對WTO的通知,有很強的指鹿為馬的嫌疑。而只有Early Announcement沒有正式通知,就代表ECFA根本還停留在兩岸事務的層次。
(WTO秘書處點名台灣尚未通知的文現在打不開,僅將頁庫存檔附於此僅供參考。)
http://webcache.googleusercontent.com/search?q=cache:Zkoz3qEru7AJ: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fileviewer%3Fid%3D134278+&cd=1&hl=zh-TW&ct=clnk&gl=tw&client=firefox-a
補充, Early Announcement與正式通知的差別在於,一旦正式通知,必須接受檢視與提問,必須有計畫與降稅時間表,也容許其他會員國參與檢視。很明顯,這才是兩個WTO會員國簽署雙面提上WTO檯面的表現,目前的作法,根本是將ECFA兩岸事務化。
當然有人會說,在我們談貨貿前,怎麼可能有降稅時間表?但WTO之所以會有先提出降稅時間表的規範,用意也在於讓雙邊在WTO架構下能夠透明且正常化。我們貨貿都已經幾乎談完了,降稅時間表卻仍無法先行提交給WTO,連降稅比例都提不出來,很難不讓人聯想是基於中國不願承認台灣是個國家的壓力,或中國在ECFA事務上不願接受WTO規範。另外危險的是,在沒有正式通知WTO的情況下,台灣可能不能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此外,ECFA早收清單已生效降稅,但沒有計畫與降稅時間表,可能多嚴重?WTO必要時可以要求補正,否則早收清單不予生效。
根據 GATT XXIV釋義書,假如ECFA可以算是一個interim agreement (過渡性臨時協定),「Should an interim agreement notified…of Article XXIV not include a plan and schedule, contrary to5(c) of Article XXIV, the working party (of WTO) shall in its report recommend such a plan and schedule.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shall not maintain or put into forc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