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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先釐清本案的基本事實:引發《逃犯條例》修訂滔天大浪的案件本體,並不複雜,即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害香港人潘曉穎。陳、潘均為香港人,犯案地點在台灣,犯案後,陳隨即返回香港。返港後,陳同佳冒名盜刷死者潘曉穎的信用卡,遭到香港警方逮捕,被捕後承認在台殺人。香港法院主張犯案地點在台灣,故無管轄權,僅就盜刷信用卡部分進行審理與判決,陳同佳一度坐牢,10月23日在香港刑滿釋放。 陳同佳犯案大事記。 陳同佳犯案大事記。圖:端傳媒設計部 同一時間,潘曉穎父親赴台報案,台灣司法體系啟動偵辦。2018年12月3日,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發出新聞稿表示「本署檢察官經過8個月左右的偵查,認為與潘曉穎同行入境臺灣的19歲香港地區男子陳同佳涉有重嫌,而該名男子於當日行兇後即湮滅相關物證並搭機返回香港,顯然已經逃匿,本署於今日對陳同佳發佈通緝,並同步發函法務部轉請大陸委員會向香港政府請求遣送犯嫌至臺。」 根據台灣地檢署的敘述,在通緝令發佈之前,已經在2018年3月及4月間兩次向香港政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未獲任何音訊,檢察官又於7月間致函香港權責單位告知本案所獲的證據情資,表達「香港若提出司法互助請求,將給予協助,可惜仍未獲回應。」 2019年2月,香港特區政府宣布將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後稱《逃犯條例》)。該條例草案賦予各國(含台灣、中國大陸及澳門政府在內)權力,可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香港法庭提出請求,引送刑罰在七年以上當地重刑犯往當地法院審理。由於該草案以處理陳同佳案為名,卻將引渡範圍擴及中國大陸地區,引發香港市民疑慮,強烈反對,最終觸發長達數月、撼動國際局勢的激烈抗爭。 陳同佳在香港刑滿出獄的前夕,18日,陳同佳透過牧師、香港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表示,願意赴台投案,同日,政府新聞處發函表示收到陳同佳來函,表示投案意願。台灣方面則拒絕陳同佳以「投案」方式赴台,並言明不會發給陳同佳簽證,將會禁止他以自由行方式入境台灣。台灣當局在事後解釋,這一乍聽之下與一般人法律感情相悖的決定,乃是基於「台港間必須有司法互助協議」才能進行相關程序,並主張香港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雙方在這兩個爭點上互不相讓。 根據台灣法務部長蔡清祥的說法,此案是「香港人殺香港人」,且嫌犯正在香港羈押中,基於審理的「優先性」與「便利性」,香港政府應該優先處理。蔡清祥說,如果香港政府認定自己沒有權力處理,台灣方面希望透過香港法院的裁定來認定香港法院沒有管轄權。 總統蔡英文則與蔡清祥持相同說法。蔡英文在臉書上發文表示,「受害者與加害者都是香港公民,加害者依然被關押在香港監獄,有些重要的資訊與事證也可能在香港。」蔡英文認為,香港政府與台灣政府都對本案有管轄權,但既然香港政府拒絕行使之,她要求港府同意台灣明天(23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嫌犯。蔡英文並為貼文加上兩個hash tag寫道「是誰政治凌駕法律」、「答案很清楚」。 在台港雙方爭執、交鋒兩日後,陳同佳出獄的前一晚,22日傍晚,台灣再有新決定——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當日下午已透過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發函予香港政府,要求港府同意台灣明日派檢警到香港押解陳同佳。而在22日晚間,香港政府發佈聲明:「特區政府認為這等於跨境執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完全不能接受。台灣執法當局在香港沒有執法權。陳姓疑犯是台灣通緝犯,今次是自願到台灣自首。他出獄後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對他施加任何強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選擇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後可將他拘捕。」 一面台灣國旗在香港中聯辦外。 一面台灣國旗在香港中聯辦外。攝:Edward Wong/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via Getty Images 台港能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嗎?不只是法律,也是兩岸政治與歷史問題 為何一個案情相對單純的殺人案,其執法過程會如此複雜?這牽涉一個敏感問題:台灣與香港之間,究竟是什麼關係? 依據兩岸各自的法理與歷年的法律解釋而言,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是兩個尚未確定關係的政治實體,雙方各自宣稱擁有對彼此領土的主權。而在中國境內以「一國兩制」體制運行的香港,又該如何與台灣進行高度牽涉主權行使的司法互助或管轄權認定問題? 先談台灣堅持的司法互助。在一般情形下,香港要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訂司法互助協議,法源依據為《基本法》95、96條。9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96條則規定,「在中央人民政府協助或授權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與外國就司法互助關係作出適當安排。」 若按照《基本法》規定,也不難想像香港政府為何對台灣方面「司法互助」請求已讀不回。若欲循95條進行協商,形同將台灣認定為「全國其他地區」,勢成一場「矮化台灣」的兩岸風暴;而若以96條進行「適當安排」,形同將台灣視為「外國」,不可能獲得中央政府的協助或授權。 事實上,根據香港現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第三條,該條例「不適用於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之間在刑事事宜上的協助的提供或取得。」 「法夢」成員、香港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黃啟暘對端傳媒表示,「除非香港政府不當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這樣香港才可以和台灣進行刑事事宜互助。」 回帶到今年2月,香港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的同時,也提出修訂上述《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合併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修訂方向是使法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使香港可與台灣、澳門、中國內地進行嫌疑人移交和司法互助。不過修訂草案引發極大迴響,林鄭月娥於9月4日宣布正式撤回草案。 或許對於許多台灣民眾而言,於國族情感與直覺上,會希望台灣能走《基本法》96條的路徑,以「外國」身分與港府進行交涉,但這即便在中華民國自家的《憲法》框架內,都是無法成立的。 按照中華民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在1949年後,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並未變更,但實質統治範圍僅限於台澎金馬,在法理上,中華民國全國(含大陸地區)在1948年進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適用範圍;而針對台灣省(不含大陸地區)則在1949年頒佈《台灣省戒嚴令》,導致台灣長期處於準戰爭狀態,直到1987年方解除戒嚴、並於1991年結束動員戡亂時期。 戰爭狀態鬆綁後,中華民國國家領土與現狀之間的「名不符實」狀態,開始受到質疑,1996年總統直選之後,在憲政體系下形同以兩省(台灣省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選民決定「全國」之元首,更不符合一般人民的法律直覺與感情。2005年,中華民國替《憲法》增修了部分條文,處理這個尷尬情境。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其中第2條規定,「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第11條則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這處理了「台灣省(與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居民決定中華民國元首」的尷尬,定調台澎金馬為「自由地區」故有權直選總統,也給予1949年以來建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統治的地區一個法律身分,即「大陸地區」。以此條為法源依據,立法院通過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今日一切兩岸人民互動的基本法源。有趣的是,該條例內,大陸地區係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故按照中華民國現行法理,今日的大陸地區,仍為中華民國領土,即便是已獨立的外蒙古等地區亦不例外。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針對當前兩岸分治之情形,並無類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特別規定,而僅有一般性規定。一般性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第九自然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另於《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規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根據知情人士透露,兩岸之間的相關協議,一向「漏掉」香港,「這是兩岸的默契,香港就是兩岸之間的曖昧中介地帶。」 在內戰遺留下的體制之內,兩岸曾簽訂過兩次司法互助協議:一次是1990年的《金門協議》,另一次則是2009年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前者因閩平漁事件而起,主要處理大陸偷渡客遣返等相關問題,由兩岸紅十字會簽署,一直到2018年都仍有適用《金門協議》的案例;後者則對於嚴重犯罪的協助偵查與人員遣返等工作進行明文規定,包括相互取證、罪贓移交等司法互助細節均有明文規定。 但無論哪一次協議,香港與澳門地區都未被列入適用範圍。在法理上,1990年時,香港仍在港英政府統治時期,非《金門協議》所處理範圍;2009年時,法理上必須尊重香港「一國兩制」體制,但根據知情人士透露,兩岸之間的相關協議,一向「漏掉」香港,「這是兩岸的默契,香港就是兩岸之間的曖昧中介地帶。」 當兩岸關係進入低谷,這些「曖昧」都成了雙方相互角力的戰場。台灣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港方說依現行法令,不願意跟我們商討司法互助機制,這原因是因為背後的一中框架的精神。」在某些角度上道出了事實,「一中」框架是台港兩地各種事務安排上無法迴避的幽靈,但這「一中」並非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中,中華民國自身《憲法》同樣也是「中」之一種。過往,兩岸迴避此深水區的方式,大抵不脫馬英九所言「擱置爭議、共創雙贏」八字訣。 如今,在諸多國際情勢牽動下,蔡英文政府與習近平政府的互信低落,導致「曖昧」空間不存。一件陳同佳殺潘曉穎案,捅破了兩岸三地之間法規的模糊曖昧,也讓台港之間長期的法律空白地帶出現法治危機。 2019年10月23日早上,香港的壁屋監獄外,大批媒體等待陳同佳出獄,懲教署人員架設鐵欄作準備。 2019年10月23日早上,香港的壁屋監獄外,大批媒體等待陳同佳出獄,懲教署人員架設鐵欄作準備。攝:林振東/端傳媒 台港逃犯史:從喀什米爾公主號、劉永到「石棺案模式」 細數二十世紀的歷年案例,台灣與香港可說互為彼此的「逃犯之城」。最早一次「在灰色地帶遣送犯人」的案例,很可能必須上追至1955年的喀什米爾公主號事件。 喀什米爾公主號(Kashmir Princess)為印度航空的民航機。1955年4月11日,喀什米爾公主號執行萬隆亞非會議包機任務,載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團,自北京出發,經香港飛往印尼雅加達參與會議。在香港啟德機場停留期間,一名據傳被中華民國情報部門收買的啟德機場清潔工,將炸藥安上飛機,意圖刺殺周恩來,導致飛機在接近印尼海岸時爆炸。機上僅有三名機員生還,十一名乘客(含代表團成員與記者)及五名機組人員均全數罹難,周恩來因臨時改變路線而未能搭乘此機。 喀什米爾公主號爆炸事件後,根據參與本案的中華民國情治人員谷正文透露,「台灣在香港的情報網的最高督導王新衡,曾與港督達成了口頭協議:對於台灣的情治人員,香港可以破壞組織,可以抓人,但不准判刑,可直接遣送回台,交由台灣自行處理。」相關人犯據說在台灣改名換姓、不了了之,一樁震驚世界的飛機爆炸案,就在兩岸的緊張氣氛中,並未經過明晰的司法審判程序,便告落幕。 此後,台灣與香港互相成為彼此的法外之地,因「引渡空窗」而逃過法律制裁的案例,時有所聞,電影演員劉永即是其中一例,被香港網民戲稱為「陳同佳的前輩」。 1984年,劉永因懷疑台灣妻子戴良純出軌,飛到台灣刺傷太太,被以傷害罪起訴,並遭判處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劉永不服上訴,但在上訴前潛逃返港,利用兩岸之間沒有引渡條例的漏洞,滯港未歸台灣服刑。在十年通緝令期限過後,劉永甚至於2011年到台灣出席金馬獎,成功躲過法律制裁。綽號「細細個」的香港黑幫黃志明,則是反其道而行,於犯下殺人、搶劫等罪後,於1982年離港偷渡赴台,但仍被台灣警方逮捕,於1984年遭驅逐出境,返港時被捕入獄。 但在長年的法律空窗中,台港兩地仍有「聯手引渡逃犯」的歷史紀錄。2016年,香港發生「荃灣工廈石棺藏屍案」,四名嫌犯殺人藏屍後逃亡至台灣,意外創下了台灣與香港間史無前例的「合作」模式。台灣警政署以犯人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為由,要求移民署註銷簽證,再以「逾期滯台」理由進行強制遣返。 在這次的「石棺案模式」中,台灣與香港警方合作,於2016年4月12日,以國泰航空班機移送四人。由於國泰航空為港籍航空,在司法實務上視為香港領土的延伸,台灣刑事警察與移民署將四人送至登機口,解開手銬,由空服員領往機尾座位坐下,香港便衣警察全程在周遭座位包圍監視。班機離開台灣後落地香港後,香港警方便可立即逮捕四人,被兩地媒體稱為全新、首創的「逃犯引渡」經驗。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移交的時間點,是在馬英九政府任期內。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上台後,兩岸關係相對緊張,恐怕也難再循「石棺案模式」處理相關爭議。 「台灣殺人案」香港疑犯陳同佳去年在警誡下承認在台灣殺害女友。陳同佳與女友當日入住的旅館,閉路電視拍下陳同佳獨自離開。 「台灣殺人案」香港疑犯陳同佳去年在警誡下承認在台灣殺害女友。陳同佳與女友當日入住的旅館,閉路電視拍下陳同佳獨自離開。圖:網上圖片 台港法律交鋒兩大爭點:管轄權、證據能力 目前港台雙方都不明白、或者說故意扭曲對方的法律,台灣就認為香港有司法管轄權,而香港這邊就認為只要人過去了,台灣法律一定能夠處理。 關於本案的管轄權爭議,台灣方面,主張香港對本案有管轄權,但香港方面堅持港方並無管轄權;台灣方面即由法務部發出聲明,指「若香港確認此案不在其司法管轄權內,則法院應該就此做出裁決。」 觀諸2019年4月19日香港高等法院針對陳同佳洗錢案頒發的判決書中,第5-18段紀錄了陳同佳承認的洗錢及之前殺害女友的過程,高等法院即在判決書中指出,「對於被控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殺人不能在香港被控謀殺/誤殺這一點,人們感到極大失望、不公,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正義同樣要求被控人以他被控的、他所犯下的罪行被定罪,而不是其他罪名或者事項,儘管其他事項可能比被控罪名揭示了更大的罪。」 這很大程度上等於,香港法院確認,陳同佳涉嫌謀殺的罪行並不在香港司法管轄權內。香港對於刑事案件行「屬地原則」,除兒童性罪行等個別罪名外,《侵害人身罪條例》等法例只能管轄在香港本地發生的罪案。 「法夢」成員、香港大學法律系博士候選人黃啟暘對端傳媒表示,若以香港前殖民國、英國法律規定觀之,英國《侵害人身罪條例》在行屬地原則的同時,便有規定,若英國國籍的被告在英國以外涉嫌犯下謀殺或誤殺這兩項嚴重罪行,英國法院有權審理。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台灣與香港的法系淵源大相逕庭,但同樣有「屬地原則、重罪例外」的規定。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等同於屬地原則中的重罪例外,且於《刑法》的位階進行總則性規定。但香港法律並無類似規定,導致今天無法直接審理陳同佳殺人案,必須與台灣進行法律與政治往復的關鍵。 對於香港政府而言,面對當前法律困境,有兩種補遺的可能:一是將「港人引渡到犯案地受審」,但這在目前香港《逃犯條例》之下無法處理;二是主張「港人港審」的原則,即修改刑法,加入「屬地原則、重罪例外」規定。 不過,黃啟暘進一步表示,假若香港目前能夠成功修訂《侵害人身罪條例》,以允許謀殺等罪名擁有域外管轄權,這一修訂亦很難擁有追溯力,因為很可能與人權原則相矛盾。 「目前港台雙方都不明白、或者說故意扭曲對方的法律,台灣就認為香港有司法管轄權,而香港這邊就認為只要人過去了,台灣法律一定能夠處理。」黃啟暘說。 黃啟暘分析,目前香港法院並無相關案件在審理,在普通法的慣例裡,沒有控辯雙方和具體案件,香港法院不會憑空作出任何裁決或聲明。而「司法管轄權」是一個國際法概念,但香港歸根到底能否管,還要看香港法例中有無具體罪名可起訴陳同佳在香港本地可能涉嫌的罪名。 黃啟暘認為,對於香港本地而言,可以考慮起訴的罪名有三項,但目前看來均可能性不大,包括: 一、企圖謀殺罪,這一罪名在香港的控罪門檻很高,並不是在香港買武器、行李箱就能入罪,必須「超越正常準備」,通俗理解是,謀殺行為必須「近乎完成」,才算是企圖謀殺。 二、串謀謀殺。 三、煽動殺人。 自案件發生至今,觀諸香港警方的公開文件與發言,並無任何證據顯示陳同佳在香港有串謀者或在香港被他人煽動殺人的跡象。因此,香港方面對管轄權的主張,邏輯看似首尾連貫。 不過,台灣法務部則提出事證駁斥香港方面的說法。台灣法務部發出新聞稿表示,「2018年6月間香港執法人員即透過情資交換,向我方表示港方積極調查陳嫌是否於香港境內串謀殺害計畫等情資,香港保安局局長亦早於該年3月16日對香港媒體表示,與香港警方及律政司研究在香港法律體系之下如何處理這宗案件,最重要是調查所有事情的真相;另於同年5月2日答覆香港議員之書面亦提到就本案竭力搜集所有可能有用的證據等情。據上所憑,顯見香港檢警等機關本已在調查本案犯嫌是否在香港預謀犯案,並調查相關事實及蒐集在港證據,與報導所謂港府強調香港法庭對港女命案犯嫌無管轄權云云,實大相徑庭而昧於事實」。 21日,香港01發布報導,援引知情人士透露,港府已研究所有可檢控陳同佳的潛在控罪,只有洗黑錢一罪有足夠證據檢控。 黃啟暘同時指出,如果台港兩地之間不能進行正式的司法互助合作,而僅僅是將陳同佳以「自由行」方式送到台灣,陳同佳入境台灣後,可能會因為台灣法院無法掌握相關證據,導致陳同佳僅承認激情殺人(香港法律用語)或過失致死(台灣法律用語),最終陳同佳的判刑未必能夠符合公眾的法律感情。 相關證據如不經司法互助程序移交台灣,而僅如港府聲明稿所言,相關證物由「陳自願帶往台灣」或以「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方式進行移交,很可能在台灣訴訟程序中出現「證據能力」不足問題。 黃啟暘的見解,牽涉一個基本的法律問題:台灣法院要對陳同佳案進行審理,僅僅讓陳同佳本人來是不夠的。由於陳同佳在香港已經經歷當地檢警偵訊並進行相關取證工作,相關證據如不經司法互助程序移交台灣,而僅如港府聲明稿所言,相關證物由「陳自願帶往台灣」或以「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方式進行移交,很可能在台灣訴訟程序中出現「證據能力」不足問題。 換句話說,若該證據未經合法程序取得,即不具備證據能力,法院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台灣法務部亦指出,「(將陳同佳定罪)需要相關的罪證資料,只要事證不是通過合法的管道提供,未來審理就會面臨挑戰,所以我們希望事證越完備越好。」 台灣法律對「境外取證」的證據能力有一定的審查標準,對於「大陸公安調查時所為之陳述經載明於筆錄或書面紀錄」是否可採,也曾有過詳盡的辯論。根據台灣101年台上字第900號判決指出,「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之水準。」當中並提到,檢視標準是「彼邦政經文化是否已上軌道等情狀,以判斷其是否在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 按照此一標準,台灣法院顯然認定大陸「政經文化已上軌道」,故對於大陸公安所製作的筆錄,只要未以威脅、利誘、詐欺或其他非法方法進行詢問,是有可能採信其有證據能力的。但,兩岸之間是簽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故大陸公安筆錄是經由司法互助程序交付,在程序上也符合「合法程序取得」的要件。 放在陳同佳一案中,製作筆錄的乃是香港警察與司法單位,並非《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所涵括範圍,即便台灣法院認定香港「政經文化已上軌道」,但由於交付過程並無司法互助協議作為準繩,仍有可能被認定無證據能力。這即是台灣法務部所言「未來審理會面臨挑戰」的可能情形之一。 再者,台灣不少法界人士也質疑,香港政府讓陳同佳「自帶證據赴台投案」的方式太不負責任,或有可能讓陳同佳趁機逃亡、或有機會湮滅證據。對此,港府聲明反駁「既然陳自願自首,何來逃亡滅證之嫌?」不過在邏輯上來說,即使陳同佳自願來投案,亦有可能透過變造、湮滅證據的方式意圖減輕刑期,港府的說法,難以服眾。 2019年10月22日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中)、内政部次長陳宗彥(左)、法務部次長張斗輝(右)召開記者會表示已去函與致電香港政府,要求協助台灣派檢警赴港押解陳同佳。 2019年10月22日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中)、内政部次長陳宗彥(左)、法務部次長張斗輝(右)召開記者會表示已去函與致電香港政府,要求協助台灣派檢警赴港押解陳同佳。攝:陳焯煇/端傳媒 What’s next?陳同佳可能的幾種抵台方式 在台港雙方各自角力後,讓陳同佳赴台受審,可說是雙方所不爭執的事項,但對於如何達成這個目標,台港政府仍然互不相讓。若陳同佳真的「赴台投案」,可能有哪幾種抵達台灣的方式? 陳同佳把手裡的登機證交給登機門前的航空公司地勤人員,機器發出嗶一聲,這是張有效的登機證。陳同佳走過幾十公尺的空橋,或許身旁還跟著人,一跨進機門,一旁閃出兩、三個人。問明了陳同佳的身份,讓他坐進一個準備好的位置裡。陳同佳左右兩側都是台灣警方派出的幹員,他還可能還被戴上了手銬…… 前述這個想像的場景,當然是可能的情境之一,但這班飛機必須是中華民國國籍的航空公司,也就是華航或長榮,才可被視為中華民國領土的延伸,使台灣警察可以在機上執法,將陳同佳押入台灣,等同「石棺案模式」的變化版。 然而,觀諸當前兩岸情勢與2016年的差異,台港政府和警方在這次事件中未必能形成默契。如果香港政府堅持陳同佳要以「獲釋自由身」到台灣投案,另一種極端情況也可能出現:陳同佳在沒有赴台簽證的情況下,搭乘中華民國國籍以外航空公司班機,例如國泰或港航,直接降落台灣任何一座機場,而一踏上台灣,政府就勢必要逮捕這名「通緝犯」,這也就完全實現了香港政府最初設定的「投案」模式。 在這樣的情境中,台灣是否可能要求國泰或港航拒載?一位民航界人士對《端傳媒》表示,一般情況下,航空公司會在check in櫃台確認旅客具有目的地有效入境證件,但如果航空公司選擇「網開一面」,對陳同佳不做這個動作,他的確可以登機直飛到台灣,完成「投案」。而搭載他的航空公司,也只是被處一筆罰款的行政罰,不會付出太大代價。 在10月22日深夜,網路上開始流傳「陳同佳將搭乘明早9:10長榮班機抵台」的消息,但究竟是以何種方式抵台,並未可知。在接下來的數個小時、或數日之內,這位在香港歷史上間接掀起滔天巨浪的「逃犯」,將如何被引渡到台,答案或許就會揭曉,也為台港兩地的逃犯史,再添上不可抹滅的一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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