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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貴部103/11/27回覆(發文字號: 衛部法字第 1030024606 號),理由1.既同意人民對其權利或利益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而發生損害,得提起訴願。因而已向勞保局歷經審議、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已於103/7/16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不合法"而駁回,不得抗告。因此轉向貴部訴願,理由3.貴部"核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但不知是哪條? 條文內容為何?)應不予受理! 且加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附注如有不服,二個月內(104/1/26?)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那豈是惟一救濟之道?

本人一再強調如附 ~ https://tw-mg31.mail.yahoo.com/neo/launch?.rand=csqus0d96pefu#3785665366

3. 依我國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有法令與憲法牴觸,自動無效! 何以自 102 年二月起按月發給 3,500 元? 原先其身心障礙年金每月是 4,000 元卻自 100 年 3 月起停止發給。難道這段期間我非其遺屬? 法律高於人倫習俗?

4. 於 103 年 7 月 15 日勞保局更新發布相關資訊,考量符合請領遺屬年金資格之遺屬多為經濟弱勢、年邁或年幼者,常因不知相關資訊等種種因素而未能及時提出申請,為照顧遺屬生活,只要不超過 5 年都可以追溯補發。既可以追溯補發,為何於我就不? 至少總有個理由,請說明,謝謝。 再向貴部申請補發自 100 年 3 月起至 102 年一月之遺屬年金及自 100/2/15 起至清償日之年息10%相關利息; 民主法治社會何不以便民服務效率為之? 相關行政訴訟,事非得已;請及早給付本人于 103/8/18 提出遺屬年金補發申請,若104/1/26前未有合理解決,只得再次興訟,尤其有關與勞保局一、二審訴訟費用及賠償本人精神損失至少新台幣 30 萬元。
祝 平安健康~